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优秀3篇】
小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 篇一
在小学教育中,奖励和处分制度是促进学生学习和行为规范的重要手段。通过明确奖励和处分的标准和方式,可以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规范学生的行为,有助于他们全面发展。因此,建立健全的小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对学校和学生的发展都非常重要。
首先,奖励制度在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参与课堂活动的积极性、完成作业的质量等方面给予奖励。这些奖励可以是口头表扬、鼓励信、奖状、奖品等形式,以便让学生感受到自己的努力得到了认可和鼓励。奖励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动力,还可以培养学生的自信心和积极向上的态度。当学生知道自己的努力和付出得到了回报,他们会更加努力地学习和进步。
其次,处分制度在规范学生行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学校可以制定明确的纪律规定,对于不遵守规定或违反校纪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罚。处分可以是口头警告、扣分、留校察看、批评教育等方式,要根据学生的错误程度和情节轻重来决定处罚的严厉程度。通过处罚,可以让学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明白违反规定会导致不良后果。这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纪律意识和遵守规则的能力。
另外,奖励和处分制度还可以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学校可以设立集体奖励和集体处分,对于班级或全校团队的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分。这样可以激发学生之间的合作和竞争意识,促进他们团结协作,共同进步。同时,学生也会因为团队的期待而更加努力地学习和表现,这样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学风和班风。
综上所述,小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在促进学生学习和行为规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奖励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他们的自信心和积极向上的态度;而通过处分可以规范学生的行为,培养他们的纪律意识和遵守规则的能力。同时,奖励和处分制度还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因此,建立一个健全的奖励和处分制度对于学校和学生的发展都至关重要。
小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 篇二
随着教育理念的不断更新和社会的发展,小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在这一制度中,不仅仅是奖励和处分本身,更重要的是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
首先,在奖励方面,学校应该注重鼓励学生的特长和优势。除了传统的学习成绩奖励外,学校应该根据学生的兴趣和特长开展一系列的课外活动,并对其中表现出色的学生给予奖励。比如,学校可以设立文艺、体育、科技等方面的奖项,以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潜能。此外,学校还可以通过评选"学习之星"、"文明之星"等称号,来表彰学生在学习和行为方面的优秀表现。这样的奖励制度可以更全面地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学习动力,促使他们在个人发展中全面发展。
其次,在处分方面,学校应该注重从教育的角度出发。处分不仅仅是一种惩罚,更应该是对学生的一种教育和引导。学校可以对学生的错误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引导他们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和后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同时,学校还可以组织一些纪律教育活动,让学生参与其中,通过亲身体验来认识到规则的重要性。通过这种方式,学校可以更好地培养学生的纪律意识和遵守规则的能力。
另外,学校还应该注重奖励和处分制度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奖励和处分应该基于客观的标准和公正的评判,避免任性和不公。学校可以通过设置评选委员会,由教师、学生和家长等多方参与,共同评定奖励和处分的对象,确保公正和公平。此外,学校应该及时公布奖励和处分的结果,让所有学生都能了解到制度的具体执行情况,从而增加学生对该制度的认同感和依从性。
综上所述,小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不仅仅是简单的奖励和处分,更是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学校应该注重鼓励学生的特长和优势,在奖励中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和兴趣;在处分中注重教育和引导,帮助学生认识到错误并改正。同时,学校还应该保证制度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以增加学生对该制度的认同感和依从性。只有建立一个健全的奖励和处分制度,才能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小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 篇三
小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
学生奖励条例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和集体,予以奖励。学校从下列几方面进行奖励。
(一)优秀学生:
1、每学年按上级下达的名额,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分别评选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团干部及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儿童团员。
2、每学年度第一学期按规定条件评校级“三好”学生,第二学期评选优秀儿童团员、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共青团员。
3、由学校对上述学生进行表彰,颁发证书,其先进事迹记入本人学籍卡。凡受区级以上表彰的毕业生,按规定享受“推荐”、加分等待遇。
(二)先进班级集体或优秀少先队中队
每学年度在班级自报材料的基础上,经年级组评议、学校审议,可评为校先进班级集体或优秀少先队中队。区级以上的,学校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后予以表彰、奖励。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一)处分的目的:
我校学生应该自觉履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和校纪校规,遵纪守法,并积极勇敢地与违纪违法现象作斗争。
处分违纪学生,一是为了严肃校纪校规,治理、整顿校风;二是为了教育违纪学生本人,督促其改过自新;
三是为了教育全体学生、引以为鉴。对于违法学生,由学校决定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处分的等级:
一旦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及校纪校规,经屡教不改者,或违纪情节严重者,或后果影响较大者,分别给予七种不等程度的处分:①口头警告;②警告;③严重警告;④记过;⑤记大过;⑥留校察看⑦开除学籍。
受处分后确有较突出的`悔改表现,可以撤销处分。
(三)处分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1条 一学期间无故迟到、早退,二周满10次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2条 一学期间,上课时间逗留在教室外闲逛满三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3第 一学期中,无故缺课、故意逃课、旷课满三天者,给予警告处分,超过一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4条 召集、拉拢、威胁、逼使其他同学逃课、旷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5条 故意影响正常课堂教学秩序,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6条 在考试中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
各类考试前偷阅试卷、考试后篡改试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7条 校内外任何场合吸烟、聚众喝酒,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8条 进营业性舞厅、酒吧、音乐茶座,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9条 在校内外任何场合下有赌博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10条 在校内有小偷小摸,盗窃同学、老师及公共财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11条 在校内外有盗窃学校、社会公共财物现象着,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严重者,提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12条 在校内外向同学、他人敲诈、勒索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理。
第13条 在校内外破坏、损坏、毁坏学校、社会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14条 破坏校园整洁卫生,损坏或毁坏校园绿化环境,影响校容校貌者,除赔偿经济损失之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15条 在校内骑车(包括荡车、在操场跑道上骑车),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16条 学生在校衣冠不整,穿背心、拖鞋、烫发、化妆、佩戴首饰,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17条 对同学有侮辱性言语或行为,对老师不尊敬,有谩骂等言行,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18条 在校内参与同学打架,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性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19条 在校内蓄意滋事、组织同学打架,纠集外校学生或社会青年、流氓到校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恶性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20条 直接或间接参与社会青年或社会流氓之间打架斗殴滋事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21条 直接或间接与社会青年、流氓、有非正常的书信、行为交往或一起逃夜、鬼混者,经教育仍不悔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提交情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22条 阅读、藏匿、传阅、传抄淫秽书报、画刊,观看淫秽录像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23条 在校内外重大学校组织的活动中,捣乱、破坏正常活动秩序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24条 对于《条例》第6条至第24条中所规定的,知情不报者,一经核实,终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25条 对于构成刑事犯罪或其他犯罪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开除学籍。
第26条 对于超出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其他事件处理,由学校主管部门研究,报请校长室决定。
第27条 学生因情节严重,又不思悔改尚未撤销处分的,不能毕业。
关于毕业、结业、肄业的规定
为了全面提高学校总体合格率和毕业生的素质,纠正部门学生、家长存在着的消极等待毕业的不正确想法,规范学校对毕业、结业、肄业的操作程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毕业:
1、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准予毕业。
①思想品德、行为习惯合格。
②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毕业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要求。
③体锻达标合格,完成规定的学业等级考试且成绩合格。
2、通过补考,并取得及格成绩,为补考合格毕业生。
符合补考条件,进行补考,经补考不合格者,不得毕业。
(二)结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结业生。
1、思想品德,行为习惯不合格者。
2、已参加补考,成绩仍不合格。
3、经补考,体锻等未达标。
(三)肄业:
学生未完成学习任务,中途辍学。
小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处罚形式
对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者,视情节轻重,看认错态度,给予必要的处罚。
1、检查具结 2、通报批评 3、赔偿经济损失 4、行政处分
第二条 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行政处分有以下5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第三条 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内多次违纪且德育考核不合格者;
2、一学期内连续旷课6节或累计旷课10节;
3、严重违反课堂常规、造成影响者;
4、考试时有舞弊行为且不服管教态度恶劣者;
5、有抽烟行为者;
6、有偷摸行为者;
7、与同学发生纠纷,不依靠学校或家长解决,而私下找无关人员处理造成影响者;
8、有影响学校声誉行为者。
第四条 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处分:
1、一学期内连续旷课10节以上者或累计旷课15节者;
2、违反纪律,不接受管理教育,影响严重者;
3、参与打架,后果较为严重者;
4、有偷摸行为,影响较严重者;
5、与同学发生纠纷,不依靠学校或解决,私下找无关人员处理造成后果者;
6、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五条 有以下严重违纪情况的学生加重处分:
犯有第四条中列举的缺点错误、处理时不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后,不能改正缺点错误,继续违反纪律的,视其违纪情况,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凡故意损坏学校财物者,除要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凡寄宿生上学期间私自外出校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劝退。
第八条 行政处分的时限、记档:
1、警告、严重警告记入当学期操行评语,受记过以上处分要记入学生档案或学籍卡,在撤消后也要在档案中注明。毕业升学时要记入相关材料。
2、处分撤消后,如果表现确实突出,经半年以上考察,由所在班级教师、同学评议、教务处审查呈报,学校行政会议审核批准,其处分可从档案中撤消。
第九条 行政处分的批准公布与撤消:
1、行政处分的批准公布:
给予严重违反校规学生以行政处分,必须填写处分学生审批表,履行书面申报审批手续,并通过家长,予以公布。
2、行政处分的撤消:
受处分学生如有明显进步,错误确实改正,可予以减轻或撤消处分。
撤消处分必须填写"申报撤销处分登记表",履行书面申报审批手续,并予以公布。
撤消处分,须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同意,经校行政会批准,校长签发,方可撤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