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时需要注意的的法律问题【优选3篇】
合同订立时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篇一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的订立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应当注意一些法律问题,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本文将从合同的订立要素、合同的形式以及合同的无效性等方面介绍合同订立时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首先,合同的订立要素是合同有效性的基础。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订立应当具备四个要素,即合同当事人、合同目的、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合同当事人是指订立合同的各方,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目的是指合同的交易目的,即各方希望通过合同达成的共同意愿。合同内容是指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的表现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因此,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应当确保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合法性,明确合同目的和内容,并选择适当的合同形式。
其次,合同的形式也是合同订立时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之一。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然而,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法律规定了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例如,房屋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等,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因此,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并确保合同的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要求。
最后,合同的无效性是合同订立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无效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种情况。绝对无效是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一经发现即无效。相对无效是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合同,需要当事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无效。合同的无效性可能给合同双方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损失赔偿和违约责任等。因此,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应当注意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合同订立时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包括合同的订立要素、合同的形式以及合同的无效性等。双方应当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确保合同当事人合法身份,明确合同目的和内容,并选择适当的合同形式。同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只有在充分注意这些法律问题的前提下,双方才能够达成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并在商业交易中获得保障。
合同订立时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篇二
合同的订立是商业交易中的重要环节,但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也应当注意一些法律问题,以保障自身权益。本文将从合同的订立形式、合同的解释以及合同的变更等方面介绍合同订立时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首先,合同的订立形式是合同订立时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之一。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然而,对于某些类型的合同,法律规定了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例如,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合同等,都需要采取书面形式。因此,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类型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并确保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要求。
其次,合同的解释也是合同订立时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之一。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的解释应当根据合同的字面意思来进行,除非合同条款存在不明确或者不完整的情况。在解释合同时,应当遵循合同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尽量保持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因此,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应当明确合同条款的语言表达和含义,以免在合同解释过程中产生争议。
最后,合同的变更也是合同订立时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之一。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合同的变更应当明确变更的内容、方式以及变更后的合同效力等。因此,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应当明确变更的要求和程序,并确保合同的变更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合同订立时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包括合同的订立形式、合同的解释以及合同的变更等。双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并明确合同条款的语言表达和含义,以避免在合同解释过程中产生争议。同时,应当经过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合同的变更,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只有在充分注意这些法律问题的前提下,双方才能够达成一份有效合法的合同,并在商业交易中获得保障。
合同订立时需要注意的的法律问题 篇三
合同订立时需要注意的的法律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事务是很多市场主体都可能面临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合同事务产生的纠纷也是数不胜数。本文就合同订立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作相应解析,希望对您有帮助。
第一招 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有些企业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
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第二招 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第三招 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
《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对赔偿金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有利于以后发生争议后迅速确定赔偿金额。
第四招 确定管辖法院
现在一些案件,经常在诉讼管辖耗费时间和精力。如何避免哪?不妨在合同中明确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诉讼法中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友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事先确定了管辖法院,就不必在以后为争管辖法院而斗的你死我活了。
第五招 注意用词严谨
不要在合同重用模零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甲乙口头约定,由乙向甲借款五万元。后来,乙归还了部分借款,甲为乙出具一张凭据“还欠款一万元”。后来,甲因乙迟迟不归还余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余款4万元。这就出现了两种理解方法:一种认为,甲为乙出具的是一张收条,其真实意思是,实际收到了乙归还的欠款1万元,乙仍然欠款4万元,这里的“还”应读为HUAN;另一种意见认为,甲出具的条子是一张证明,它证明了,甲与乙之间现存的欠款标的额,此处的“还”应当读为HAI,意思为,乙还有1万元未归还,故应判令乙归还甲1万元。这个案例说明,用此不严谨只能给自己造成麻烦,而给别有用心人钻了空子。
还有一份合同在结尾中这样写: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是一方只签了字没有盖章,事后不久双方闹至法院,一方提出由于合同只签了字而没有盖章,双方约定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全,因此合同部成立。
以上事例说明,如果当事人在签合同是多斟酌一下,这些问题应该会避免的。
第六招 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
当前,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背景比较复杂,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现象比较普遍。在此情况下,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非常有必要考虑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合同能力、信用情况等。主体资格方面应当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有的企业因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而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你稍一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
第七招 合同条款必须对等性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公平原则的重要内容。不要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我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同样,也不要签订权利多、义务少的、责任轻的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对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第八招 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
第九招 注意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
公司承揽的有些项目是从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的,此类合同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发包方是否允许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通常的情况是发包方禁止项目转包和分包或者规定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商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转包、分包都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转包或发包行为无效。对工程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承包商往往对分包方隐瞒了原合同的规定,对此应当直接向承包商提出此问题并要求其征得发包方同意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我方。
第十招 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明确
有的合同在约定仲裁事项时,只是笼统的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这样的仲裁条款只是约定了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实际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或约定仲裁条款时,应当选定仲裁委员会。所以对仲裁机构必须写具体的名称,如青岛仲裁委员会、烟台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写具体名称,发生纠纷后只能由当事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协商不成原仲裁协议或合同仲裁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