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人员管理办法(优选3篇)
协会人员管理办法 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协会的规模不断扩大,对协会人员的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更好地发挥协会的作用,保证协会的正常运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协会人员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首先,协会人员的招聘应该注重专业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协会的目标是服务会员和推动行业发展,因此,协会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岗位工作。此外,协会是一个团队合作的组织,需要协会人员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能够与他人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协会的各项工作。
其次,对于协会人员的培训和发展应给予重视。协会人员的培训和发展是协会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培训,协会人员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更好地适应协会工作的需要。此外,协会应为协会人员提供晋升和发展的机会,激励他们在协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再次,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是协会人员管理的关键。激励机制可以激发协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协会可以通过设立奖励制度、提供晋升机会、提供培训机会等方式,给予协会人员一定的激励,使他们更加投入到工作中。
最后,建立健全的考核和评价机制是协会人员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和评价机制,可以对协会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同时,考核和评价机制也可以为协会人员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综上所述,协会人员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协会的发展至关重要。通过注重招聘、培训和发展、激励机制以及考核和评价机制,可以有效地提高协会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为协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只有科学合理地管理协会人员,才能使协会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推动行业的发展。
协会人员管理办法 篇二
随着协会的发展壮大,协会人员的管理变得愈发重要。协会人员是协会运行的中坚力量,他们的管理涉及到协会整体运营的高效性和稳定性。针对协会人员管理的需求,制定一套合理的协会人员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协会人员管理办法应明确协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的职责和权限可以使协会人员清楚自己的工作范围,避免工作交叉和责任不清的情况发生。同时,明确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提高协会人员的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沟通和协调成本。
其次,协会人员管理办法应建立健全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协会是一个组织化的运营机构,各项工作需要有明确的流程和规范。建立健全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可以确保协会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工作流程和制度也可以为协会人员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避免人为主观因素对工作结果的影响。
再次,协会人员管理办法应注重团队建设和沟通协作。协会是一个由一群人组成的组织,团队的凝聚力和合作力对于协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在协会人员管理中,应注重团队建设,通过组织团队活动、定期交流等方式,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合作力。同时,加强沟通协作也可以提高协会人员之间的工作效率,促进信息的传递和共享。
最后,协会人员管理办法应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奖惩机制可以激励协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同时也可以对不合规行为进行惩罚,维护协会的正常运营秩序。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可以提高协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有效地提升协会的整体运营效果。
综上所述,协会人员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协会的发展至关重要。明确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的工作流程和制度、注重团队建设和沟通协作以及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可以提高协会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为协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只有科学合理地管理协会人员,才能使协会更好地发挥作用,为会员服务,推动行业的发展。
协会人员管理办法 篇三
协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清洁服务商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促进行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清洁服务商专业委员会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和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认真履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以推展清洁行业形象和提高会员经济效益为中心,协助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下列工作: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和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自律;
(二)反映会员愿望,保护清洁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清洁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广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促进行业的科技创新;
(四)组织指导清洁行业的网络营销、品牌营销、绿色营销,扩容市场;规范业务运营机制;
(五)组织清洁行业的专业培训、技术交流、技术竞赛,实施中高级技术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六)组织清洁行业的展览展销活动,扩大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七)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和各种业务咨询服务;
(八)组织促进相关服务领域的发展,发挥行业的联合优势,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九)编辑清洁行业方面的书刊资料,设立清洁技术科研课题和机构;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本行业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发展
第四条入会条件
(一)凡从事清洁行业设备及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单位,清洁清洗服务单位、服务清洁行业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和院校、研究机构和其他类型的中介组织,承认本会章程及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二)团体会员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五条发展对象
(一)清洁领域中的事业单位和全国知名的科研、教育院所及中介机构;
(二)生产研发企业、清洁清洗服务企业、代理加盟单位,商品流通企业或企业集团;
(三)境外驻华经济机构;
(四)对本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内外人士。
第六条入会程序
(一)申请。由会员、全国性专业协会(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级以上城市商会组织推荐,或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直接提出加入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清洁服务商专业委员会申请,须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初审。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清洁服务商专业委员会会员部根据会员发展规划及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初审。
(三)审批。对初审合格者,经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清洁服务商专业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提交理事会审议确定。
第四章会员管理
第七条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清洁服务商专业委员会向本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单位,颁发证、牌匾。
第八条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第九条建立会员联络员联系制度。各团体会员须按要求推荐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本会的工作联系。团体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联络员、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本会会员部。
第十条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清洁服务商专业委员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单位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在本会刊物上予以公告,本会将收回其证、牌匾。
第十一条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清洁服务商专业委员会会员有违反章程行为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凡被取消资格的,自本会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将收回其证、牌匾。
第五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推举本会名誉主任和顾问,聘任本会名誉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清洁服务商专业委员会"(英文缩写CPCCSC)。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由从事清洁清洗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经营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跨部门、跨所有制、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组织,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合作、创新、发展"为指针,面向全行业,反映会员愿望,传达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发展现代经营方式,开拓服务消费市场,培养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推动饭店和餐饮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国内贸易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以推展清洁清洗行业形象和提高会员经济效益为中心,协助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下列工作: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和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自律;
(二)反映会员愿望,保护清洁清洗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清洁清洗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广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促进行业的科技创新;
(四)组织指导清洁清洗行业的网络营销、品牌营销、绿色营销,开拓客源市场,扩大服务消费领域;
(五)组织清洁清洗行业的专业培训、技术交流、技术竞赛,实施中高级技术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六)组织清洁清洗行业的展示展
销活动,扩大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七)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和各种业务咨询服务;
(八)组织促进沐浴休闲、商业旅游等服务领域的发展,指导地方饭店和餐饮行业组织的工作,发挥协会的联合优势,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九)编辑清洁清洗行业方面的书刊资料,开办相关的经济实体;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本行业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各地清洁清洗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协会(学会、研究会)、清洁清洗行业相关的院校、研究机构,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凡拥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清洁清洗行业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研究人员、教授以及对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热爱中国清洁清洗行业事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和会员标志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市场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及会员标志牌。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推举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聘任本会名誉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会费交纳办法;
(七)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饭店饮食服务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任职年龄超过65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5年5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会费交纳办法;
(七)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清洁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专业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任职年龄超过65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专业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附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会员服务
第二十七条优先优惠为会员提供本会刊物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优先优惠为会员提供本会的行业统计资料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优先优惠为会员提供国内外交流、培训和会展服务。
第三十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建立咨询、服务热线。
第三十一条定期召开会议。为及时掌握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本会除按章程规定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外,每年还要针对行业发展和改革等实际情况召开专题研讨会,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二条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清洁服务商专业委员会对会员单位经营、管理情况、参加本会活动情况和对本会贡献情况,授予荣誉称号。
对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颁发奖牌和证书。并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新闻媒体对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会员单位进行宣传报道。推荐其代表本会参加国内外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七章会费收取
第三十三条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清洁服务商专业委员会会费标准为:
(一)普通会员每年1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
(四)副会长单位每年20000元。
第三十四条会费收取后由我会出具发票。
第三十五条每年3月下发《会费缴纳通知书》,如在本年度12月10日前还未缴纳会费的,本会将取消其第二年的优惠待遇和服务。
第八章发展基金
第三十六条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清洁服务商专业委员会鼓励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单位对本会进行赞助。赞助费用于行业建设发展。对赞助数额较大的,可终身享有相应的职务或给予大型活动的冠名权。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5日起实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清洁服务商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青年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全面推进我校志愿服务事业,使我校青年志愿者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和《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结合学院青年志愿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志愿者(Volunteer,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注册志愿者(China Registered Volunteer)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共青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第三条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组织包括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和志愿服务类社团等。
第二章注册
第四条注册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或青年职工;十四至十八周岁的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或青年职工,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武汉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注册机构 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志愿者协会为我院青年志愿者注册机构,负责全院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备的各院系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他志愿服务团队必须经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授权后方可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第六条注册程序
(一)个人注册:
1.个人提出注册申请,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参加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统一组织的面试和考核。
2.考核合格者并签定青年志愿者注册登记协议,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我校共青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行动项目,领取“中国志愿者服务证”、“中国志愿者”胸章。
(二)团体注册1、注册时间:每学年开学初2、注册程序:申请人向所在分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提出申请;各分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登记考核申请人基本资料,组织考核合格者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并签定青年志愿者注册登记协议,并统一上交至院青年志愿协会;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对分院上交的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后,发放加盖共青团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钢印的“中国志愿者服务证”、“中国志愿者”胸章;各院系组织申请者在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上进行实名注册,填入个人信息后提交,由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统一验证。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注册志愿者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有权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的权利。
(四)优先获得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的权利。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我校团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八条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注册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校团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志愿服务
第九条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志愿者服务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其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一)扶贫济困、扶弱助残、帮老助幼;(二)支教助学、卫生防疫、科技推广、文体服务;
(三)环境保护;
(四)精神抚慰;
(五)法制与社会公德宣传、法律援助;
(六)其他社会公益服务。青年志愿服务的重点应当是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优抚对象、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村特困人口和其他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以及大型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条志愿服务的开展形式
(一)学院各级团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组织将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全院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提出申请,经过公开考核通过后按照相关要求参加志愿服务。
(二)注册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学校各级团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志愿服务行动也可吸收符合注册志愿者条件但未注册的志愿者参加。
(三)学院各级团组织和青年志愿者组织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的开展要求
(一)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定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未满十八周岁的注册志愿者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二)注册志愿者完成一个志愿服务项目后,可通过向所在院系志愿者组织申请,填写服务项目登记表,继续参加同类或其它类型的志愿服务项目。
(三)各青年志愿者组织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任何其他超出志愿服务范围的活动。
第五章组织及管理
第十二章组织机构 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全校青年志愿者的管理工作,具体志愿者管理由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他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主要负责负责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十三章日常管理
(一)管理: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将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注册志愿者使用全国统一的标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注册志愿者应佩带以全国统一标识为主体图案的标志。志愿者旗帜和服装以红、蓝、白为基本色调。
(三)宣誓: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将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四)培训:注册志愿者培训主要由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和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进行。
1、每学年初由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对本院(系)内注册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青年志愿者行动的发展情况,志愿服务的宗旨、信念,如何参与志愿服务,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的组织和管理形式,志愿服务的有关规定等的系统培训。
2、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通过院(系)青协理事会,对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进行相关交流等,提高志愿者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实现志愿服务经验的交流。
3、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应根据自身所在学院的专业特色,定期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鼓励并组织成立具备一定专业素养、项目化运作的青年志愿者服务队。发挥自身优势,更好的服务社会。
4、另外对长期的、明确的服务任务如“爱心家教”大型活动等应在安排服务任务之前进行集中的、统一的培训;对突击性的、紧急的服务任务如抢险救灾等,可由志愿服务的组织者视需要决定培训内容、时间和方式。
(五)权益保障:全院各院系共青团组织、各志愿者组织应认真落实和保障注册青年志愿者的有关权益。探索注册青年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青年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加强志愿服务宣传,争取院系优惠政策,使志愿者的业绩逐步获得院系和同学们的公认,为青年志愿者在继续深造、就业谋职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 (六)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武汉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将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七)损害责任:
1、注册志愿者在青年志愿者协会或者其它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青年志愿者协会或者其它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青年志愿者协会或者其它组织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注册志愿者追偿。2、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注册志愿者造成损害,负责此项目活动的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注册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注册志愿者可在学校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成为管理型志愿者。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六章认证和评估制度
第十四条志愿服务时间认证
(一)认证单位: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活动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并由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予以认定,各志愿服务组织予以协助。
(二)认证时间:每月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院青协监察部
(三)认证程序:
1、志愿服务活动开始前,活动负责人(组织)应下载《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活动登记表》,按表格所示,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2、活动结束后,活动负责人(组织)须请服务对象(或服务对象代表)在《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活动登记表》意见反馈栏内如实填写反馈信息。活动结束后一个星期内活动负责人(组织)须将《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活动登记表》、活动的相关材料和总结和活动参与者的《中国志愿者注册服务证》统一上交至负责人(组织)所在院系的青年志愿者协会。
3、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对上交的材料进行初步的审核,按照具体情况,秉着诚实、公正的原则评定服务时间,并对各项资料进行整理。
4、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在每月的院系青协联系会收集的《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活动登记表》(附复印件一份)、与活动相关的图片文字总结材料和活动参与者的《中国志愿者注册服务证》统一上交至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办公室,由院青协验证人员进行最终的审核以及《中国志愿者注册服务证》上服务时间的填写和认证。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将《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活动登记表》复印件和活动材料进行存档。
5、验证人员要坚持诚实、公正的原则对服务时间进行认证,对于有疑问的材料,直接上交院系青协理事会,由到会的各理事进行审核,原则上对通过率为三分之二的材料,将予以认证,否则将不予以认证。
6、认证完毕后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将活动参与者的《中国志愿者注册服务证》发还给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再由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将证发还至注册志愿者手中。
7、原则上活动结束三个月内,活动负责人若没有将各项资料上交到相关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或武汉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则不再对该活动进行认证。
(四)志愿服务时间算法:
1、原则上半天性活动不超过4个小时,全天性活动不超过8个小时(交通时间不计在志愿服务时间之内)。
2、活动的组织者(包括策划、宣传等工作人员)也可申报,并记录与服务时间相同的小时数,但需在备注中另外列出,并在登记表备注栏中进行注明。
3、社会实践所进行的志愿者活动原则上不足一周(5天)的按照具体工作的小时数计算;若为一周以上三周以内的,一律按照40小时计算;若为三周以上的,一律按照50小时计算。
第十五章志愿者评估体系采取星级评定制度: 注册机构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级志愿者佩戴相应标志。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四)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五)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六)注册机构对星级志愿者认定后,在其注册证及相关标识上进行标注。
第十六章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统一举行一学年一次的各项先进评比和认定,获奖者将得到相应证书。青年志愿者星级评定由各院级青年志愿者协会进行,评定结果上报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由共青团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最终认定评定结果。院团委依据青年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及志愿服务团队荣誉称号,原则上评选表彰活动可安排在每年国际志愿服务日(12月5日)前后进行。
第十七条惩罚制度
(一)对于未能按照院团委要求理顺各级青年志愿者协会之间、青年志愿者协会与院(系)团委(团总支)之间以及其它学生组织之间的关系的院系及志愿服务团队一律取消其参与“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优秀青年志愿者协会”及“优秀青年志愿者服务团队”评定的资格。
(二)凡在志愿者活动审核、认证和评比过程中有明显违规行为的各级青年志愿者协会相关负责人,将取消参与“星级志愿者”评定的资格。
(三)凡在活动中未履行本管理办法制定的相关义务的团队或个人,予以警告;对造成严重损害或屡教不改者,团队将取消参与“优秀青年志愿者服务团队”评定的资格,个人将开除出注册志愿者行列。
(四)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共青团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