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最新3篇】
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 篇一
在司法考试中,《行政法》是一个重要的考试科目,对于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掌握《行政法》的基础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将介绍《行政法》的一些基础知识点,帮助考生更好地准备考试。
首先,要了解《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行政法》是以行政行为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目,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它具有行政性、公共性、强制性和专属性等特点,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基础。
其次,要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行政法》有一系列基本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公开性原则、限制性原则等,这些原则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还有一些法律规范,如行政法规、行政法律、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这些规范对行政行为的内容、程序和效果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再次,要了解《行政法》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和制度。例如,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核心概念之一,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成员进行管理、调整和服务的行为。行政行为分为一般行政行为和特别行政行为,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单方性等特点。此外,《行政法》还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制度,这些制度是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起到了约束和保护作用。
最后,要了解《行政法》与其他法律科目的关系。《行政法》与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等法律科目都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它们在研究对象、法律规范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又相互影响和制约。因此,考生在学习《行政法》的同时,还需要了解其他法律科目的基本知识,以便在考试中能够综合运用。
综上所述,掌握《行政法》的基础知识点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学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原则和法律规范、重要概念和制度,以及与其他法律科目的关系,考生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行政法》,提高考试成绩。
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 篇二
在司法考试中,《行政法》是一个重要的考试科目,对于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掌握《行政法》的基础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本文将介绍《行政法》的一些基础知识点,帮助考生更好地准备考试。
首先,要了解《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行政法》是以行政行为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目,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它具有行政性、公共性、强制性和专属性等特点,是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基础。
其次,要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行政法》有一系列基本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公开性原则、限制性原则等,这些原则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还有一些法律规范,如行政法规、行政法律、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这些规范对行政行为的内容、程序和效果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再次,要了解《行政法》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和制度。例如,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核心概念之一,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成员进行管理、调整和服务的行为。行政行为分为一般行政行为和特别行政行为,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单方性等特点。此外,《行政法》还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制度,这些制度是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起到了约束和保护作用。
最后,要了解《行政法》与其他法律科目的关系。《行政法》与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等法律科目都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它们在研究对象、法律规范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又相互影响和制约。因此,考生在学习《行政法》的同时,还需要了解其他法律科目的基本知识,以便在考试中能够综合运用。
综上所述,掌握《行政法》的基础知识点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学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原则和法律规范、重要概念和制度,以及与其他法律科目的关系,考生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行政法》,提高考试成绩。
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 篇三
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司法考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治安处罚的适用
治安处罚的适用,是公安机关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和行为情节,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程度处罚程序的活动,是执行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原则保证处罚公正的重要制度。
1.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主体。违法行为主体有自然人和单位两种,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行为主体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自然人进行处罚,自然人应当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两方面的条件。责任年龄是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人一般应当具有责任能力,但是对于精神病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2.多个违法行为和共同违法行为。多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其应当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共同违法行为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3.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从重处罚和不执行处罚。减轻处罚是低于法定处罚的处罚;不予处罚是宣告行为违法但不给予处罚。对具有以下情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有立功表现的。法律 教育 网
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严厉程度较高的处罚。对具有以下情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不执行处罚是放弃执行应当给予的处罚。对具有以下情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4.调解与处罚。违反治安管理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原则上不实行以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为中心内容的行政调解。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例外,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追究时效。追究时效是公安机关追究行政违法责任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是行政处罚消灭的制度之一。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的基本
(一)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是国家惩罚权的重要方面,是国家经常使用的强制手段和方法,涉及和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多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为了克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防止和纠正对行政处罚的滥用,我国行政处罚实行法定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法进行。该原则有三方面含义: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才受处罚,否则不受处罚;第二,行政处罚设定权只能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第三,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行政违法构成的实体法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法进行,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二)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应承担的违法责任与所受到的行政处罚相适应。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首先查明违法事实和情节,并对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正确评价,然后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任何畸轻畸重,违法责任与行政处罚失当的,都属于背离公正原则的行政处罚。
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关于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布的规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律 教育 网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要同时发挥其强制制裁与促进认识转变的作用,使被处罚者不再危害社会和自觉守法,防止将行政处罚变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简单机械的报复。首先是必须给予惩罚,否则就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和恢复正常秩序,不足以维护法律秩序和弥补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因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也不能使违法行为人通过遭受处罚痛苦而警觉醒悟停止危害社会;其次是通过处罚促使当事人变为守法者。法律规定被处罚人必须有责任能力,是可以教育和转化的人。任何放弃教育努力的处罚或者以罚代教的做法都不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处理惩罚与保护的相互关系,使无辜的人不受行政处罚,使违法行为人受到公正处理,使遭受违法处罚的人得到及时补救。通过保障当事人行使程序权利使行政处罚得到正确使用。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有两类:一是在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的陈述权、申辩权、被告知权和其他程序权;二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和请求国家赔偿权等救济权。这些程序权利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国家的公权利,是对国家的请求,需要以国家机关的义务行为来满足,它对监督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是行政处罚有效的法定条件之一。
行政主体与相关
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首先,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我国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有二,即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和行政监督法律关系。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仅指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1)行政机关并不是在任何状态下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在社会活动中主要有三种身份和地位:
①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的行政职权时,才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和身份。只有在这种状态下才享有比相对人更多的行政优益权和行政优先权,相对人才必须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行政机关的行为才具有公定力。行政机关在这种身份和地位下,才受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法律教育 网
②行政机关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即为民事主体,此时的行政机关与对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它们的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
③行政机关在受另一个行政主体管理而处于非行使法定行政权地位时,即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此时的行政机关是处于相对人的地位而被另一个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所管理。作为相对人的行政机关对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充当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可见,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时候,其才是行政主体;否则,其既可能是民事主体,也可能是行政相对人。
(2)行政主体的范围也不仅仅只限于行政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性质上属于一般的社会组织,但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范围内,其法律地位与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的地位是完全相同的。
3、行政主体与公务员:公务员不是一个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又离不开公务员。行政主体是由一个个公务员组成的集合概念,脱离了国家公务员,行政主体仅是一个抽象概念。在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其个人的主体资格已被他代表的行政机关所吸收,并不具备个人的权利和地位,其执法活动所产生的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