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绩效评价方法【实用3篇】
财政绩效评价方法 篇一
财政绩效评价是指对财政支出的效益和成果进行评估和分析的过程,旨在通过科学的方法,客观地评价财政支出的效果和绩效,为决策者提供决策依据,促进财政支出的合理化和优化。在财政绩效评价的过程中,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将介绍几种常用的财政绩效评价方法。
首先,成本效益分析是一种常用的财政绩效评价方法。该方法通过比较财政支出的成本与其所带来的效益,来评估财政支出的绩效。成本效益分析主要包括成本分析和效益分析两个方面。成本分析是指对财政支出的成本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效益分析是指对财政支出的效益进行评估,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可以评估财政支出的效果和绩效,为决策者提供决策依据。
其次,财政绩效评估模型是另一种常用的财政绩效评价方法。财政绩效评估模型是一种定量化的评价方法,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对财政支出的绩效进行评估。常用的财政绩效评估模型包括回归模型、层次分析模型和模糊综合评价模型等。这些模型通过对财政支出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得出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结果。财政绩效评估模型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可以为决策者提供准确的绩效评价结果。
另外,财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财政绩效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根据财政支出的目标和要求,选取合适的评价指标,用于评价财政支出的绩效。常用的财政绩效评价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和环境效益指标等。通过建立合理的财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可以量化财政支出的绩效,为决策者提供直观的绩效评价结果。
综上所述,财政绩效评价方法是评估财政支出效果和绩效的重要手段。成本效益分析、财政绩效评估模型和财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常用的财政绩效评价方法。选择适合的评价方法,可以为决策者提供准确的绩效评价结果,促进财政支出的合理化和优化。
财政绩效评价方法 篇二
财政绩效评价是对财政支出的效益和成果进行评估和分析的过程,旨在提高财政支出的效果和绩效,为决策者提供决策依据。财政绩效评价方法是实现财政绩效评价的重要手段,本文将介绍几种常用的财政绩效评价方法。
首先,逻辑框架分析是一种常用的财政绩效评价方法。逻辑框架分析是一种系统性的分析方法,通过构建逻辑框架,对财政支出的目标、输入、活动和产出进行分析和评估。逻辑框架分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目标层面、输入层面、活动层面和产出层面。通过逻辑框架分析,可以系统地评估财政支出的绩效,为决策者提供决策依据。
其次,财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另一种常用的财政绩效评价方法。财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根据财政支出的目标和要求,选取合适的评价指标,用于评价财政支出的绩效。常用的财政绩效评价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和环境效益指标等。通过建立合理的财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可以量化财政支出的绩效,为决策者提供直观的绩效评价结果。
另外,对照组分析是财政绩效评价的一种常用方法。对照组分析是一种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照组的选择和分析,来评估财政支出的效果和绩效。对照组分析主要包括两个步骤:选择对照组和比较对照组与实验组的差异。通过对照组分析,可以消除其他因素的干扰,准确评估财政支出的绩效。
综上所述,财政绩效评价方法是评估财政支出效果和绩效的重要手段。逻辑框架分析、财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对照组分析是常用的财政绩效评价方法。选择适合的评价方法,可以为决策者提供准确的绩效评价结果,促进财政支出的优化。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财政绩效评价方法,可以提高财政支出的效果和绩效。
财政绩效评价方法 篇三
2017-08-01 18:34:11 | #1楼回目录
附件: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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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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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
第九条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重点对贯彻中央重大政策出台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预算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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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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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作为预算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臵、使用、处臵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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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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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四条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
(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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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
(八)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预算部门年度绩效评价对象由预算部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也可由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相关原则确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实施再评价,参照上述工作程序执行。
第六章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财政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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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条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预算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章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表扬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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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支持。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第三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五条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地区、各预算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76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预[2016]39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2.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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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支出绩效报告(参考提纲)
4.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
5.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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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2017-08-01 18:32:04 | #2楼回目录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6]2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厦门、深圳)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根据近年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情况,我部重新修订了《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我部颁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6〕333号)即行废止。
财政部
2016年1月6日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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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务)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全面、系统地衡量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有利于推动支农资金整合原则。绩效评价的内容、评价指标以及计分权重设计等方面,应当充分体现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
(三)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有利于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绩效评价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加强对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管理。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财政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完善中央财政绩效评价办法;
(二)统一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三)对省级财政(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部直属垦区,下同)工作层面进行绩效评价;
(四)建立完善奖惩机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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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指导。
第六条省级财政(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完善省级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指导和督促项目县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四)根据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结果,落实奖惩措施;
(五)向财政部报送省级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结果;
(六)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七)及时向财政部反馈绩效评价经验总结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一)财政部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的绩效评价:
财政部于每年4月底前对省级财政(务)部门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级财政(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将绩效评价所需材料报财政部。
(二)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
省级财政(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安排对项目县开展绩效评价的时间,但最迟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省级对项目县上一年度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及结果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省级财政(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要求切实组织开展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绩效评价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坚决防止走马观花、弄虚作假等行为。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绩效评价过
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三章绩效评价的依据和内容
第九条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财政部关于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的要求、各地制定的资金整合方案;
(四)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效益的有关文件数据;
(五)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财政部驻当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以及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财政部对省级工作层面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见附表1):
(一)实施方案制定(主要评价实施方案内容、实施方案报送以及对项目县实施方案审核批复情况);
(二)支农资金整合(主要评价整合资金总规模、省级整合资金规模以及整合资金渠道情况);
(三)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评价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管理工作开展及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情况);
(四)组织保障工作(主要评价组织协调机制、与部门密切配合、政策信息宣传以及总结报送情况);
(五)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或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并经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开展绩效评价,除上述工作层面的评价内容外,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价:
(一)项目完成情况(主要评价完成程度、完成质量、检查验收情况);
(二)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其他效益情况)。
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的具体指标和量化标准,在本办法框架内由各地参考附表2自行确定。
第四章绩效评价方法与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评价量化指标见附1)。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是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使用的综合评价,将作为资金分配和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中央财政在分配资金时,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省份,将予以适当的奖励。
省级财政(务)部门在分配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第十四条财政部对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各地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省级财政(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财政部2016年9月14日颁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6〕333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
2017-08-01 18:32:10 | #3楼回目录
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财法20055号)、《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财政支出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绩效评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含上级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项目业主为完成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所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的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四条绩效评价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主管绩效评价工作,制定相关制度,确定评价项目,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并组织实施重点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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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财政部门、主管
部门、项目用款单位分级组织实施。
市级或市、区、县级市共同安排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下级财政部门承担绩效评价工作。
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安排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
并配合做好上级财政安排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办
法;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项目用款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向财政部门报送绩
效评价报告。
第八条项目用款单位按照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制
定绩效目标,对纳入评价范围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评价工作;按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材料,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项目用款单位应报送下列绩效评价材料:
(一)部门(单位)或项目的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绩
效目标;
(二)预算安排、申请和分配、管理财政资金的相关文件,
包括预算批复、项目或财政资金申报书、
立项评估报告、批复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
(三)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
(四)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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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年度报告、项目验收报告、投资评审报告;
(六)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绩效评价的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和完成程度;
(二)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
(四)财政支出所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可单独或同时采用下列方法:
(一)目标评价法,是指将项目当期实际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结果与预期目标进行分析对比后,作出评价。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评价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对财政支出所确定的目标,以其产生的效益与付出的成本进行比较,分析判断支出绩效。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某项公共支出不易观测或计算其效益大小的情况下,可采取比较多个功能和目的相近的方案,评价和选择成本最低的方案。
(五)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分析影响目标、结果及成本的内在因素,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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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众评判法,是指对无法直接用量化指标计算其效果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收集社会客观意见,分析判断支出绩效。
(七)财政部或省财政部门制订的其他方法。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共性指标适用于各类项目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个性指标为针对部门、行业和财政支出项目的特点所确定的绩效指标,由主管部门、项目用款单位提出后商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选择绩效评价指标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选定的评价指标,与项目的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系。
(二)重要性原则:选择最具代表性、能准确反映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评价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具有相似目标的工作,选定相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保证绩效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可操作性原则:确定指标时,充分考虑现实条件,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选择。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等级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等级,按综合得分的高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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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立项申请财政资金时,各项目用款单位应明确资金预期达到的绩效目标,并在报送项目支出预算时填报绩效目标申报表。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申报表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是否客观科学,是否符合绩效目标申报要求及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的绩效目标,作为主管部门、项目用款单位、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实行自评与重点评价相结合。项目用款单位每年必须按规定开展自评,市财政部门每年选取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评价。
第十九条自评工作一般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分类制定自评项目共性指标及自评表。
2.各主管部门根据内部职能分工,组织有关业务、财务等部门成立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
(二)实施阶段。
1.财政部门统一布置绩效评价的自评工作,明确自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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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项目用款单位根据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布置和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收集评价基础材料,选取评价指标,选用评价方法,综合分析评价,确定评价结果,填报自评表,撰写自评报告。
3.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项目用款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督促其及时报送自评报告,并将评价情况审核汇总,形成本部门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4.财政部门聘请中介机构及专家对各部门报送自评材料的客观性、科学性和规范性进行评审,形成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下达给主管部门。
(三)完成阶段。
1.主管部门按要求及时、完整地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自评材料。
2.财政部门将当年财政支出项目绩效总体情况、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专题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3.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项目用款单位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总结,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并将自评工作材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重点绩效评价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财政部门每年根据财政支出项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及各部门自评工作实施情况,选定重点评价项目,成立评价工作组,发文明确评价工作任务、评价指标及有关要求,具体组—6—
织实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二)项目用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重点评价工作要求,采集整理评价基础指标和数据资料,填列相关评价基础数据表格;将项目绩效目标与实际绩效对比分析的文字材料,连同评价基础数据表格一并报送主管部门,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现场勘验、核实工作。
(三)主管部门协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用款单位组织实施评价。
(四)财政部门组织现场勘验、听取资金使用情况汇报、查阅评价基础资料,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议、问卷调查;收集整理、汇总评价基础资料,核实评价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以及指标口径的一致性;运用相关方法对评价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绩效,形成评价结果;撰写重点评价报告,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将重点评价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优良的项目类别给予鼓励和支持,在预算安排中优先考虑;对绩效低差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减少或不再安排同类项目的预算。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和项目用款单位应认真分析项目评价结果,及时改进,调整和优化本部门、本单位财政资金支出方向和结构,加强财务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并将整改情况反馈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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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各主管部门和项目用款单位应按时报送绩效评价的自评报告,逾期不报的,视同该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督促整改,纳入重点评价项目的优先选择范围,并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上报市政府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五条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各区、县级市的绩效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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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财政绩效评价△办法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办公室2016年0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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