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制度_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制度规定(优秀3篇)
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制度_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制度规定 篇一
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志愿服务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愈发重要。作为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既可以增加社会责任感,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又可以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为了规范学生志愿服务行为,促进学生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学校制定了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制度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志愿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学生志愿服务行为,提高学生志愿服务质量和效益。
二、组织机构
学校设立学生志愿者协会,负责学生志愿服务组织和管理工作。学生志愿者协会由学生自愿参加,通过选拔产生学生志愿者干部,负责组织和协调学生志愿服务活动。
三、报名与注册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自愿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学生在报名前需进行志愿服务培训并通过考核,获得志愿服务证书。同时,学生需要在学校志愿者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注册,填写个人信息和服务意向。
四、服务项目与时间
学生志愿者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项目参与,如社区服务、环保服务、教育支持等。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选择适合自己的志愿服务时间。
五、服务守则
学生志愿者需要遵守志愿服务守则,包括尊重他人、团队合作、遵守规章制度等。同时,学生志愿者需要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参与危险活动。
六、志愿服务记录
学校将建立学生志愿服务记录系统,记录学生志愿服务的时长、项目和表现等。学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记录来评选荣誉称号和奖励,也可以作为升学和就业的参考。
七、评估与奖励
学校将定期对学生志愿服务进行评估,评选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和优秀志愿服务团队,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监督与管理
学校将建立学生志愿服务监督与管理机制,定期检查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纠正。
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参与意识,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志愿服务的指导和管理,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志愿服务平台,推动学生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制度_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制度规定 篇二
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制度规定
一、服务对象
学生志愿服务的对象主要包括社区居民、学校师生、弱势群体等。学生志愿者需要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的服务项目和方式。
二、服务时间
学生志愿服务时间一般为周末和节假日,也可以根据学生的时间安排进行灵活调整。学校将提前公布志愿服务活动的时间和地点,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求选择参与。
三、志愿服务培训
学校将组织学生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培训,包括法律法规知识、服务礼仪、沟通技巧等方面的培训。培训内容旨在提高学生志愿者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四、服务记录
学生志愿者需要及时记录自己的志愿服务情况,包括服务的时间、项目和感受等。学校将建立志愿服务记录系统,学生可以通过系统查询自己的服务记录。
五、奖励和荣誉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志愿服务情况评选荣誉称号和发放奖励。优秀志愿者可以获得“优秀志愿者”称号和奖金,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和团队也将受到表彰和奖励。
六、服务保障
学校将为学生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包括志愿服务场所、服务设施和服务用品等。学校还将购买志愿者人身意外保险,保障学生志愿者的人身安全。
七、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志愿服务守则和管理制度的学生志愿者,学校将进行相应的处理和纠正。轻微违规行为可以进行警告或批评教育,严重违规行为将取消学生志愿者资格。
八、退出机制
学生志愿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随时退出志愿服务活动。学生需要提前向学校志愿者协会进行申请和说明原因,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学生志愿服务行为,提高学生志愿服务质量和效益。学生将通过参与志愿服务,增加社会责任感,培养团队合作精神,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为社会和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
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制度_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制度规定 篇三
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制度_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制度规定
学生志愿服务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小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加强中小学生志愿服务管理,进一步推进立德树人,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青岛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青岛市志愿者协会关于印发志愿服务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生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条 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学生经其监护人同意,可以申请成为学生志愿者。未成年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应当在其监护人陪同下或者经监护人同意参与志愿服务。
第四条 学生志愿服务要遵循自愿、公益原则,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学生志愿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普及文明风尚志愿服务、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公共秩序和赛会保障志愿服务、应急救援志愿服务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各区、市教育(体)局团委在市教育局团委和各区、市团委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志愿服务的.领导、统筹、协调、考核工作。
第六条 学校团组织、少先队组织负责本校学生志愿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志愿者注册
第七条 建立学生志愿者注册制度。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加入志愿服务组织并在青岛志愿服务网登记注册、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认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三)未满十八周岁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
(四)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第八条 青岛志愿服务网为全市统一的志愿者注册网络平台。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学生志愿者注册由市教育局团委统一编码、统一组织注册、审核和管理。各区、市的学生志愿者注册由各区市教育(体)局团委经各区、市文明办和团委授权后,进行统一编码、组织注册、审核和管理。
第九条 学生团员入团前,要将是否是注册志愿者、是否参加过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活动作为入团考察内容;学生入团时,各学校要同步推动新团员同时成为注册志愿者。
第十条 学校要定期或在重大活动时组织新注册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社会进步奉献力量。”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生志愿服务组织方式包括学校组织开展、学生自行开展两类,以学校组织开展为主,鼓励学生自行开展。未成年学生自行开展志愿服务,遵照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意愿,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未成年人需经监护人书面同意)、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方式展开,切实做好相关指导、培训和风险防控工作。学校应结合实际,制订学生志愿服务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
第十三条 学校应给予开展志愿服务的学生全面支持,扶持志愿服务类学生社团建设,并将志愿服务纳入综合实践课程和综合实践学分管理。鼓励教师担任志愿服务社团辅导教师,并给予相应的课时认定。
第十四条 学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程序
(一)学生志愿服务负责人向学校团组织(或少先队组织)提交志愿服务计划等材料;
(二)学校团组织(或少先队组织)进行登记备案,包括进行风险评估、提供物质保障、技能培训等;
(三)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四)学校团组织(或少先队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对学生志愿服务进行认定记录,并在青岛志愿服务网上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应安排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等教职员工担任志愿服务负责人,具体负责学生志愿服务的组织、记录、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学校、学生志愿者、服务对象应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应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加强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必要时要为学生购买或者要求服务对象购买相关保险。学生自行开展志愿服务,学校应要求学生做好风险防控,必要时购买保险。
第五章 认定记录与表彰激励
第十八条 学校负责做好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建立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
(一)学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由负责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学校团组织(或少先队组织)予以认定记录;
(二)学生自行开展的志愿服务,由学生本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学校团组织(或少先队组织)经过审核予以认定记录;
(三)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志愿服务档案记录办法,完善记录程序,严格过程监督,确保学生志愿服务档案记录清晰,准确无误。
第十九条 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应记载学生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
(二)志愿服务信息应包括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与次数、活动负责人等;
(三)培训信息应包括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者、日期、地点、学时等;
(四)学生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学校应及时予以记录。
第二十条 学生在各学段的志愿服务记录应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各级教育部门要建立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学生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学生志愿者等级认证制度。根据志愿者注册以后从事志愿服务的时间与绩效,由市教育局认定和审核,等级认证每年举行一次。
(一)一级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小时、或在一个学年度内志愿服务时间达到20小时;
(二)二级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或在或在一个学年度内志愿服务时间达到40小时;
(三)三级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小时、或在一个学年度内志愿服务时间达到60小时;
(四)四级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或在一个学年度内志愿服务时间达到80小时;
(五)五级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或在一个学年度内志愿服务时间达到100小时。
(六)对于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或在一定领域内做出特殊贡献,或获得过省级以上志愿服务荣誉称号的志愿者,在进行等级认证时,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学生志愿者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参评市文明办和市志愿者协会的星级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奖章。
第二十二条 建立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志愿者表彰激励机制。各级教育部门、各学校要定期组织开展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志愿者工作突出贡献集体与个人等评选表彰。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学校批评教育,取消本年度评优、评级资格,并予通报。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中弄虚作假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行政处分,并予通报。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各学校应完善志愿服务教育体系,系统开展志愿理念、志愿精神、志愿服务基本要求和知识技能、志愿者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安全知识等基础知识技能培训。
第二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探索志愿服务学校课程建设,研发志愿服务校本教材。
第二十六条 各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志愿者骨干专业化培训体系,提高学生志愿者骨干参加专业化志愿服务的素质和能力。对于应急救援、特殊群体等专业性要求高的志愿服务,未经专业化培训合格不得参加。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在基础知识技能培训、专业化培训的基础上,根据志愿服务活动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临时性培训。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八条 各区市教育部门和学校应设立学生志愿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志愿服务组织实施、认定记录、认证表彰、教育培训以及根据需要为学生参加志愿服务购买保险、提供物质保障等。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并接受学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区市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制订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综合考评办法,每年定期组织进行检查考核,并且纳入学校德育工作评估体系。
第三十条 各区市教育部门和学校应积极协调本地新闻媒体,传播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知识,大力宣传志愿服务先进学校、先进学生。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区市教育部门和各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