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优秀3篇)
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规范 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进步,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的规范变得尤为重要。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基础,也是学生培养的关键环节。只有通过规章制度的规范,才能够确保学校学籍管理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首先,规章制度要明确学校学籍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学校学籍管理的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原则包括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和秩序性。通过明确目标和原则,可以引导学校在学籍管理中坚持正确的方向,保证学籍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次,规章制度要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则有义务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优质的教育资源。而学生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自己的学习和行为义务。通过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加强学生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此外,规章制度要明确学校学籍管理的程序和措施。学校学籍管理的程序包括学生的录取、注册、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这些程序都需要明确的步骤和要求。措施包括学籍管理的具体操作和实施方式,如学生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理方式、学生表现优秀的奖励措施等。通过明确程序和措施,可以确保学校学籍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规章制度要明确学校学籍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学校内部的监督和外部的监督,以保证学校学籍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评估机制可以对学校的学籍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通过监督和评估机制,可以不断完善学校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
总之,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的规范对于学校的发展和学生的成长至关重要。只有通过规范的制度,才能够保证学籍管理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学校应当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学籍管理工作,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和发展机会。
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规范 篇二
近年来,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的规范成为了教育界关注的热点。规章制度的规范对于提高学校学籍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学籍管理的重要性、规章制度的内容和制定过程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的规范对于学校的管理至关重要。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基础,它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发展。只有通过规章制度的规范,才能够确保学籍管理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规章制度的规范可以避免学校在学籍管理中的不当行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减少学籍管理的纠纷和矛盾。
其次,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涵盖多个方面。首先,应当明确学校学籍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原则包括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和秩序性。其次,应当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则有义务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学生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自己的学习和行为义务。最后,应当明确学校学籍管理的程序和措施。程序包括学生的录取、注册、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而措施包括学籍管理的具体操作和实施方式。
最后,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应当注重参与和民主。学校管理者应当广泛听取师生、家长和社会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共识。同时,应当注重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避免制度过于僵化和繁琐。制定过程还应当注重科学性和合理性,制定出符合学校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
总之,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的规范对于学校的发展和学生的成长具有重要意义。规章制度的规范可以提高学校学籍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减少学籍管理的纠纷和矛盾。学校应当注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学籍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规范 篇三
学校学籍管理规章制度规范
第六章 升级、跳级、留(降)级
第三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或未达留(降)级、退学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三十九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其它课程及格的,经学院批准,允许跳级。
第四十条 因课程成绩原因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可申请留(降)级,延长修业年限。申请留(降)级学生应当在期末二周前提出申请,经院长会议研究批准,自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
第四十一条 一学期内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本学期应计学分三分之一者,应予以留(降)级。一年级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留(降)级者,可跟班试读,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留级。
第四十二条 经补考后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学年所修学分总数三分之一者,应予以留级。
第四十三条 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18学分者,给予书面警示;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26学分者,予以留(降)级。
第四十四条 留(降)级无后续专业时:
1.学生可选择相近专业;
2.由学院指定专业或随原年级继续学习;
3.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应当补修未学习的课程。
第四十五条 学生留(降)级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1.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并考核的,每学期学分按公式:“学分=(课程总学分/课程总学时)×本学期课时”计算;
2.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进行考核的,计入学分;
3.军事技能训练、健康教育、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公共体育、选修课程学分和以学生职业素养为主的企业顶岗学分不计算在留(降)级学分内。
第四十六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的课程,准予免修。
第四十七条 降到下一年级的学生,若不及格课程全部重修及格,并自修上一年级的课程,经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的,其他课程及格的,可编入原年级。
第四十八条 达到留(降)级条件的学生,可提出申请继续在原年级学习,经院长会议研究同意后,可在原年级就读,完成学业。不及格课程需进行重修。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2.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五十一条 学生休学,应当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系审核同意后,学生处审核,主管院长同意后,方可休学;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发给学生休学通知,然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十二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在校期间最多可休学二次。
第五十三条 休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保留其学籍;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奖学待遇;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休养;
4.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院;
5.休学学生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五十五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地街道(或居委会)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因病休学的应当持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交所在系,经所在系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所在系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主管院长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2.休学学生复学后应当降级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当下一年级无后续专业时,按本规定四十四条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八章 退 学
第五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补考后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本学期三分之二以上的;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到本学年二分之一者;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32学分的;
2.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其最长修业年限时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或不符合连续休学的;
4.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八条 退学学生不及格课程学分计算,按留(降)级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可提出继续学习申请,经院长会议研究同意后,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
重修不及格课程,完成学业。重修课程按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及学分。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自送交之日起,应当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1.未修满规定学分的;且未达到留(降)级或退学条件的;
2.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未通过的;
3.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未解除者。
第六十四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1.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设计(论文)及答辩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的,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参加由学院安排的考核,考核合格换发毕业证书;
2.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一年内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合格、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3.因未解除留校察看而结业的,结业后一年内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所在单位作出鉴定,经学院审查达到毕业条件的,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4.换发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5.结业后一年内不重修(重做)或重修(重做)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准许重修(重做),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发给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专业、学制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六十七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北省教育厅注册、备案。
第六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院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辅修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生总学分)。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河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补发,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涉及提前或延期毕业、辅修、跳级、转专业等学籍变异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审定,教务处核准,报主管院长审批;涉及学生因在学习期间应征入伍保留学籍变异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审定,学生处核准,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七十二条 学生学籍管理中,凡涉及跳级、留(降)级,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等学籍变异情况,均应由相关部门在一周内提供给招生就业处书面信息,招生就业处负责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籍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