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行政法学名词解释复习重点(优秀3篇)
自考行政法学名词解释复习重点 篇一
在自考行政法学的学习过程中,名词解释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掌握这些名词的含义和用法,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行政法学的相关知识。在复习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名词解释。
首先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对象采取的具体行动。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和特殊性的特点,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一般行政行为和特别行政行为两种。一般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一般的法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的行动,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特别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特殊法律规定对特定的对象采取的行动,如征收、征用等。
其次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的一种诉讼方式。行政诉讼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治的重要手段。行政诉讼可以分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形式。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先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再根据复议结果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决。
最后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可以分为行政追责和行政赔偿两种形式。行政追责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违法而受到的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通过对以上名词的理解和掌握,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行政法学的相关知识,并在实际应用中正确运用这些概念。因此,在复习过程中,我们应该重点关注这些名词的定义、特点和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大量的例题和实际案例的分析,加深对这些名词的理解和记忆,提高自己的解题能力和应用能力。
自考行政法学名词解释复习重点 篇二
在自考行政法学的学习中,名词解释是我们必须要掌握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理解和掌握这些名词的含义和概念,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行政法学的相关知识,并在实际应用中正确运用这些概念。在复习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名词解释。
首先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关、组织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具体机构,其职责是依法管理、协调和监督社会事务,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可以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两个层级。中央行政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全国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的机构,如国务院等。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地方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的机构,如省级、市级和县级行政机关等。
其次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为了规范行政行为而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依据,其作用是具体解释和实施法律,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行政法规可以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两种。行政法规是中央行政机关制定的适用于全国范围的行政法规,如国务院行政法规等。地方性法规是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行政法规,如省级、市级和县级行政法规等。
最后是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行政监察的目的是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行政监察可以分为内部监察和外部监察两种形式。内部监察是行政机关自身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如行政机关内设的纪检机构对行政行为的监察。外部监察是由独立的监察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如人民监察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察。
通过对以上名词的理解和掌握,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行政法学的相关知识,并在实际应用中正确运用这些概念。因此,在复习过程中,我们应该重点关注这些名词的定义、特点和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大量的例题和实际案例的分析,加深对这些名词的理解和记忆,提高自己的解题能力和应用能力。
自考行政法学名词解释复习重点 篇三
自考行政法学名词解释复习重点
(3)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6. 行政程序: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及时限的总和。
27. 行政程序法:调整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28. 行政违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29. 行政不当:行政失当,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合法但不合理、不适当的行为。
30. 行政责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义务而引起的,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违法以及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31. 行政侵权责任: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义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32. 行政复议: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行政相
对人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活动。33.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其他复议参加人、复议参与人之间,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依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4.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35.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
36. 行政复议管辖:行政争议应由哪一类行政职能部门或哪一层级的行政机关具体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的权限划分。
37. 级别管辖: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8. 地域管辖: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9. 共同地域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40. 裁定管辖:不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法院直接作出裁定和决定确定诉讼管辖的。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
41. 司法审查: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
42. 司法审查中的“参照规章”: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章参酌,鉴定之后,决定是否依照。
43. 行政案件第二审程序: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由于上诉人的上诉,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44. 司法审查判决: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争议的权利和义务所作的具有权威性的实体判定
45. 司法审查裁定: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针对司法审查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
46. 司法审查决定:人民法院对司法审查过程中就判决、裁定范围以外涉及诉讼的事项所作的.司法作为。
47. 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48. 行政赔偿请求人: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9. 行政追偿:国家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50. 行政补偿:是国家机关因合法行为(并未实施违法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补偿。
51. 移送管辖:人民法院把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52. 指定管辖:由于特殊原因,或两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决定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53. 移转管辖:经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
54. 第三人: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 行政立法的原则:依法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科学立法原则
2. 行政合理5子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 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
3. 行政处罚6原则:处罚法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正、公开;处罚救济原则(权益保障原则);一事不再罚;过罚相当原则。
4. 确立我国行政指导的4原则:合法,合政策,民主自愿,及时灵活原则
5.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程序公正原则:回避制度、合议制度、辩论和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相对人参与原则: 表明身份的制度、公开、告知和说明理由的制度、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和调查程序、救济程序的告知制度 效率原则:时限、时效的制度、关于步骤、顺序的制度安排简易程序的活用
6. 追究行政责任的3原则:责任法定原则、责任与违法程度相一致原则、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7. 行政复议的10个基本原则: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复议权;一级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的原则;不调解原则;书面复议原则
8. 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民主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人权保障原则。
9. 司法审查的7个一般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辩论原则;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10. 司法审查的6个特有原则: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11. 不予处罚7情形:不具有责任的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致违法的、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意外事故而致违法的、因行政机关的责任而造成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12. 行政责任的免除5情形: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利害关系人同意、执行有益于社会的职业行为、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力(利)的
13.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5情形:
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赔偿
14. 行政赔偿的5方式: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精神损害赔偿;其他方式: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5. 行政法的2作用: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16. 行政程序法的3作用:监督和控制行政权;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
17. 行政复议的3作用和意义:
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建立有利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确立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监督法制。
18. 司法审查的4作用:完善宪政体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
19.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10个具体方式: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
20. 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方式有3:接受批评教育;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接受行政处分
21. 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5个方式: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接受行政处罚等制裁;履行法定的义务;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