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师请假制度(优质3篇)
住院医师请假制度 篇一
近年来,随着医疗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住院医师承受着巨大的工作压力。为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生个人健康,建立合理的请假制度对于住院医师队伍的稳定运转至关重要。
首先,建立住院医师请假制度可以保障医疗质量。住院医师是医院中最核心的医疗服务提供者之一,他们承担着繁重的临床工作,时刻面临着病患的生命安全。如果医生因为长时间工作而疲劳过度,可能导致医疗错误的发生,给病患带来不可挽回的伤害。合理的请假制度可以让住院医师在疲劳到达一定程度时及时休息,保持精力和专注度,从而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其次,建立住院医师请假制度可以维护医生的身心健康。长期的高强度工作容易导致住院医师的身心疲惫,甚至出现职业倦怠和抑郁等心理问题。这不仅对医生个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损害,也会影响到医生对患者的关怀和服务质量。请假制度的建立可以让医生在疲劳和压力过大时得到适当的休息,缓解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促进医生的个人成长和发展。
再次,建立住院医师请假制度可以促进医生团队的建设。医院是一个团队协作的组织,医生之间的合作和沟通对于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有着重要影响。如果没有请假制度,医生长时间连续工作可能导致人际关系紧张,甚至影响到医生之间的合作和团队的凝聚力。请假制度的建立可以让医生在合适的时间得到休息,缓解紧张的工作氛围,促进医生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提高整个医生团队的工作效率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综上所述,建立合理的住院医师请假制度对于保障医疗质量、维护医生身心健康和促进医生团队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医院应该建立科学合理的请假制度,根据医生的工作量和需求,合理安排医生的休假时间,为住院医师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医疗服务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住院医师请假制度 篇三
住院医师请假制度
各种假期一律由休假人申请,科室负责人(护士还需经护理部)签注意见,三天内由科室审批并自行安排,报人事科备案;三天以上和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人事科登记,并发回执交回科室方能生效,否则作旷工处理。
一、探亲假:凡符合享受探亲假待遇的职工,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新婚职工当年不享受探亲假。休假期间不享受奖金及卫生津贴。
二、产假:正常产假休90天,晚育(女24周岁生育)加休15天,剖宫产再加休30天。第一胎产假休假期间享受工资和各种政策性补贴,不享受奖金及卫生津贴。
三、生育看护假: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小孩的职工,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男职工10天看护假(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独生子证的,休后按事假处理,休假期间不享受奖金。
四、计划生育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病假:病假必须持专科主治职称以上医生诊断证明和辅助检查阳性报告单或疾病治疗处方为依据,科室负责人(护士还需经护理部)签字,行政院长审批。需要住院者,经有关医生会诊到医保办办好手续后,在人事科登记。假满或出院后,应立即到人事科销假。
六、婚假:夫妻双方达到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的休假15天,未达晚婚年龄的休假5天。符合结婚条件的同志领取结婚证,15天内需到人事科登记备案。休假期间不享受奖金。再婚职工无婚假。
七、丧假:直系亲属死亡,丧假五天。丧假期间不享受奖金及卫生津贴。
八、旷工:旷工1天扣5天全额工资,旷工2天扣10天全额工资,依次类推。旷工五天以上停发一切经济待遇,并按职工管理条例处理。
九、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原则上不准加在一起休,不准提前休,不准借假休。个别特殊情况,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经科主任(护士还需经护理部)同意,分
管院长和院长批准,可适当调整。
各种休假,一律按批准时间返院。不管哪种原因要求续假均须经院领导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自行续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如当事人在请假、休假、销假过程中说假话、办假事,一经组织查实,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当事人负担。本人不在科室上班期间的扣罚奖金给科室,上班期间扣罚的奖金和工资由医院收回。
十、各类休假待遇
(一)病假:
1.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补贴,实际出勤天数少于应出勤天数的,超出部分每天按当月应出勤每天的平均补贴(除职务工资外的补贴)扣除。
2.工作人员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其超过时间岗位补贴停发。
3.试用期、见习期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间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二)事假:
1.工作人员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3天不足5天的,当月岗位补贴按50%发给,事假累计超过5天或旷工超过2天(含2天)的,当月岗位补贴停发。
2.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补贴,实际出勤天数少于应出勤天数的,超出部分每天按当月应出勤每天的平均补贴(除职务工资外的补贴)扣除。
(三)探亲假:按实际天数扣发绩效工资(奖金及活工资)。探父母假的路费在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
(四)其它假期:
1.丧假、婚假、计划生育假等按前述执行。
2.产假发给全额工资。
3.特殊假:如放射假,按实际天数扣发奖金,如因工作不能休假的,按全额工资÷30×未休假天数计发补助,同时假期作废。
十一、休假规定:职工享有的工休假、探亲假,一般应当年休,特殊情况除院长
批准外次年不再继续使用。
十二、审批程序:凡需休假的人员,由本人填写《××人民医院请假单》一式三份,科主任(护士长)签字后报分管职能科主任审批,再报分管院长审批。凡隐瞒不报的,扣发科室负责人管理奖及当事人按旷工处理。中层干部的各种休假,必须报院长批准。
十三、其它:各种假期的假条,一律由有关科室交人事科保管,并由人事科通知财务科执行,各科应按规定执行,违反者处罚当事科室负责人。
十四、加班的确定: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及院领导指定加班的,必须填写具体工作时间、任务,由科室负责人签字,人事科审批确认,报院长批准后认可。
医院员工请假休假制度
第一条 为使员工请休假有所依据,保障工作纪律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依法享有国家法定休假日(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十一国庆节、元旦、春节等)和工作休假日。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其它工作日期调换。
第四条 员工假期分为以下六种,即:
1、 事假:如因事必须本人亲自处理而请假,则应提前半天申请,事后申请视为旷工,但遇偶发事件,则应于两日内出具证明并提出申请,经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核实后方准予补假。
2、 病假:员工因病请假,须持诊断证明并经医务部主任在请假条上签字确认,病假期间享有60%的工资。
3、 婚假:因员工本人结婚需持《结婚证》等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可享有3天有薪假期(晚婚者享有7天有薪假期)。
4、 丧假:员工因直系亲属死亡,可享有3天有薪假期。
5、 公假:员工因履行出庭作证等法定义务而休假视为出勤,但仍需办理请假手续并经核准后方为有效。
6、 产假: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应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 请假程序及假期核准权限
1、 员工请假均需填写〈请假条〉;
2、 员工凡请病假者,均需医务部主任在〈请假条〉上签字确认,方视为病假;
3、 员工请假首先向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申请,经部门主任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4、 医生、医技人员请假除向所在科室主任申请外,必须报医务部主任审核或审批。
5、 主管及以上人员(各部门主管、各区护士长、二级科室主任等)请假均需经所属部门主任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6、 假期在1日之内的由部门批准;假期在2日(含)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凡请公假均需由总经理批准;
7、 所有人员的经批准的〈请假条〉均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备查,否则不予计发因此缺勤的工资。
第六条 员工请假除因病不能亲自请假可由同事或亲属代为办理外,均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七条 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手续或虽行续假手续但未被核准而不到岗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因素外,均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九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给其他员工;若请假者为科室(部门)的负责人,则必须指定或有限范围授权给本部门人员,由其代行职责,并在〈请假条〉上注明受权人的姓名。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与修改权归人力资源部。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人民医院职工考勤和请假制度
(一)假期的种类、范围及时间:
1、探亲假:工作满1年后从第2年起,未婚职工可享受每年20天探亲假(不含路程)。已婚职工探望配偶(以户口所在地为准),每年1次30天(不含路程);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20天(不含路程);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应自下年度起享受。探亲假中如遇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婚假:凭结婚证可请婚假,假期3天。如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女23周岁以上,男25周岁以上),则增加晚婚假12天。婚假应一次休完,未休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婚假以登记结婚之日起半年之内有效。再婚享受法定婚假3天。婚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3、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即配偶和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死亡时,可请3天丧假(不含路程,路程费用自理)。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4、孕产假:计划内怀孕者,孕产假时间总共为90天,如产前休假的,产后时间相应缩短。难产、剖腹产、双胞胎生育的增加假期15天;原则上不安排哺乳假,但可安排哺乳时间(每天为1次,不超过1小时),哺乳时间当日不用不可累计。孕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人流假、护理假、妊娠假,哺乳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放射假:每年享受1次,假期30天,不得跨年度使用。
6、年休假:职工休年休假天数,由人事科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每年初公布。按照本院的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执行。
7、公伤: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已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或受领导指派完成某项工作发生伤害,由其本人提出,并出具由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表,有关职能科室提出调查意见,经院办会研究通过,医疗费、假期按有关规定享受。
8、事假:原则上从严控制。员工因有私事确须本人办理而又无积休者,可以请事假,但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事假最长期限为30天。
9、病假: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病假证明应由本院医务科科长签署意见后方才有效。病假计算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10、值班调休假:有加班积休的人员才能申请调休(加班以每周5天工作制计算,超出的工作天数则为加班。注:
非业务科室人员的加班需经科室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安排,利用晚上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作为加班),调休不得影响工作,业务科室人员申请调休最多不得超过连续3天/次,非业务类人员申请调休最多不得超过1天/次。(二)请假的程序和批准权限
1、请假程序:凡是需要请假者,均应本人书面申请,附带相关证明,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本人用电话先请假,事后应尽快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或委托亲属代为办理请假相关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各类请假手续均应即时在人事科备案。
2、审批权限:
(1)职工因病需要休息,病假证明均由医务科审批,且符合病休的,由医务科出具病假通知单。病假3天以内,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2周以内(不含2周)由分管领导审批;2周及以上由院长审批;请病假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即为长病假。科室负责人需请病假时,由分管领导确定报院长审批。住院治疗无法确定具体病假时间的,应先出具病假条,注明"住院",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门、学科的分管领导审批,如需转院治疗的,应由院长批准。出院后的病假条"处理意见"应注明住院时间和出院后休息时间,并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2)事假5天以内,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由院长审批。
(3)婚假、丧假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
(4)探亲假由院长审批。
(5)孕产假由负责诊治医生开具医疗证明,由科室负责人签具意见,中午12时前生产当日报,12时后生产可予次日12时前报;哺乳假原则上不安排,确有特殊情况需提出申请,上报院长审批。
(6)计划生育假须出具有关医疗证明,由计生专管员签字方有效。所在科室、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
(7)年休假由所在科室、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超过7天由院长审批。
(8)科室人员调休1天以内由所在科室审批,1天以上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科主任或护士长调休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院长审批同意。
(9)院中层干部请假、休假应事先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