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条例【精简3篇】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条例 篇一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应急救援队伍是保障社会安全的重要力量,而对于这支队伍的管理制度的完善与落实,更是至关重要的。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条例的制定和执行,不仅能够提高队伍的组织纪律性和应急响应能力,还能有效提升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本文将从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内容、制度执行和管理制度的改进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应急救援工作是一项高风险、高压力的工作,队伍成员需要快速反应、协同作战,因此,制度的严密性和科学性对于队伍的行动和效果至关重要。管理制度的完善能够明确队伍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行动规范等,使队伍成员有章可循、有依据可依,提高队伍的组织纪律性和执行力。同时,制度的严格执行也能够提高队伍的应急响应能力,使队伍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行动、高效处置,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的内容需要全面、科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队伍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人员选拔与培训、装备配置和使用、应急处置程序等方面的内容。队伍组织架构应当明确各级指挥部、救援队伍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并建立健全指挥系统。人员选拔与培训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选拔标准和培训计划,确保队伍成员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装备配置和使用应当根据任务需求和技术要求,及时更新装备并进行合理使用。应急处置程序应当明确队伍的处置流程、指挥链条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在应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响应、协同作战。
第三,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的执行需要全员参与和监督。制度的执行是保障队伍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各级领导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队伍的组织和指导;队伍成员应当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履行职责,确保队伍行动的一致性和效果性。同时,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的改进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随着应急救援工作的发展和变化,制度需要不断与时俱进,不断进行修订和改进。在制度改进过程中,应充分听取队伍成员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实际情况,适度调整制度的内容和执行方式,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综上所述,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条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队伍的组织纪律性和应急响应能力至关重要。通过完善管理制度的内容、强化制度的执行和不断改进制度,能够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条例 篇三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条例
第十条、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做到组织机构健全,人员信息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信息渠道畅通,能及时发挥应急作用。要加强队伍的训练和管理,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训练演练,加强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及时完成市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应急救援工作。县市区可根据各地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由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组织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丰富的人员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及队伍相关情况报所辖县市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查。
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加强队伍的训练和管理,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训练演练;加强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承担本地区、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一)乡镇(街道)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模。乡镇(街道)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建立或整合各类队伍资源,组建一支以上的“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数不少于50人,称“xx乡镇(街道)综合应急救援队”。主要包括防汛抗旱、巡逻治安、消防(含森林消防)、卫生医疗、基干民兵等队伍。由组建单位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
(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规模。规模以上企业都要建立一支由企业保安、物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组成的专职或兼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称“xx企业综合应急救援队”。企业职工人数在200人以内的,应急救援队伍的人数不少于20人;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含200人)的应急救援队伍,人数不少于企业在职人数的10%;其他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一支应急救援队伍,规模由企业自定。企业应急救援队由建队企业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
(三)学校应急救援队伍规模。全市大中专院校要各组建一支由本校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医疗卫生、心理救助、宣传及维稳等部门人员和学生相结合的兼职综合应急救援队,人数不少于在校教职员工的20%和学生的2%;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校要各组建一支由教职员工参加的兼职综合应急救援队,人数不少于在校教职员工的30%,称“xx学校综合应急救援队”。由组建学校根据任务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和物资。
第十二条、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依托工会、共青团、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建立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市级志愿者队伍人数每支不少于100人;县级志愿者队伍人数每支不少于80人。志愿者应急救援队负责人及队伍相关情况报同级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查。鼓励社会其他组织建立各种志愿者应急队伍。村(居)自治组织根据当地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建立一支志愿者队伍(义务队),可按驻地人口3%的比例确定志愿者队伍的人数,但不少于20人,称“xx村(居)志愿者应急救援队”。由组建单位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开展应急知识的科普宣教工作;参加应急指挥中心调度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市、县两级政府组建覆盖各行业、各专业的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库。聘请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
应急救援专家组履行以下应急救援共同职责:参与应急救援的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建议;参与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承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级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履行救援职责。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日常调度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应急救援队队员守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听从命令、服从指挥。
(三)密切配合,科学救援,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四)认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应急法律法规,自觉参加学习、教育和演练,主动接受应急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加强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和物资的维护、保养,确保应急救援设备、器材性能良好,应急救援物资质量可靠。
(六)坚决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应急救授和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岗位工作制度、教育学习制度、培训演练制度、内务管理制度、装备维护保养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奖优罚劣制度。
第三章、日常训练与值守
第十七条、各
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员、骨干力量开展培训,参加各种演练,培养实际应对能力。第十八条、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要有组织、有重点地抓好应急救援队伍的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加强日常训练,不断提高应急队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演练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本着“有效整合资源、节约经费投入、实现合理布局、达到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托消防培训基地、消防战勤保障中心、特勤消防站和其他物资储备单位,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基地。
第二十条、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和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站点和信息报告员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向本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一条、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常备不懈、准确及时”的要求,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值班人员在岗在位。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值班制度,构建由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指挥,综合、专业、专(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联动反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机制。
第四章、应急救援与处置
第二十三条、各级应急指挥中心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根据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按照相关预案的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第二十四条、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最高政府首长任指挥长,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为成员。
第二十五条、综合、专业、专(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调度,迅速集合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六条、应急救援队伍进入突发事件现场实施救援,必须在当地政府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应急救援队伍在履行基本职能的同时,要服从上级调度参加跨区域、跨单位、跨行业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五章、保障机制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应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和及时补充必要的应急物资和救援处置设备;各有关部门应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和及时补充应急救援设备和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物资和器材应当做到专人保管、专账登记、定期保养维护、适时更新、确保完好,做到有备无患。
第二十九条、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向参加现场处置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保证其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供给,提供医疗、交通等服务。
第三十条、权益保障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防护装备和器材。
(二)综合、专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志愿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受指派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三十一条、经费保障与管理
(一)各级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工作经费由各级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计划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进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拨付到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各级应急管理办公室),由应急指挥中心统筹安排使用。消防部门装备器材、训练演练等经费由各级财政单独列支。
(二)使用财政经费购买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由各应急救援队伍提出计划报同级应急指挥中心审查同意后,通过政府采购集中购买。财产所有权归同级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同级应急管理办公室),防汛抗旱物资的调度管理归同级防指。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在处置突发事件时,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处置突发事件失当,或者扩大事态,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服从本级或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四)私自挪用被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的。
(五)对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