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督的检查方案【实用3篇】
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督的检查方案 篇一
随着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督也日益重要。为了确保施工过程中合同的履行情况,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将介绍一个检查方案,以便监督施工合同的履约行为。
首先,监督人员应该在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巡查的频率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来确定,可以是每日、每周或每月。巡查的重点应放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安全环保等方面。监督人员应仔细观察施工现场的情况,确保施工方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其次,监督人员还应对施工单位的材料采购进行检查。材料的质量对工程的质量至关重要,因此必须确保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监督人员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材料的供货合同、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对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监督人员应及时通知施工方进行更换或修复。
此外,监督人员还应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进行资质核查。施工单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专业知识,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人员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相关人员的资质证书和培训记录,对其进行核查。如果发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资质,监督人员应要求施工方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最后,监督人员还应及时记录和报告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处理情况。监督人员可以使用现场巡查表、问题记录表等工具,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这样可以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并且留下了可查证的证据。
综上所述,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督的检查方案应包括定期巡查施工现场、检查材料采购、核查人员资质以及记录和报告问题等内容。通过有效的监督措施,可以确保施工合同的履约行为,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督的检查方案 篇三
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督的检查方案
一、检查组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其具体工作按工程报建权限,委托相应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相关建设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二、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含临时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项目。
三、检查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每月例行进行一次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督检查,例行检查不影响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对项目的日常监管,受检项目数量每月原则上不少于5个、不超过在建工程项目总数的10%(各县〈市〉、区检查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项目从在建工程项目中抽选产生,并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检查对象。
四、检查内容
1、是否签订有效施工合同并按规定备案;
2、是否另行签订背离经备案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
3、是否履行合同约定,按时按期足额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
4、项目资金到位证明或支付担保、履约担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是否存在任意压缩中标工期的行为;
6、是否存在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7、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和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是否与投标承诺一致,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是否办理相关手续;
8、是否存在
拖欠工人工资现象;9、是否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挪作他用;
10、是否有效履行合同约定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事项。
五、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项目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时通知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时间、检查要求及需准备的资料。
2、检查小组根据受检项目在施工合同备案时提交的相关资料,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督检查记录》(以下简称《检查记录》)中“合同主要内容”部分填写完整。
3、现场检查时,对照检查内容、检查表逐项对受检单位及其管理和从业人员的相关行为进行检查,核对施工单位填写的《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拨付情况表》和《建设项目工资支付情况表》,并根据检查情况如实填写《检查记录》中的“合同执行情况”部分。
4、检查结束时,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工程项目部印章。
5、检查小组汇总受检项目检查结果并签字,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检查对象进行充分沟通、交流,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确认签收。
6、检查小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发出《检查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的,应于项目检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落实、反馈工作。
7、每月28日之前,检查小组编写检查报告,汇总并出具“检查情况通报”。
六、检查处理
1、对于认真履约的受检企业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按规定记入良好行为档案;
2、检查中发现存在本方案第四条“检查内容”中第1、3、4、5、7、8项问题的,应当发出《检查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按程序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3、检查中发现存在本方案第四条“检查内容”中第2、6、9项问题的,应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立案调查,或按程序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4、对拒绝、阻挠、未能配合检查工作或者拒不改正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进行行业内通报并向社会曝光,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5、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定期在“建设网”、“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和《工程造价》期刊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