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企业请假制度(精彩4篇)

国家规定企业请假制度 篇一

国家规定企业请假制度的重要性与优势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工作与生活平衡的需求增加,国家对企业请假制度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还能够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本文将详细探讨国家规定企业请假制度的重要性与优势。

首先,国家规定企业请假制度的重要性在于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在过去,企业请假制度的实施往往不够完善,导致员工请假受到限制或被无理拒绝。而国家规定企业请假制度的出台,明确了员工请假的权利和限制,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例如,根据规定,员工可以享受带薪病假、事假和年假等多种请假方式,这样就能够满足员工在生病、处理私人事务或休假等方面的需要。

其次,国家规定企业请假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合理的请假制度能够让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放松,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积极性。当员工感到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并且有足够的时间来处理个人事务或休闲娱乐时,他们会更加投入到工作中,积极面对工作中的挑战。同时,健全的请假制度也能够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使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之间取得平衡,从而更好地享受生活。

最后,国家规定企业请假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请假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不仅对员工个人有利,也对企业整体有益。合理的请假制度能够帮助企业留住优秀的员工,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从而减少员工的流失率。同时,健全的请假制度还能够提高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到企业中来。这些都有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和长期竞争力的提升。

综上所述,国家规定企业请假制度的实施是十分必要的。它不仅有助于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还能够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因此,企业应该积极遵守和执行国家的请假制度,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国家规定企业请假制度 篇二

进一步完善国家规定企业请假制度的建议

国家规定企业请假制度的实施对于员工和企业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目前的请假制度在一些细节方面仍然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将从减少滥用请假、加强请假审批和提供更多灵活的请假方式三个方面提出进一步完善国家规定企业请假制度的建议。

首先,为了减少滥用请假的现象,应该建立更加严格的请假审批机制。目前,一些员工可能会滥用请假制度,导致工作效率的下降和其他员工的负担加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企业应该建立更加严格的请假审批机制,确保员工的请假是真实有效的。例如,可以要求员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假需要提供医生证明,事假需要提供相关证据等。同时,还可以建立请假预约制度,员工需要提前几天向上级领导提出请假申请,以便上级领导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安排。

其次,为了加强请假审批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应该建立独立的请假审批机构。目前,一些企业的请假审批由直接上级领导负责,存在着权力过大和个人偏好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设立独立的请假审批机构,由多个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对员工的请假申请进行审批。这样可以确保请假审批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请假制度的执行效果。

最后,为了提供更多灵活的请假方式,应该进一步丰富请假方式的选择。目前,国家规定的请假方式主要包括带薪病假、事假和年假等,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请假方式并不够灵活。例如,对于员工需要照顾年迈父母或照顾未成年子女的情况,可以考虑引入家庭照顾假或子女照顾假等请假方式,以便员工能够更好地平衡工作与家庭责任。

综上所述,国家规定企业请假制度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为了减少滥用请假、加强请假审批和提供更多灵活的请假方式,建议进一步完善请假制度,从而更好地满足员工的需求,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国家规定企业请假制度 篇三

2015-11-19 8:19 | #2楼

小学教师请假制度,国家规定教师请假制度,幼儿园教师请假制#e#

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请假类别、期限及待遇

(一)探亲假

第一条凡在本校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与配偶、未婚教职工与父母不在同一地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已婚教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每四年给予探亲假一次。探亲假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中所明确的"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本校教职工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

第三条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第四条出国探亲按出国人员探亲规定办理。

第五条教职工需请探亲假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到人事处办理探亲手续。

(二)婚假

第六条教职工结婚,可根据具体情况给婚假三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酌情给路程假。

第七条自开结婚证明时,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教职工,均可享受十五天晚婚假。

第八条再婚假三天。如夫妻双方之一是再婚,或一方未到晚婚年龄者,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九条规定的婚假(含路程假)期间,工资和校内津贴照发,往返路费自理。

(三)产假

第十条女教职工正常生育的,给产假九十天(产前十五天,产后七十五天),如遇寒暑假其寒暑假休假时间顺延。

第十一条女性满二十四周岁以上的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第一胎后,带环受孕进行人工流产,第一次可以按产假休息十五天。孕期未满三个月流产,第一次流产,给产假三十天;孕期在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产假四十五天。未上环进行的第二次以上的人工流产,按病假处理。上环假五天,取环假三天,按产假对待。

第十二条产假由学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按规定在本单位或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产假期间工资及岗位津贴照发。

(四)哺乳假

第十三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其所在单位可每天给予两

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教职工每天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期满,需请哺乳假者,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哺乳假最长可请至婴儿满一周岁。哺乳假的待遇从产假期满之日起按病假处理。

第十五条 凡独生子女生病(凭住院证明和病历),其父或母可给假三天护理,但一年内不得超过十五天(限十四岁以下的子女)。特殊病症,酌情处理。

(五)丧假

第十六条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三天丧假。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费用,全部自理。

第十七条符合探亲假条件的未婚教职工,在父(母)亲去世的当年未享受过探亲待遇,请假回去料理丧事时,可以按探亲假待遇办理;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已婚教职工,符合探亲规定,且未享受探亲待遇的,请假回去料理父(母)丧事时,也可以按探亲待遇办理。凡按探亲待遇处理丧事的,均不另给丧假。

(六)事假

第十八条教职工因事,必须由本人亲赴处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但在工作繁忙时,一般不准予事假。

第十九条如无特殊情况,一次请事假不得超过五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天。

第二十条教职工请假期间需续假的,必须在原假未满前提前申请,其手续与请假相同。

(七)病假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凭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可准予请病假,工作时间到医院看病,达半天的,记半天病假,半天以上的,按实际时间记病假。女职工怀孕期间,在医院约定的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不作病假对待。

第二十二条病假期间的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不到半年,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开始,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

二、批假权限

第二十三条凡探亲者,必须先填写探亲报告单,由本单位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查。差旅费报销,由人

事处签字后,财务处依据财务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请事假三天以内,由本单位领导审批;三天至七天的,由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七天以上由本单位领导请示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请病假一周以内由各单位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产假、婚假、丧假,均由各单位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凡中层干部请假,需经分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私请假出国、出境,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管理考核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请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报告表(病假、产假等除外),按规定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未经批准,自行离开者,从批准之日算请假,批准前作旷工处理。

第三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一般应提前三天向有关领导提出,经批准后才能续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期满后延假的,按事假对待。凡未经请假或请假(续假)未准,即擅离工作岗位或超假不归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假满返校后,必须及时按请假程序销假,并按时上班,不销假和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凡无故旷工十五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从离职之日起停发工资及校内津贴。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并指定专人统计本单位人员的请假出勤情况,于每月初的三天内汇总后报人事处,将假条、病假证明及入院出院证明附后。各单位负责人要督促做好考勤工作,人事处对各单位的劳动纪律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各单位对擅自离岗或超假者应提出书面意见,报人事处,否则,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考勤人员责任。

国家规定企业请假制度 篇四

2015-11-19 15:54 | #3楼

小学教师请假制度,国家规定教师请假制度,幼儿园教师请假制度,教育部教师请假制度#e#

1、教职工因病请假,须凭市级医院的请假建议证明,并经学校批准方可休息。

2、婚假、产假、丧假等均规定手续。公伤假要有市级医院的公伤证明,并也都要办理请假手续。

3、教职工否认请何种假,均需填写请假单,经批准方可离校,确因情况特殊来不及请假的,在返校两天内说明情况,办理补假手续,逾期不办的作旷工。

4、教职工请假半天(含半天)均由校长审批,校长不在校,由分管教育的副校长审批。教工上班中途离校1.5小时以内,须向室长请假,作好记载,1.5小时向教导主任请假,职工则向请假。

5、校长书记请假,一天以内向同级说明,一天向教育局请假。

6、教职工请假,应将请假期间的工作向人员交待清楚。不经同意,教师擅自调课离校。

7、教师如突然身体不适或意外情况而准时到校,在上班前通知校,以便课务安排。如不事先通知,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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