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精彩3篇】
公务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篇一
公务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重要性
公务人员作为政府机关的代表,其着装管理规定的严谨性和规范性对于提升政府形象、加强社会信任、提高工作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公务人员的着装管理规定不仅仅是一种形式,更是一种体现职业素质和职业态度的表现。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公务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重要性。
首先,公务人员的着装管理规定能够提升政府形象。作为政府机关的代表,公务人员的形象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整齐、规范的着装能够给人一种严肃、专业的印象,从而增强政府的权威感和公信力。相反,如果公务人员的着装不规范,造成形象上的混乱,将会给人一种不负责任、不专业的印象,对政府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其次,公务人员的着装管理规定能够加强社会信任。政府机关是为公众服务的,公务人员的形象直接关系到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如果公务人员的着装整齐规范,给人一种专业、可靠的感觉,公众会更加信任政府的工作。相反,如果公务人员的着装不规范,给人一种不专业、不可靠的感觉,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将会降低。公务人员的着装管理规定能够让公众感受到政府的专业和诚信,从而加强社会对政府的信任。
最后,公务人员的着装管理规定能够提高工作效率。着装整齐规范可以让公务人员更加自律,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工作态度。公务人员的着装管理规定能够规范工作流程,减少不必要的时间浪费。当公务人员在工作中遵守着装规定,会更加专注于工作本身,提高工作效率。相反,如果公务人员对着装管理规定不重视,将会浪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在对着装的整理和调整上,降低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公务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重要性不可忽视。着装管理规定不仅仅是一种形式,更是对公务人员职业素质和职业态度的要求。公务人员应该从自身出发,充分认识到着装管理规定的重要性,自觉遵守,做到整齐规范,以提升政府形象、加强社会信任、提高工作效率,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公务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篇二
公务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
为了规范公务人员的着装,提高政府形象和工作效率,制定了一系列的着装管理规定。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公务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
首先,对于男性公务人员的着装要求。男性公务人员应着正式西装,颜色以黑、灰、深蓝为主,应整齐无皱、洁净干净。衬衫应为白色或浅蓝色,领带应配合西装色调。鞋子应为黑色或深棕色皮鞋,鞋面整洁,鞋底无磨损。发型整齐,不得过长、过短、过分个性化。不得穿戴过多饰品,如戒指、项链等。整体形象要严谨、庄重,体现公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形象。
其次,对于女性公务人员的着装要求。女性公务人员应着正装,可以选择套装或裙装,整齐、得体,颜色以黑、灰、深蓝等深色系为主。衬衫应为白色或浅色,应整洁干净。鞋子应为黑色或深色系高跟皮鞋,鞋面整洁,鞋跟合适。发型整齐,不得过长、过短、过分个性化。妆容淡雅,不得过于浓妆艳抹。不得穿戴过多饰品,如大型耳环、手链等。整体形象要庄重、得体,体现公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形象。
最后,对于特殊场合的着装要求。在特殊场合,如会议、庆典等,公务人员的着装要求更加严格。男性公务人员应着正式礼服,女性公务人员应着长礼服或晚礼服。衣物要整齐、洁净,颜色要与场合相配合。鞋子应为黑色高跟皮鞋,鞋面整洁,鞋跟合适。发型整齐,不得过长、过短、过分个性化。妆容应精致,不得过于浓妆艳抹。整体形象要庄重、正式,体现公务人员的职业形象和政府的威严。
综上所述,公务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包括男性公务人员的着装要求、女性公务人员的着装要求以及特殊场合的着装要求。公务人员应根据这些要求,选择合适的衣物和饰品,做到整齐干净、得体庄重,以体现公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形象。公务人员应自觉遵守着装管理规定,以提升政府形象、加强社会信任、提高工作效率,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公务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篇三
公务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着装行为,树立工商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制服管理和发放办法》(工商人字[1998]第170 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是指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着装范围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未列入着装范围的在编在职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借用公用服,借用时机是临时执行市场监督检查任务、参加大型集会或在工商业务窗口工作时。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二)非工作时间未执行公务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因辞职、调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身躯明显伤残、女同志因怀孕体形显著变化等不宜着装的。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以下简称着装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着装,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容形象:
(一)除在办公室、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制式帽,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胸标;
(二)男性着装人员戴大檐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女性着装人员戴卷檐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帽墙黄色装饰带应平直,与帽沿成水平状;
(三)男、女长袖立领衬衣做外衣穿着时,应佩戴软肩章、制式领带和高分子树指胸标,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穿着短袖开领夏衫,应佩戴软肩章、高分子树脂胸标,下摆不得扎在裤腰内;穿着短袖立领夏衫,应佩戴软肩章、高分子树脂胸标,下摆应扎在裤腰内;
(四)着春秋服时,应配套穿着内穿立领长袖衬衣,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领花和金属胸标;
(五)着冬服时,应配套穿着内穿立领长袖衬衣或半高领毛衣,佩戴硬肩章、领花和金属胸标,穿着内穿立领长袖衬衣时,应系制式领带;
(六)着防寒服时,防寒服内应着冬服,佩戴防寒服硬肩章和金属胸标;
(七)着大衣时,大衣内应着冬服,佩戴大衣硬肩章、领花,不佩戴胸标;
(八)着夏服时,男同志戴夏季大檐帽,女同志戴卷檐帽。着春秋服、冬服、防寒服和大衣时,男同志戴春秋季大檐帽,女同志戴卷檐帽;
(九)胸标佩戴于衣服左胸处。着夏服佩戴高分子树脂胸标时,胸标位于口袋上方正中位置,胸标下沿应与衣服口袋上沿相距约一公分。
第六条着装人员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一) 不同制式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大檐帽和卷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拂袖、卷裤腿。春秋服和冬服内着衬衣或者毛衣时,衬衣和毛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着装时,穿黑、棕色皮鞋,不得穿其它颜色皮鞋,男同志鞋跟不得高于3 厘米,女同志鞋跟不得高于4 厘米;
(五)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性不得戴外露饰物(耳环、手饰、项链),不得浓妆艳抹、染指甲、染彩发;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七条着装人员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袖手、背手、插兜,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八条着装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九条着装人员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第十条着装人员着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着装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帽徽、领花、肩章、胸标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着装人员。着装人员调离、退休,其帽徽、肩章、领花、胸标等工商行政管理标志一律上交。
第十二条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应根据当地气候情况由省各直属局统一规定。
第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着装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不按本规定着装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情节轻微的',可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屡教不改的,应作出相应的处罚。
税务人员着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务系统着装管理,规范税务人员着装行为,树立良好的税收执法形象,确保税务机关履行职责,促进税收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障税务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便于纳税人识别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从事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配发税务制服。
第三条 税务制服包括服装和标志。
(一)服装包括春秋服、冬服、 夏服、防寒服、帽子、皮鞋。
(二)标志包括帽徽、领花、胸徽、肩章、纽扣、领带、腰带。
第二章 税务着装范围
第四条 税务系统直接从事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务稽查工作的国家正式人员:
(一)总局直接从事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
(二)省局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
(三)副省级局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日常检查的工作人员。
(四)市(地、盟、州)、县(区)局直接从事税收政策法规、税收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的工作人员。
(五)税务分局、税务所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临时聘用、相对固定的从事税收征管、稽查的助征员,不列入着装范围,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发公用服。公用服标准:每人发税务制服一套,帽子一顶,同时配发胸章、帽徽,使用四年(不含胸章、帽徽)。
第六条 未列入着装范围的税务系统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税务公用服,用于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七条 税务着装人员离退休后不再配发税务制服。
第八条 税务着装人员在税务系统内调动的,应由调出单位办理着装有关手续;调离税务系统的应交回税务标志。
第三章 税务制服标准
第九条 税务制服和标志图案工艺标准、样卡、样服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下发。
第十条 供给标准。
(一)冬服:首次着装发两套。热区使用五年;温区使用四年;寒区使用三年。到期换发一套。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气候情况和穿着习惯改做春秋装样式。
(二)春秋服:首次着装发两套(女同志裤、裙各一套),使用三至四年,到期换发一套。
(三)夏服:包括长袖衬衣、短袖上衣、裤或裙(女同志裤、裙各一套)。首次着装发两套,使用两年,到期换发一套。
(四)防寒服:寒区、温区可根据本地区气候情况配发防寒服,使用年限四年以上,到期换发。
(五)帽子:春秋装和夏装分别配发帽子,每四年换发一顶。
(六)冬帽:每人配发一顶,使用期五年。寒区发棉布皮帽,温区发布面栽绒帽。面料颜色与冬装相同。
(七)领带:每两年换发黑色、红色领带各一条。
(八)标志。帽徽、领花、肩章、肩徽分别随帽子和制服发放,到期以旧换新;胸章每人发一枚,到期以旧换新。税务标志丢失、损坏的,应向服装管理部门申请给予补发。
第十一条 气候区域以省级为单位进行划分:
寒区: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热区: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福建省。
其他地区为温区。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上述标准对本地区的气候区域作具体划分。
第十二条 税务制服面料、制作、标志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各地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标准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第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将定期对税务制服定点生产厂家实行质量考核,按规定取消不合格企业
的生产资格。第四章 着装风纪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重视和加强对税务着装人员税容风纪的管理工作,着装风纪纳入公务员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各省级税务机关要成立着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税务着装规定,指导税容风纪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七条税务着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着装风纪,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穿着税务制服。省(区)、市级以上税务机关从事稽查工作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按规定着装。服装穿着要整洁适体,扣好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标志要完整清新,佩戴端正,保持良好的税收执法形象。
第十八条税务人员着装要统一规范。服装必须成套穿着,不准制服、便服混穿,不准不同季节的制服混穿;春秋装要与夏装长袖衬衣配穿,系税务领带;帽子与衣服的穿戴要一致;鞋子颜色式样与衣服的搭配要协调;着冬装、春秋装时佩戴硬肩章,着夏装时佩戴软肩章,硬、软肩章不得混戴,帽徽佩戴要端正。
第十九条税务人员在公共场所要自觉维护税务人员的形象和荣誉。着装执行公务时,不准吃零食、吸烟、酗酒;不准勾肩搭背、嬉戏打闹。除工作时间和执行公务外,严禁着税务制服。
第二十条税务着装人员要爱护税务服装和标志,不准任意拆改服装、不准借给他人穿戴,不准赠送他人或变卖,旧税服由各省统一组织销毁。
第二十一条 为了着装整齐一致,各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气温变化情况,确定时间统一进行季节换装。
第五章 着装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税务机关要设置专门岗位负责税务着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着装管理工作由财务管理司负责。主要负责制定着装管理制度;编制税务制服技术标准;负责税务制服定需求提出等。
第二十四条省(区)、市级税务局着装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税务制服发放;负责统一着装的宣传教育和税容风纪的检查监督;负责税务制服产品的质量监管。
第二十五条 地、州(市)、县级税务局着装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着装人员名册,办理税务制服的领发,检查本单位着装人员税容风纪。
第二十六条建立着装管理年报制度。各省、区、市税务机关在每年二月底前,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包括制服制作、换发、费用支出、着装风纪、生产厂家、产品质量等情况,并提出当年需求计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