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报考条件【最新3篇】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报考条件 篇一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是一个专业领域的职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才能胜任。以下是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报考条件:
1. 学历要求:报考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需要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通常,有劳动法、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的申请者更容易被录取。
2. 工作经验:报考者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通常为3年以上。这是因为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需要在实践中运用相关知识和技能,对劳动关系进行协调和处理,所以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来支持其职业发展。
3. 基本素质: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需要具备优秀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处理各种劳动关系纠纷和问题。此外,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也是必要条件,因为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劳动纠纷的处理和调解。
4. 考试要求:报考者需要参加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的考试,并通过考试才能获得相应的资格认证。考试内容通常包括劳动法、劳动关系协调与处理、劳动纠纷调解等方面的知识,考试形式一般为笔试和面试相结合。
5. 继续教育:获得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资格认证后,持证人员需要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以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并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这是因为劳动关系协调领域的法律、政策等内容经常发生变化,持证人员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
总之,报考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需要具备一定的学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并通过考试获得资格认证。持证人员还需要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以保持自身的专业水平。只有具备这些条件和要求,才能在劳动关系协调领域中发展并发挥自己的作用。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报考条件 篇二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是一个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才能报考的职业。以下是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报考条件的详细介绍:
1. 学历要求:报考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需要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这是由于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理论背景,以便更好地处理劳动关系纠纷和问题。
2. 工作经验:报考者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通常为3年以上。这是因为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需要在实践中应用相关知识和技能,对劳动关系进行协调和处理。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可以使报考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不同类型的劳动关系问题。
3. 基本素质: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处理各种劳动关系纠纷和问题。此外,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也是必要条件,因为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劳动纠纷的处理和调解。
4. 考试要求:报考者需要参加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的考试,并通过考试才能获得相应的资格认证。考试内容通常包括劳动法、劳动关系协调与处理、劳动纠纷调解等方面的知识,考试形式一般为笔试和面试相结合。
5. 继续教育:获得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资格认证后,持证人员需要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以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并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这是因为劳动关系协调领域的法律、政策等内容经常发生变化,持证人员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
总结起来,报考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需要具备一定的学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并通过考试获得资格认证。持证人员还需要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以保持自身的专业水平。只有具备这些条件和要求,才能在劳动关系协调领域中发展并发挥自己的作用。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报考条件 篇三
1、 具有本科学历(不限专业、含同等学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管理、企业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
2、 具有大专院校((不限专业、含同等学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管理、企业管理等工作5年以上;
3、 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管理、企业管理等工作5年以上;
4、 已经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师”证书;
5、 已经获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
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概述
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陆续实施,劳动关系调整及劳动保障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劳动关系的协调成为当务之急。 2007年11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劳动关系协调师列为第十批新职业,并强调,劳动关系协调师要有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熟练的沟通交流技能,其职业前景也受到业界的广泛热捧。
劳动关系协调员是从事劳动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协调、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工作的人员。主要分布在区域
性调解机构、地方行业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以及用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会和法务等部门。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并配备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人员。上海等地已经将“企业配备专业劳动关系协调员”作为一项制度,较好地实现了劳动争议的事前调解。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
伴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作为“一把双刃剑”在企业经营发展当中的关键作用越来越凸现:和谐的劳动关系可以助推乃至加速企业的成长发展;恶化的劳动关系可以阻碍甚至毁灭企业的正常运行。无数案例强有力证明了劳动关系是企业兴衰成败、生死存亡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因此,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应该是企业的永恒主题,更应该是企业家持之以恒的追求。
毋庸置疑,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非同一般的管理职能,而是一项兼顾“科学性和艺术性”,并融“情、理、法”于一体的系统工程,所以需要由专业化的专门人员来承担。显然,我国企业目前普遍缺少这方面的正规化和职业化人才。为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实施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该标准全面、系统规定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应该掌握和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并对三个级别的培训鉴定方法做了明确规定。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协调专业人员队伍的建设已经进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必将对我国全面构建和谐企业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劳动关系协调师考试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核的合格成绩
两年内有效。
劳动关系协调师和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考核还需要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可采用案例分析、论文答辩、业绩考核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