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社保跨省转移流程【优秀3篇】
职工社保跨省转移流程 篇一
职工社保跨省转移流程是指当职工由于调动、迁移或其他原因需要将社保关系从一个省份转移到另一个省份时所需进行的一系列程序。在我国,由于各省份的社保政策和制度存在差异,因此职工跨省转移社保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下面将详细介绍职工社保跨省转移流程的具体步骤。
首先,职工需要在原工作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解除手续。职工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等相关材料,并填写社保关系解除申请表。经办机构会核实职工的身份和社保缴纳情况,并办理社保关系解除手续。职工在解除社保关系后,原工作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会出具社保关系解除证明。
接下来,职工需要在目标省份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转入手续。职工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社保关系解除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填写社保关系转入申请表。经办机构会核实职工的身份和社保缴纳情况,并办理社保关系转入手续。职工在转入目标省份后,社保经办机构会出具社保关系转入证明。
在办理社保关系转入手续的同时,职工还需要办理社保缴纳补缴手续。由于不同省份的社保缴纳标准和政策存在差异,职工在转移社保关系后可能需要补缴一定的社保费用。职工需要根据目标省份的社保政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社保费用。
最后,职工需要在目标省份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卡领取手续。职工在办理社保关系转入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会为职工办理新的社保卡。职工需要提供身份证、社保关系转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社保卡的领取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在办理社保跨省转移流程时,应及时咨询目标省份的社保经办机构,了解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所需材料,确保办理过程顺利进行。此外,职工还需注意办理社保关系转入手续的时间,避免社保断档和影响社保待遇的发放。
职工社保跨省转移流程 篇二
相信很多职工都有过跨省转移社保的经历,这是一个相对繁琐的过程,但是却是必须要进行的手续。下面将介绍一下职工社保跨省转移流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职工在办理社保跨省转移之前,需要提前了解目标省份的社保政策和制度。不同省份的社保政策存在差异,包括缴纳基数、缴费比例、社保待遇等方面。职工需要了解目标省份的社保政策,以便做好准备。
其次,职工办理社保跨省转移时,需要携带一系列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社保关系解除证明、社保关系转入证明等。职工需要提前准备好这些材料,确保办理过程顺利进行。
第三,职工在办理社保跨省转移时,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职工需要先在原工作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解除手续,然后再在目标省份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转入手续。在办理过程中,职工需要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最后,职工在办理社保跨省转移时,要注意办理手续的时限。由于办理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职工需要提前规划好时间,以免耽误正常的社保缴纳和待遇享受。
总之,职工社保跨省转移是一个相对繁琐的过程,但是却是必须要进行的手续。职工需要提前了解目标省份的社保政策和制度,准备好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同时,职工还需要注意办理手续的时限,确保办理过程顺利进行。只有这样,职工才能顺利完成社保跨省转移手续,继续享受社保待遇。
职工社保跨省转移流程 篇三
一、范围对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后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
二、从市区统筹范围转出——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填写《苏州市区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超支使用得,应先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办妥参保手续后,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得,与苏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
三、从外地转至市区统筹范围
1.在市区统筹范围(包括: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办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出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得《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填写《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得,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并根据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得《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记载参保人员得历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四、有关事项
1.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包括: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
2.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转移资金按下列方法计算:
⑴个人账户储存额:1997年12月31日前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得全部储存额本息;
⑵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得比例计算。
3.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时,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金额得,应随同转移。
其中:对转出市区统筹范围得人员,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不能接收个人账户余额得,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上注明,并提供参保人员本人得工商银行卡账号、手机号码,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结余金额通过该账户支付至本人;
从外地转入市区统筹范围得,转入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到账后,于本结
算年度末个人账户清算时予以结转使用。
4.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得参保人员,流动至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得,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原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得,新参保地不办理接续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原参保地。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得,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可在调入地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得参保人员,再次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得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在苏州市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得,不转移资金);职工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5.流动就业得参保人员,因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社会保险关系,同一时间段出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重复缴费情况得,应按照“先转后清”得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予以清理,相应得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其中: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部分得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实际转移金额得,予以接收,并于结算年度末结转使用。
6.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由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联系办理。全部手续应于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接续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7.在苏州大市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时,其企业养老、职工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费记录一并通过“苏州市社会保险网上转移平台”转移传递。
8.办妥转移手续后,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各险种关系终止。
9.已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得人员,未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正式转移手续,又在市区统筹范围内就业并申请续保得,应由本人填写《缴费凭证撤销申请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申请撤销手续后,方可办理续保手续。
10.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得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得,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得确定,按国办发〔2009〕66号、苏政办发〔2010〕49号文件规定执行,所有参保缴费记录应按规定转移并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在待遇领取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其已转移接续得参保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均累计计算。
11.已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得人员,不再转移社会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