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优选5篇)
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特此向贵庭递交答辩状。我将详细阐述以下观点,以期能够澄清事实,并期待法庭能够公正地审理此案。
首先,我对原告的指控予以否认。原告声称我方违反了金融借款合同,并要求我方赔偿一定的金额。然而,根据我方对合同的仔细审查,我们完全遵守了合同的条款和约定。我们按时支付了所要求的利息,并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偿还了全部本金。因此,原告的指控是毫无根据的。
其次,我方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我们违反了合同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责任提供确凿的证据来支持诉讼请求。然而,在此案中,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能够证明我方违反合同的证据。我方认为,原告的指控纯属无中生有,旨在寻求不当的经济利益。
第三,我方坚信合同的有效性。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之前,双方充分讨论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合同中清楚规定了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双方都在签署合同之前认真阅读并理解了合同内容。因此,我方认为合同是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最后,我方请求法庭做出公正的判决。我们坚信自己的无辜,并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审理此案,维护正义。我们相信法庭将会审慎地评估双方的证据,并做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金融合同的信誉和稳定的金融秩序。
在此,我方再次强调我们对合同条款的遵守,并对原告的指控予以否认。我们请求法庭综合考虑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谢谢法庭的审理。
此致
被告代表
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特此向贵庭递交答辩状。我将详细阐述以下观点,以期能够澄清事实,并期待法庭能够公正地审理此案。
首先,我方对原告的指控提出异议。原告声称我们违反了金融借款合同,并要求我们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额。然而,根据我们对合同的仔细审查,我们完全按照合同的条款和约定行事。我们按时支付了所要求的利息,并且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了全部本金。因此,原告的指控是毫无根据的。
其次,我们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我们违反了合同条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责任提供确凿的证据来支持诉讼请求。然而,在此案中,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能够证明我们违反合同的证据。我们认为,原告的指控是毫无依据的,仅仅是为了追求不合理的经济利益。
第三,我们坚信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之前,双方经过充分的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合同明确规定了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双方在签署合同之前都认真阅读并理解了合同内容。因此,我们认为合同是有效的,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我们恳请法庭做出公正的判决。我们坚信自己的无辜,并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审理此案,维护正义。我们相信法庭将会审慎地评估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并做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金融合同的信誉和稳定的金融秩序。
在此,我们再次强调我们对合同条款的遵守,并对原告的指控提出异议。我们请求法庭综合考虑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谢谢法庭的审理。
此致
被告代表
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被告):景德镇某金融市场
被答辩人(原告);某银行下属信托公司
答辩人因同被答辩人拆借资金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合同无效
1、合同约定的“拆借资金期限”条款无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下称《拆借办法》)第七条规定:“同业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拆借双方可在规定的限度之内,协商确定拆借资金的具体期限和利率。”而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印发《拆借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中明确规定:“拆借资金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其他金融机构对专业银行拆出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本案中,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约定的拆借期限长达10个月至一年,远远超出上述金融法规规定,当属无效。
2、合同约定的“拆借利率”条款无效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业拆借资金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3.17%,折合成月利率为10.98‰。
本案中,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约定的月利率高达15‰和17‰,远远超出上述金融法规规定,同样无效。
依据《拆借办法》第九条规定,拆借期限和拆借利率为拆借资金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最主要的条款。显而易见,本案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均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无疑属于无效合同。
二、被答辩人诉求赔偿“利息、罚息、复利”于法无据
1、由于本案合同无效,按照《
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只需将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本案中答辩人已经将本金归还对方,被答辩人诉求违法约定的'“利息”于法无据。
2、合同既然无效,按照法律规定,即使违反该合同也不构成违约。并且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不在答辩人方面,答辩人已经归还了全部本金,被答辩人诉求“罚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3、对于复利:第一,同业拆借计算复利,没有任何法律或政策依据;第二,因为合同无效,所谓的“利息”尚不受法律保护,“复利”更是无源之水,无从成立。
此外,由于被答辩人违法拆借,依据《拆借办法》等金融法规规定,被答辩人的诉求不仅不受法律保护,且应受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合同因主要条款违反了金融法规的规定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被答辩人。答辩人既已归还全部本金,被答辩人诉求“利息、罚息、复利”没有事实根据,更与法律相悖,请求合议庭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 致
答辩人:景德镇某金融市场
年 月 日
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李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诉被告xx有限公司、杨某甲、李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答辩人的起诉状副本已收阅。现作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等私下擅自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因未告知也未取得答辩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该抵押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而该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在未告知答辩人李某甲的情况下,私下擅自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也未取得答辩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的行为及合同无效。
二、被答辩人提交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无限责任担保承诺书》上的签名和捺印均不是答辩人李某甲本人所为,答辩人亦未提供相关的书面委托,被答辩人对此均不知情。法院可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或调取银行的监控录像予以证实。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xx
日期:
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 篇五
住所地:芜湖市繁阳镇环城东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成立清算组后已经对公司清算的事宜进行了公告,原告起诉答辩人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共提供了六组证据,其中第六组证据中的《繁昌县万好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显示万好置业于20xx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20xx年9月29日万好置业将清算事宜在《芜湖日报》进行了公告。20xx年12月31日万好置业清算完毕。
第六组证据中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显示,繁昌县工商行政部门于20xx年4月15日准予对繁昌县万好置业进行注销登记。
可知,万好置业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通知告知义务,万好置业解散的事实也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在法律上万好置业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已经消亡。新成立的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余万好置业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原告在起诉状中仍然要求万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债务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