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安全保密制度(最新3篇)
军事安全保密制度 篇一
军事安全保密制度的重要性与实施
军事安全是一个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军事安全保密制度则是保障军事安全的重要手段。军事安全保密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利益以及维护军事力量的有效运作至关重要。本文将探讨军事安全保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实施的必要性。
首先,军事安全保密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国家安全至关重要。军事信息的泄露可能会导致国家安全受到威胁,甚至引发战争。军事安全保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防止敌对势力获取军事情报,从而保障国家安全。通过加强对军事信息的保密措施,可以防止军事情报被敌对势力窃取,从而保护国家的安全利益。
其次,军事安全保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国家利益至关重要。军事技术是一个国家实力的重要体现,而军事安全保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防止军事技术的泄露,保护国家利益。在现代战争中,军事技术的优劣往往决定战争的胜负。通过加强军事安全保密制度的实施,可以保护国家的军事技术,提高国家的军事实力,从而保障国家的利益。
最后,军事安全保密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军事力量的有效运作至关重要。军事力量是一支国家的重要支柱,军事安全保密制度的实施可以保护军事力量的运作,确保军事行动的顺利进行。通过加强保密措施,可以防止军事计划和行动被敌对势力获取,确保军事行动的机密性。同时,军事安全保密制度的实施也可以防止内部信息的泄露,保护军队内部的团结和纪律。
综上所述,军事安全保密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利益以及维护军事力量的有效运作至关重要。通过加强对军事信息的保密措施,可以保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利益,确保军事力量的顺利运作。只有建立健全的军事安全保密制度,并加强其实施,才能够有效地维护国家的安全稳定。军事安全保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军事安全保密制度 篇二
军事安全保密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军事安全保密制度是维护军事安全的重要手段,为保护国家的利益和军队的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化的推进,军事安全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威胁。因此,我们需要构建和完善军事安全保密制度,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军事安全需求。
首先,构建军事安全保密制度需要加强军事信息的管理。在信息化时代,军事信息的泄露往往是军事安全的重要威胁。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军事信息的管理,确保军事信息的安全性。这包括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军事信息的加密和防护,提高军事信息的保密性。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军事信息的监控和审查,及时发现和防止军事情报的泄露。
其次,完善军事安全保密制度需要加强对军事技术的保护。军事技术是一个国家实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军队安全的关键因素。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军事技术的保护,防止军事技术的泄露和窃取。这包括加强军事技术的保密措施,提高军事技术的保密性。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军事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提高军事技术的自主性和竞争力。
最后,构建军事安全保密制度需要加强对军队内部的管理和纪律。军队是一个特殊的组织,内部的团结和纪律对于军事安全至关重要。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军队内部的管理和纪律,确保军队的机密性和纪律性。这包括加强军队内部的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官兵的保密意识和纪律意识。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军队内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综上所述,构建和完善军事安全保密制度对于维护军事安全和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我们需要加强对军事信息的管理,完善军事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对军事技术的保护,提高军事技术的保密性;加强对军队内部的管理和纪律,确保军队的机密性和纪律性。只有通过构建和完善军事安全保密制度,我们才能够更好地应对新形势下的军事安全挑战,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军队的稳定。
军事安全保密制度 篇三
军事安全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军事秘密,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保障军队建设和作战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事秘密是关系国家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如悉的事项。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全军所有单位和人员都有保守军事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军队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军事秘密安全又便利各项业务工作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第五条 军队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控制知密范围,防范窃密活动,消除泄密隐患,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第六条全军团以上单位设立保密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主管全军的保密工作,各单位的保密委员会主管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保密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承办。
第七条保密工作的业务、装备、科研等经费,列入全军预算。
第二章军事秘密的范围和等级
第八条军事秘密包括符合本例第二条规定的下列事项:(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二)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三)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四)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五)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七)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八)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九)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十)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十一)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十二)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九条军事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军事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以及国防科工委依照本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三章军事秘密密级的确定、调整与解除
第十一条产生军事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军事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对是否属于军事秘密和属于何等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权限确定:(一)秘密级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二)机密级由师级以上单位确定;(三)绝密级由军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十三条军事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或者解除。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调整或者解除,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军事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军事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接触军事秘密以工作需要为原则。产生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范围;接触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人员。
第十六条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管、移交、销毁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复制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控制。确需复制时,须经原密级确定的单位同意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
第十八条携带军事秘密载体外出,必须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携带绝密级载体外出-的,还必须报同级管理保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人员不得事秘密载体携带、传递出境。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境外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不需要保存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后,及时销毁,并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场所监销。
第二十一条存储、处理、传输军事秘密的技术设备、设施、系统、网络、场所等,必须符合技术安全保密要求。
第二十二条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军事秘密,必须根据其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严禁使用明码或者未经总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军事秘密。
第二十三条军事设施和其他涉密场所、部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防护措施,未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不得对外开放。
第二十四条掌握和经管重要军事秘密的人员出境,必须严格控制;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其出境后会危及军事秘密安全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五条涉及重要军事秘密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对会议场所组织保密安全检查,采取保密措施,并指定人员按照保密规定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公开出版发行军事报刊、书籍、地图、声像制品,公开展示军事装备、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军事秘密。拟公开发表的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论文和反映军队情况的各类稿件,投稿前必须经撰稿人所在单位或者文稿涉及事项的主管单位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领导于部应当模范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军事秘密。
第二十八条发生泄密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并迅速查明被泄露军事秘密的内容、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程度,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全军所有单位都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保密教育列入部队政治教育和院校教学计划,分别由政治机关和院校教学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所管理的军事秘密载体、涉密技术系统和涉密场所进行保密检查。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及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除执行本条例外,有关单位还应当根据上级指示和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第三十二条全军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则。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一)对保密技术、产品、设施的研究开发有重要贡献的;(二)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军事秘密安全的;(三)对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行为举报或者侦破有功的;(四)发现泄露或者遗失军事秘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损失的;(五)在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二)泄露或者遗失重要军事秘密的;(三)利用军事秘密进行非法活动的;(四)发生泄密事件,隐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五)玩忽职守,使军事秘密安全遭受危害的;(六)其他违反保密制度危害军事秘密安全的。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应当给予处分的,从重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军队文职之文职制度与保密制度
文职人员制度
一、文职人员制度建立
1、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
2、文职人员实行聘用制度
二、文职人员管理
1、文职人员的聘用和管理,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公平择优的原则。
2、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文职人员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工作。
三、聘用和退休
1、聘用范围
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以下统称聘用单位)的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可以聘用文职人员。
2、岗位设置
文职人员按照聘用的岗位,分为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和非专业技术文职人员。
(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分为: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六级职员岗位、五级职员岗位、四级职员岗位、三级职员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
非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分别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相应职务等级相对应。
3、聘用条件:
(一)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二)符合聘用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相应的资格条件;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但是,对从事护理、艺术、体育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
文职人员岗位的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文职人员的身体条件,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文职人员首次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35岁;
(二)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0岁;
(三)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45岁。
第十四条 文职人员的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
(一)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40岁;
(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5岁;
(三)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男60岁,女55岁;其中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因工作需要,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高工作年龄。
4、聘用程序
招聘文职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资格条件和待遇;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
(三)对初审合格的,进行专业理论、技能和相关科学文化知识的考试、考查,对拟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还应当组织答辩和评审;
(四)对考试、考查或者答辩、评审合格的,进行政治条件审查和体检;
(五)择优提出初选人员名单;
(六)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审批;
(七)与被批准的应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5、聘用期限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别为:
(一)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四级职员和三级职员岗位的,1年至3年;
(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的,1年至4年。
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的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6年,没有见习期的5年。
首次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应当有1个月至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试用期计入见习期。
6、续聘与解聘
聘用合同期满,凡岗位需要、考核合格且文职人员年龄距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尚余1年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的,聘用单位可以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工作的文职人员,被同一单位连续聘用满10年,且男满50岁、女满45岁,本人提出申请,考核合格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期限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合同。
解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合同期满且不再续聘的;
(二)文职人员达到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
(三)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聘用合同期限已满,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尚未结束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任务结束。
2)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
(二)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工作失职,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文职人员:
(一)文职人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文职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聘用单位移防或者被缩编、撤销,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
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被解聘人员给予经济补偿。
4)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文职人员岗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的;
(二)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现役的;
(三)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除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文职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文职人员,合同期限未满的,不得依照前款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涉密岗位文职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后的流动,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文职人员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后,与原聘用单位的关系即行终止,原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行政、档案和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转移手续。
退休:
文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的'管理服务和生活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四、培训使用
聘用单位应当根据文职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对文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军事训练。
军队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业对口、训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组织文职人员的专业培训。
五、日常管理
聘用单位应当依据聘用合同和军队有关规定,对文职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体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调整工资待遇、奖惩和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六、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1、文职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根据聘用岗位、工作任务和实际贡献,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对紧缺专业人员和优秀人才,工资适当从优。
2、文职人员的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房租补贴,按照聘用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住房补贴、房租补贴随工资发放。文职人员购买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军队人员住房社会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聘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条件,在聘用期间向住房确有困难的文职人员出租集体宿舍或者个人宿舍。
3、 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聘用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险。
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人事部门规定。
七、奖励与处分
聘用单位应当依据聘用合同和军队有关规定,对文职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体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文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调整工资待遇、奖惩和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聘用单位和上级机关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违反军队纪律的文职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文职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规定。
军队安全保密
一、军事秘密概念
1、军事秘密是关系国家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如悉的事项。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
2、军队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控制知密范围,防范窃密活动,消除泄密隐患,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3、军事秘密范围
(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二)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三)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四)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五)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七)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八)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
(九)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
(十一)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
(十二)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4、秘级
军事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损害。
军事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以及国防科工委依照本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军事秘密密级的确定、调整与解除
二、保密制度
1、保密守则
接触军事秘密以工作需要为原则。产生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范围;接触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人员。
2、涉密载体管理
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管、移交、销毁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复制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控制。确需复制时,须经原密级确定的单位同意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
携带军事秘密载体外出,必须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携带绝密级载体外出-的,还必须报同级管理保密工作的部门备案。
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人员不得事秘密载体携带、传递出境。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境外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备案。
3、涉密信息系统管理。
存储、处理、传输军事秘密的
技术设备、设施、系统、网络、场所等,必须符合技术安全保密要求。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军事秘密,必须根据其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严禁使用明码或者未经总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军事秘密。
军事设施和其他涉密场所、部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防护措施,未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不得对外开放。
三、奖励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一)对保密技术、产品、设施的研究开发有重要贡献的;(二)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军事秘密安全的;(三)对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行为举报或者侦破有功的;(四)发现泄露或者遗失军事秘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损失的;(五)在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处分
2、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盗窃、毁坏、出卖军事秘密的;(二)泄露或者遗失重要军事秘密的;(三)利用军事秘密进行非法活动的;(四)发生泄密事件,隐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五)玩忽职守,使军事秘密安全遭受危害的;(六)其他违反保密制度危害军事秘密安全的。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应当给予处分的,从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