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资计算(精简3篇)

北京市工资计算 篇一

在北京这个繁华的大都市,工资计算是每个在职人士都需要面对的问题。北京市的工资计算相对来说比较复杂,需要考虑的因素也比较多。本篇文章将为大家介绍北京市工资计算的一般步骤和注意事项。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北京市的工资结构。一般来说,北京市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多个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是按照岗位等级和工龄来确定的,绩效工资是根据个人的工作表现来确定的,而奖金和津贴则是根据公司的政策和个人的表现来确定的。

在计算工资时,首先要确定基本工资的金额。基本工资的金额一般是根据个人的岗位等级和工龄来确定的,具体的金额可以通过查阅相关的工资标准来得知。然后,我们需要根据个人的工作表现来确定绩效工资的金额。绩效工资的金额一般是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评定体系来确定的,一般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等几个等级,不同等级对应的金额也不同。

除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奖金和津贴也是工资计算中需要考虑的部分。奖金一般是根据公司的政策和个人的表现来确定的,而津贴一般是根据个人的特殊情况来确定的,比如住房津贴、交通津贴等等。

在计算工资时,还需要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个人的工资收入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来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比较复杂,需要考虑到工资收入的起征点、税率和扣除项目等因素。

综上所述,北京市的工资计算相对来说比较复杂,需要考虑的因素也比较多。在计算工资时,需要考虑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多个部分,并且还需要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因此,在进行工资计算时,我们需要仔细核对各项数据,并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计算,以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北京市工资计算 篇二

北京市是中国的首都,也是一个繁华的大都市,在这里工作的人们都面临着工资计算的问题。工资计算是每个在职人士都需要关心的事情,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个人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本篇文章将为大家介绍在北京市如何进行工资计算,并提供一些实用的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北京市的工资结构。一般来说,北京市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和津贴等多个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是按照岗位等级和工龄来确定的,绩效工资是根据个人的工作表现来确定的,奖金和津贴则是根据公司的政策和个人的表现来确定的。

在进行工资计算时,首先要确定基本工资的金额。基本工资的金额一般是根据个人的岗位等级和工龄来确定的,可以通过查阅相关的工资标准来得知。然后,我们需要根据个人的工作表现来确定绩效工资的金额。绩效工资的金额一般是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评定体系来确定的,一般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等几个等级,不同等级对应的金额也不同。

除了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奖金和津贴也是工资计算中需要考虑的部分。奖金一般是根据公司的政策和个人的表现来确定的,而津贴一般是根据个人的特殊情况来确定的,比如住房津贴、交通津贴等等。

在进行工资计算时,还需要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个人的工资收入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来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比较复杂,需要考虑到工资收入的起征点、税率和扣除项目等因素。

在进行工资计算时,我们还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首先,要保证计算的准确性,核对各项数据,确保没有遗漏或错误。其次,要及时了解和适应公司的工资政策变化,以便及时调整自己的工资计算方法。最后,要合理规划和管理自己的收入,避免浪费和不必要的开支。

综上所述,北京市的工资计算相对来说比较复杂,需要考虑的因素也比较多。在进行工资计算时,我们需要仔细核对各项数据,并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计算,以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此外,还需要注意一些细节,保持灵活适应公司的政策变化,并合理规划和管理自己的收入。

北京市工资计算 篇三

北京市工资计算

  日工资计算: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解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昨天发布通知,按照最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后,职工全年约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有所调整。这次调整首次应用“月计薪天数”(21.75天)代替此前的“月工作日”(20.92天)来计算加班费基数,因此劳动者节假日的加班费与此前相比略有减少。【劳动部调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法定节假日应付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昨日下发《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制度工作时间(即全年总天数减去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由此前的251天减少为250天,则每月工作日由目前的20.92天调整为20.83天。 该《通知》还首次提出一个“月计薪天数”的概念,用以计算日工资、小时工资,而俗称的节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双薪正是以日工资、小时工资为计算基数。《通知》明确指出,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11个节假日都应计薪,除去不计薪的104个双休日,月计薪天数应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资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资水平。以目前北京市月平均工资3008元为例,则劳动者节假日加班应以138.3元为基数,发放三薪或双薪。 以前计薪天数排除节假日 针对节假日多一天对加班费到底有无影响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该律所律师证实,“《通知》厘清了一个概念,就是‘月计薪天数’。加班工资应以此计算,而月计薪天数只与双休日有关,与法定节假日无关,因此对加班费并无影响。”因此在这个新增的“月计薪天数”的意义上,加班费确实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减少了,但今后无论法定节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对加班费没有影响。此前有媒体称,每年的法定节假日从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劳动者加班费会得到小幅增加。根据新计算方法,这种说法有误。 “以前的算法是错误的。”该律师指出,根据《劳动法》“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的.规定,以前一直都是将法定

节假日和双休日均视为不用支付工资,365天刨除这两块所剩天数除以12个月,得出每月工作日,计算日工资和加班工资。而此算法一直与《劳动法》相悖,包括刚刚废止的2000年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岳成律所的律师认为,增加一天的法定节假日对于劳动者的影响仅在于,将多一天休息日按照三薪算加班待遇。本市近期调整相关规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北京市目前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标准》处理加班费问题,并将依据《通知》于近期做出相应调整。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现计算方式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 250天÷12月=20.83天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原计算方式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0天(法定节假日)=251天 月工作日: (365-104-10)/12=20.92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21.75天(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 (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20.92天(月工作日) 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167.4小时(月工作天数,即20.92天乘以每日的8小时) 相关报道:

  劳动保障部:每月应按21.75天计薪

  职工月工作时间调整后减少约45分钟

  按照劳动保障部日前公布的最新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制度计薪日也从原来的20.92天改为21.75天。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长姜俊禄表示,国家调整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厘清了“制度工作日”(365-52×2-11)和“制度计薪日”(365-52×2)两个概念,原来每月都是20.92天,现在则分别为20.83天和21.75天。

  姜俊禄分析说,“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时管理,是判断超时加班的标准;“制度计薪日”则直接用于日工资、加班工资计算等方面。调整后,加班工资基数等于月薪除以21.75天,比原来除以20.92略有降低,因此,今年起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和周六日休息日加班,加班费将有所减少。“但按照这个方法,今后无论法定节假日增加到多少天,加班费都不会有什么变化。因为法定节假日已纳入计薪体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姜俊禄强调,计算加班费时,劳动者的“月薪”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以上两种均未约定的,则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也就是前12个月,以薪金形式实际发到手的劳动所得总额的月平均数。”

  “原来的20.92天现在应更新为21.75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昨天向记者确认,北京市现有的工资支付办法已随着劳动部的新规自动“新法代替旧法”,因此暂不会进行新的修改。(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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