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证明的最新政策与作用(优质3篇)

涉税证明的最新政策与作用 篇一

涉税证明是指用于证明纳税人在税务方面的合规性和信用状况的一种证明文件。随着税收管理的日益完善和电子化进程的推进,涉税证明的政策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本文将介绍涉税证明的最新政策,并分析其作用。

最新政策一:电子税务局涉税证明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各行各业都在积极推进数字化和电子化转型。税务管理也不例外。根据最新政策,税务部门将逐步实现涉税证明的电子化。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和获取涉税证明,大大简化了证明的申请和领取流程。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提高了办理效率,减少了纸质证明的使用,还可以减少人力资源的消耗,提高税务管理的精确度和安全性。

最新政策二:涉税证明与征信系统关联

为了更好地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税务部门与征信系统进行了关联。根据最新政策,涉税证明将作为纳税人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纳税人的涉税信用状况将通过涉税证明的内容和信息反映出来,从而影响其在征信系统中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记录。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使涉税证明真正发挥起信用监管作用,促进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规,提高纳税人的诚信意识和纳税积极性。

最新政策三:涉税证明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依据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最新政策规定涉税证明将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依据之一。政府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将要求供应商提供涉税证明。供应商的涉税证明内容和信息将作为评审和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从而确保政府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税收合规性。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涉税证明作用分析:

首先,涉税证明作为一种纳税人信用的重要证明,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诚信状况。这对于税务管理部门来说,有利于识别和排查不诚信纳税人,加强税收监管,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

其次,涉税证明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依据,可以确保政府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税收合规性。这对于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维护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和社会公共利益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最后,涉税证明与征信系统的关联,使纳税人的信用状况在更多领域得到应用。这不仅促使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规,提高纳税人的诚信意识和纳税积极性,还有助于建设诚信社会,提升国家整体的信用水平。

总之,涉税证明的最新政策不仅提高了办理效率和管理精确度,还发挥了信用监管和公共资源配置的作用。这将为税收管理的改革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涉税证明的最新政策与作用 篇二

涉税证明是纳税人在办理各类事务时需要提供的一种证明文件。涉税证明的最新政策不仅完善了证明的申请和领取流程,还与征信系统关联,作为信用评价和政府采购的重要依据。本文将介绍涉税证明的最新政策,并分析其作用。

最新政策一:电子税务局涉税证明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电子政务的推进,税务部门也积极推进涉税证明的电子化。根据最新政策,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和获取涉税证明,大大简化了申请和领取的流程。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提高了办理效率,减少了纸质证明的使用,还节省了时间和人力成本,促进了税务管理的现代化。

最新政策二:涉税证明与征信系统关联

为了更好地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税务部门与征信系统进行了关联。根据最新政策,涉税证明将作为纳税人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之一,纳税人的涉税信用状况将通过涉税证明的内容和信息反映出来,从而影响其在征信系统中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记录。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使涉税证明真正发挥起信用监管作用,促进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规,提高纳税人的诚信意识和纳税积极性。

最新政策三:涉税证明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依据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最新政策规定涉税证明将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依据之一。政府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将要求供应商提供涉税证明。供应商的涉税证明内容和信息将作为评审和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从而确保政府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税收合规性。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涉税证明的最新政策将发挥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首先,提高办理效率。电子税务局涉税证明的推行,减少了纳税人的时间和人力成本,提高了涉税证明的办理效率。

其次,促进税收合规。涉税证明与征信系统的关联,使纳税人的信用状况在更多领域得到应用,促使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规,提高纳税人的诚信意识和纳税积极性。

最后,保障政府采购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涉税证明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依据,确保政府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税收合规性,维护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和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涉税证明的最新政策不仅提高了办理效率和管理精确度,还发挥了信用监管和公共资源配置的作用。这将为税收管理的改革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涉税证明的最新政策与作用 篇三

涉税证明的最新政策与作用

  涉税证明是怎么一回事呢?涉税证明的政策是怎样的呢?涉税证明是怎么办理的呢?下面就是百分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涉税证明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涉税证明介绍

  1、事项名称:办理涉税证明

  2、事项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

  3、办理对象及范围:本辖区内纳税人申请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开具纳税人涉及地方税收情况的证明。

  4、办理条件: 纳税人在开具涉税证明前应提供以下材料:

  对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单位:

  1).盖有纳税人单位公章的《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涉税证明涉及欠税、缓缴税款的,应提供有关的文件、文书;

  5).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它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对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个人:

  1).纳税人亲笔签名的申请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它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复审、审批、打英送达

  6、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7、费用情况:不收费

  8、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

本单位可全部办结

  9、办理部门名称:崇文地税局纳税服务所、各主管税务所

  现在只要纳税人提出申请,就能很方便地拿到涉税证明。自开具涉税证明成为全国税务部门的法定业务以来,到北京各个地税部门申请取得涉税证明的纳税者骤增。

  据东城区地税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说,今年一季度,该局开具涉税证明60件。而前两年,该局开出的'证明总数也就只有50多份。而东城区地税局更是在近日推出新举措,他们把开具涉税证明的时间从15个工作日缩短到8个。

  东城区地税局在今年年初开具的涉税证明主要以几大方面为主:内地企业与境外企业合作时需要提供涉税证明,外方企业往往希望通过涉税证明来了解合作者在纳税方面有无不良记录;部分单位为了节约开支,把单位的公车过户给私人,在过户过程中需要提供涉税证明。此外,有的纳税人在留学、公司上市、赴外地经营时也需要纳税证明。

  高校涉税税务的经验

  美国高校:应税还是免税

  美国高校税法评价的历史演进实为免税和应税理念之争,免税主导时期下的高校自无应税的可能和必要;反之,应税呼声日渐高涨之时,其免税地位必定发生动摇。因高校所从事活动的特殊性,税收全免和全征自始即无可能,因而,高校之税法地位始终在免税和应税之间徘徊。

  (一)为何免税?

  迄今为止,有许多理论而不是单一的理论支撑着高校的免税地位,包括免税传统论、公共目的论、公共税收政策论及其他一些理论。正是基于这些理论,才使高校的免税地位变得无可质疑。

  1、免税传统。慈善机构和其他组织自1913年所得税开征以来,就一直享受免除联邦所得税的待遇。国会发现对免税进行证明和解释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它们相信在1913年以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于慈善机构、教育机构等免税是毋庸置疑的;即美国慈善、教育等机构有着漫长的免税历史,形成了免税传统。这对后来美国高校的税法处理有着深远的影响。

  2、减轻政府负担。高校从事科研和教育等活动,对其免税虽然使政府的税收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但是准予高校免税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活动,这既可降低政府的负担,又可增进社会福利。没有高校这些免税组织,政府将不得不提供更多的服务,从这个角度上也可以理解为,高校提供的应税品即为其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活动。即免税的原因在于:高校通过从事科学研究、教育等公益活动,减轻了原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益服务负担。从形式上看政府的税收收入降低了,但实质上则减少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3、公共政策与公共目的。给予从事科学研究、教育或其他慈善目的的高校以免税待遇的法理在于:它们为社会带来了公共利益。换言之,高校之所以成为免税组织之根本在于其服务于公共利益,而不是为私利而存在。高校所具有的提供特殊服务产品的能力,也敦促政府用一种公共政策将其免税地位树立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免税组织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动力,从而进一步发挥高校的优势,造福社会。

  (二)为何征税?

  相对于高校的免税理论而言,应税理论稍显薄弱;就历史传统而言,倡导对其应税远不如免税的历史那么久远,也尚未形成一种传统认识。但自从非关联营业所得税开征以来,应税的理论和实践发展迅猛,对于高校是否应税也渐渐达成共识,分歧在于应税范畴的界定。

  1、对高校所从事的商业活动应予纳税。对于高校而言,其从事的活动并非都与科学研究、教育等免税目的相关联,高校也时常进入市场,从事与营利企业相同的商业活动,因高校享有免税待遇,致使其他企业认为高校从事了不公平竞争行为。笔者认为,高校的商业活动也应该接受商业风险,承担税收责任,这样才能缔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从1913年的联邦所得税法到1994年的国内税收法典第501条可知:美国税法给予高校的免税范畴不是商业活动,而是其从事的公益活动。一旦高校违背立法宗旨,进入市场从事营利活动,即构成非关联营业活动,自无免税之可能,否则对其他纳税人和市场经营者均不公平。

  2、转嫁责任。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很多批评者声称:高校消耗了政府资源,利用税法漏洞,迫使其他人和组织承担责任,并分担日渐增长的财政负担。尽管这些批评者过于夸大事实,但当高校所从事的活动日益多元化时,其原有的免税理由则日渐架空,在这种情形下,若继续给予免税待遇,实质上将会造成税负的转嫁,使高校从中获取不应有之利,也无助于高校科研和教育等公益活动的继续进行。

  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嫌违法案件移送稽查查处行为,强化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 “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制度,进一步理顺征管与稽查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划分,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加强税务稽查打击威慑力,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征管、稽查部门在税收征管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涉嫌违法案件移送稽查前,原则上应进行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后,如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由评估和管理制作《纳税评估移送稽查资料传递单》,移送对应的稽查局,作为税务检查约谈和税务检查的依据。《纳税评估意见书》应纳入税务检查档案管理。

  第三条 为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和确保稽查工作质量,税源(征收)管理部门在向稽查局移送立案查处涉嫌违法案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一)《纳税评估报告》;纳税评估报告主要内容有: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需稽查部门查处的原因;

  (二)《税务约谈通知书》和《税务约谈笔录》;

  (三)经实地盘存和核查账册的,税源(征收)管理部门可参照《税务稽查案件证据收集基本要求》(桂国税发〔2003〕179号)收集证据,移送稽查部门时,相关证据一并移送。

  1.证明货物销售收入实现应取得货物所有权转移、相应利益体现、结算方式、财务处理方式等方面的证据。

  2.当事人身份等基本情况证据:

  (1)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收集已进行税务登记的资料;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的,收集其相应资料。

  (2)未办税务登记的,收集其工商登记资料。

  (3)被查对象为自然人的,同时收集能确认其身份的资料。

  (4)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收集出口企业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第四条 税源(征收)管理部门移送稽查局立案查处程序:

  (一)在评估和管理中发现符合应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的,应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 纳税评估 税源监控税务稽查 “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南市国税发〔2007〕239号)中的“具体联动工作流程”规定向稽查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二)税源(征收)管理部门向稽查部门移送有关涉税事项时,应制作《移送稽查通知书》,写明移送的主要事项并附送有关资料。征管、稽查部门应完善移送资料交接手续,确保信息的安全和畅通。

  (三)稽查部门应建立《移送稽查对象登记台账》,按接收时间顺序记账,《移送稽查通知书》由综合选案部门存档备查。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接收时间、移送单位、移送编号、移送稽查对象名称、性质、安排检查任务通知书编号。

  (四)稽查实施部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实施若干规定》(桂国税发〔2005〕195号)实施检查,稽查部门的工作时限:

  1.相关稽查局案源管理部门在收到《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2个工作日初步确认是否同意进行案源登记;

  2.相关稽查局稽查实施部门进行稽查任务接收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任务分配;

  (1)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

  (2)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3)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查工作,检查人员需填制《申请延期检查审批表》,经市局领导批同意后,方可顺延。

  3.各稽查局审理部门在检查实施环节完成检查工作和由稽查实施人员在出具《税务稽查报告》的同时提出稽查建议,审理部门在接到《税务案件提请审理书》后1个工作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审理若干规定》(桂国税发〔2005〕194号)进行审理。

  4.各稽查局执行部门在稽查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和稽查建议,反馈给对应的税源(征收)管理部门。

  第五条 考核管理按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四位一体”联动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六条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以前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关规定有不同或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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