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_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规定【优选3篇】

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_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规定 篇一

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教师的行为、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保障教师的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该制度包括教师的招聘、聘用、培训、考核、激励、退出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教师的招聘是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根据教师编制和学校需求,学校可以通过公开招聘、校园招聘等方式来招聘教师。招聘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考察教师的专业知识、教育教学经验和综合素质。

其次,教师的聘用是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学校要根据教师的资历和业绩,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来聘用教师。聘用教师要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学校要对教师进行入职培训,帮助教师熟悉学校的教育教学理念和管理制度。

教师的培训是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学校要制定培训计划,根据教师的需要,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活动,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质。培训内容可以包括课程教学、教育教学方法、教育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教师的考核是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学校要根据教师的教育教学业绩和教师的职业发展需求,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可以作为教师晋升、聘任、奖惩等方面的依据。同时,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评价制度,通过学生评价、同行评价、上级评价等方式来对教师进行评价。

最后,教师的激励和退出是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学校要建立激励机制,对教师的优秀表现给予表扬和奖励,激励教师积极工作。对于表现不佳、不符合职业要求的教师,学校要及时进行纠正和辅导,如果情况严重,可以考虑解聘或辞退教师。

综上所述,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是保障教师权益、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重要制度。只有制度健全、执行到位,才能促进教师的成长和学校的发展。

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_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规定 篇二

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教师的行为、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保障教师的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该制度包括教师的招聘、聘用、培训、考核、激励、退出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教师的招聘是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根据教师编制和学校需求,学校可以通过公开招聘、校园招聘等方式来招聘教师。招聘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考察教师的专业知识、教育教学经验和综合素质。

其次,教师的聘用是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学校要根据教师的资历和业绩,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来聘用教师。聘用教师要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学校要对教师进行入职培训,帮助教师熟悉学校的教育教学理念和管理制度。

教师的培训是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学校要制定培训计划,根据教师的需要,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活动,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质。培训内容可以包括课程教学、教育教学方法、教育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教师的考核是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学校要根据教师的教育教学业绩和教师的职业发展需求,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可以作为教师晋升、聘任、奖惩等方面的依据。同时,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评价制度,通过学生评价、同行评价、上级评价等方式来对教师进行评价。

最后,教师的激励和退出是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学校要建立激励机制,对教师的优秀表现给予表扬和奖励,激励教师积极工作。对于表现不佳、不符合职业要求的教师,学校要及时进行纠正和辅导,如果情况严重,可以考虑解聘或辞退教师。

综上所述,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是保障教师权益、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重要制度。只有制度健全、执行到位,才能促进教师的成长和学校的发展。

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_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规定 篇三

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_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规定

  为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管理,提高教师的素质,应制定规范的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随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分布均衡、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师德高尚、充满活力和具有创新能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随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教育局负责全县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包括教师调配、考核、培训、职务评聘、奖惩、资格认定与注册、退休、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章 教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加强师德建设,教师在履行岗位职责中,应努力做到: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六条 严守师德10条“红线”,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七条 学校是师德建设的具体实施单位,校长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的部署、落实和考核。要把师德建设作为学校的重要工作之一,将师德建设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统一部署、统一规划,做到制度落实、组织落实、内容落实。

  第八条 要形成完善的师德考核奖励机制,对涌现出的师德先进个人,县教育局定期进行评选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也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对严重违反师德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而尚未触犯法律的教师,一经发现、查实,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调整岗位。

  第十条 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规定处理不及时、产生不良影响的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教育局将给予内部通报;情节严重、产生恶劣后果的学校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同时在各项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教师资格、聘任及职称评聘

  第十一条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畅通出口关。凡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在教学岗位上任教。教师资格实行定期注册制度。

  第十二条 在各学段任教的教师应取得相应学段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应具备幼儿园或其以上教师资格;小学教师应具备小学或其以上教师资格;初中教师应具备初级中学或其以上教师资格;高中教师应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职校教师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或相同等级的高级中学教师资格。鼓励教师申请办理更高一级的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根据定编、定岗、定责、定员的原则,由学校校长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落聘人员严格执行单位聘任管理规定。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可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离岗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学岗位或安排待岗。

  第十四条 继续实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制度。各单位制定高级、一级教师岗位竞聘方案必须广泛听取教职工的建议和意见,经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应有在农村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晋升高级、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应分别累计有5年、3年班主任或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经历。

  第五章 教师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应按有关要求,接受继续教育,作为续聘和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教师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积极参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

  第十七条 教师原则上要专业对口参加继续教育,并积极参加中小学教师信息化能力培训,按照规定完成继教学时,并由随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组织考核,确定学时学分。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学历提高学习。小学(幼儿园)、中学教师原则上要分别达到专科、本科学历,且专业对口,其中高中(中职)教师达到研究生学历应有一定比例,鼓励中学教师参加在职研究生的学历提高学习。

  第十九条 教师报考在职进修须经中心学校批准。报考脱产进修须经县教育局批准。未经教育局批准擅自离职脱产进修学习的,从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条 开展“215”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探索和建立名师和名校长的培养、评选和成长激励机制,鼓励和促进拔尖人才的成长,充分发挥“名师”、“名校长”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 开展中小学校长全员培训,全面提升中小学校长的办学治校能力和素养,并持证上岗。

  第六章 教师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上级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认真做好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对教师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工作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三条 教师年度考核结果应予以公示。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评先表模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加快构建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职业能力和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学生及家长满意为基础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充分发挥奖惩制度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一)教师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次年元月1日起晋升一级薪级工资,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不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所在单位应视情况减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教师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且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具备竞聘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聘期内两年及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竞聘晋升岗位等级的资格。

  (三)教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向较低等级调整岗位。

  (四)教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学校可以直接向较低等次调整该教师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连续两年及以上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教师评先表模正常机制,实施评先表模晋级制。教师在聘任期间,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或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应给予奖励。奖励分综合奖和单项奖。综合奖:劳动模范、师德标兵、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德育工作者等。单项奖: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坛新秀、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等。奖励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的申报原则上实行层级递进,不得越级申报(有突出贡献由上级直接命名表彰除外)。

  第二十六条 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教师有违反师德10条“红线”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直至开除。

  教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教师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教师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任)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岗位的起点薪级。无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降低两级确定,最低降至薪级工资l级。未明确新聘(任)岗位的,停发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明确新聘(任)岗位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解除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教师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教师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教师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二十七条 受行政刑事处罚教师工资待遇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2007]20号)执行。

  立案审查尚无结论的,其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暂不发给。待有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教师在受到处理当年及受到处理影响期间,不得评优评先,不得申报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

  第二十九条 教师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工资待遇的,从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处分被减轻或撤销的,多减发或停发的工资予以补发。处分被加重的,少减发的工资予以扣发。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后被追究违纪责任的退休费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二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三条 县教育局每年对中心学校校长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核定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其他校长绩效考核由中心学校组织进行。

  第七章 教师调配

  第三十四条 教师调配应根据工作需要,同时合理考虑教师夫妻分居和家庭特殊困难以及个人的其它正当要求,予以调整。

  第三十五条 教师申请跨镇(场)调动,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干部调动申请表》(一式二份)经中心学校签署意见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报县教育局,按有关程序办理。镇(场)内中小学教师调动由各镇(场)中心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讨论决定。

  教师调动必须按规定时间报到。调出单位按调动通知的规定时间转出组织、人事、工资关系,调入单位按报到时间接转组织、人事、工资关系。教师本人应服从组织调配,无故不到岗者视作旷工。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不允许停薪留职,不得从事第二职业。

  第三十七条 推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一是镇(场)之间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二是各镇(场)直学校与村级学校之间的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各镇(场)中心学校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和措施,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顺利实施。交流轮岗期间,交流轮岗校长教师工资、福利等按照《随县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未经县教育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借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未经县教育局同意而借调的教师,必须回原单位,否则教育局及学校有权拒绝支付被借用教师工资、津贴补贴等,有权拒绝办理该类教师的组织、人事、工资关系,并视擅自离岗时间作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十九条 2012年及以后新招录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按照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编办《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机制教师队伍管理的意见》(鄂教人[2015]6号)执行。

  第八章 教师考勤与请假制度

  第四十条 严格考勤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考勤制度,规范教师考勤管理。

  第四十一条 进一步健全请假制度。规范请假手续,认真执行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规定。

  (一)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公假等审批权限及待遇:

  1、病假。教师请病假7天以上的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含县级二甲)诊断证明,并严格按照学校管理制度履行请假手续;病假达半年及以上的报教育局审批。中心学校校长请病假2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2、事假。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控制在7天以内, 特殊情况一次最长不得超过15天,并严格按照学校管理制度履行请假手续;15天及以上的经中心学校签意见后报县教育局审批备案。中心学校校长请事假2天以上的,报局长审批。

  3、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4、丧假。教师的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等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学校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外县市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1至2天路程假。

  5、产假。

  (1)单胎顺产,产假98天,产前15天,产后83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晚育者(女年满24周岁已婚妇女初次生育或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增加产假30天。

  (5)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产假。

  (6)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6、教师进修、培训及外出学习、考察的公假(必须有承办单位证明),由校长审批,学校记载备案。中心学校校长进修、培训及外出学习、考察的公假由局长审批。

  (二)请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

  (三)病假、事假的待遇。

  1、病假。

  (1)教师经批准休病假的,基本工资照发。

  (2)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给。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发放。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发放。当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次年元月1日不得晋升薪级工资。

  (3)考核期内不在岗的教师,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津贴不得发放。其它情况由学校酌情处理。

  (4)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5)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立一等功且保持荣誉的以及省以上突出贡献教育专家,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发放。

  2、事假。

  (1)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5天,其中工作年限满一年不到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7天。

  (2)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原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扣发工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下同)。具体扣发办法按每月二十一天半除月工资的日均工资进行扣发,事假连续或者累计超过15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并且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学校原则上应在学期末对教师请假时间进行累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中心学校备案,并按考勤制度兑现。

  (四)旷工。

  教师工作期间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提出请假但未获批准的、或弄虚作假骗得批准而离岗的、在出勤的时间内无故不到岗的、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一律视为旷工。教师旷工的,扣发旷工期间的工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下同),累计达7天的,扣发1个月的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五)事假、病假、旷工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按所在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分配办法执行。

  (六)国家规定的婚、丧、产、寒暑假期间的绩效工资照发,

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可按学校平均水平发放。

  第九章 教师退休、辞职、辞退

  第四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

  (一)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退休年龄,按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到龄应及时上报并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占用学校编制而未经批准不在学校工作的各类人员,要书面通知本人限期返岗,自通知下达本人后15日内没有返岗人员,学校要按规定及时办理除名、辞退等手续。教师辞退等按人事部门有关政策规定报批。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辞职须经本人提出申请,中心学校签署意见,报县教育局审批,其本人档案转县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章 教师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配备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干部,加强教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教师业务档案。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招录(聘)用、转正定级、培训进修、职称评审、工资晋级晋升、干部任命、奖励处分、评先表模、入党入团、年度考核、学历提高、教师资格认定等有关材料,必须及时整理归档,不得遗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抽减、添加、涂改、销毁档案材料,如发现以上情况者,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公办教师和职工,教育局直属二级单位涉及以上事宜的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如有新规定则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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