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区管理条例(实用3篇)
湿地保护区管理条例 篇一
湿地保护区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提供生态服务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对湿地的保护与管理,我国颁布了《湿地保护区管理条例》,以规范湿地保护区的管理和利用。本文将从该条例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湿地保护的意义等方面进行分析和展开。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湿地保护区管理条例》的立法背景。湿地作为一种特殊的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和经济、社会价值。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湿地面临着严重的破坏和消失的威胁。为了保护湿地,维护生态平衡,我国于2001年颁布了《湿地保护法》,为湿地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湿地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的增加,为进一步规范湿地保护区的管理和利用,我国于2013年颁布了《湿地保护区管理条例》。
《湿地保护区管理条例》主要包括湿地保护区的设立、管理、监督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首先,该条例规定了湿地保护区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设立湿地保护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湿地面积达到一定规模、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等。设立湿地保护区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批准,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管理和保护。其次,该条例规定了湿地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和职责。湿地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对湿地的监督和保护工作。管理机构还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了湿地保护区内的开发利用条件和限制,以确保湿地保护区的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
《湿地保护区管理条例》的颁布对湿地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该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湿地保护的法律保障。通过规范湿地保护区的管理和利用,加强对湿地的监督和保护,有效避免了湿地的过度开发利用和破坏。其次,该条例的实施有助于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湿地作为重要的生态系统,对于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通过科学合理地管理和利用湿地,可以有效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完整性。最后,湿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提升生态效益。湿地保护区的建设可以促进生态旅游业的发展,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同时,湿地保护区的管理还可以提供更多的生态服务,如水资源调节、水质净化等,对于改善生态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
综上所述,《湿地保护区管理条例》的颁布对于湿地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规范湿地保护区的管理和利用,加强对湿地的监督和保护,有效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同时,湿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还可以改善生态环境,提升生态效益。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共同努力保护湿地,建设美丽中国。
湿地保护区管理条例 篇二
湿地保护是当代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湿地作为一种特殊的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和经济、社会价值。为了加强对湿地的保护与管理,我国颁布了《湿地保护区管理条例》,以规范湿地保护区的管理和利用。本文将从该条例的意义、实施效果以及亟待解决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湿地保护区管理条例》的意义。湿地保护区管理条例的颁布对于湿地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湿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态系统,对于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湿地面临着严重的破坏和消失的威胁。湿地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湿地保护的法律保障,规范了湿地保护区的管理和利用,有效避免了湿地的过度开发利用和破坏。同时,湿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提升生态效益,促进了生态旅游业的发展,提高了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因此,我们应当认识到《湿地保护区管理条例》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其宣传和贯彻落实。
其次,我们来探讨一下《湿地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实施效果。自《湿地保护区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各地积极响应,加强了对湿地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通过规范湿地保护区的管理和利用,加强对湿地的监督和保护,有效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湿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促进了生态环境的改善,提升了生态效益。然而,也应当看到,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一些地方对湿地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湿地保护区的管理不到位;一些湿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措施不科学合理,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湿地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地对湿地保护的重视程度,加强湿地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湿地保护区管理条例》的颁布对于湿地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规范湿地保护区的管理和利用,加强对湿地的监督和保护,有效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湿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也可以改善生态环境,提升生态效益。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对湿地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护湿地,建设美丽中国。
湿地保护区管理条例 篇三
第十六条 湿地公园经营管理部门为了维持日常公园运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收取门票及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 进入湿地公园的游人,应当遵守有关管理制度,保护湿地和爱护园内各项游览设施。 第十八条 湿地公园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卫生、环保、安全等设施和标志,配备必要的服务人员,维护旅游秩序。
第十九条 进入湿地公园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湿地公园管理部门同意,其经营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按湿地公园统一规划和建设的摊点经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湿地公园经营管理部门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 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文化活动,应当事先向湿地公园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 湿地公园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做好植被绿化、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禁止向湿地公园内排放超过湿地净化能力的生产、生活废水和污水,及其它污染物。 第二十二章 湿地公园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公园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构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湿地公园经营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破坏湿地公园内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湿地保护区管理条例 [篇2]
(2011年6月30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1年10月17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公布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是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以永续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集城市湿地、农耕湿地、文化湿地于一体的国家级湿地公园。
第四条 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并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依法向社会公示,标界立碑。
第五条 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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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公园内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区域,应当按照《湿地公约》的要求,严格进行保护。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西湖区人民政府、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纳入到市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设立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根据湿地公园永续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需要,参与湿地公园相关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工作;
(三)其他依法应当由管委会行使的职权。
第八条 管委会设立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湿地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二)依照本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湿地资源实施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
(三)行使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职权;
(四)行使西湖区、余杭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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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西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余杭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派驻湿地公园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湿地公园的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管理机构应当参与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保护所需要的资金应当列入杭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区人民政府财政专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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