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样本【通用3篇】
加工承揽合同样本 篇一
加工承揽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用于规范加工承揽方与委托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下面是一个加工承揽合同的样本,以供参考。
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甲方名称]
乙方(加工承揽方):[乙方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加工承揽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合同目的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加工承揽服务,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并按照约定的要求进行加工。
第二条 加工要求
1. 甲方提供的加工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规格、质量标准、加工工艺等,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加工。
2. 如在加工过程中发现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其他问题,乙方有权暂停加工,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条 加工期限
1. 本合同约定的加工期限为[加工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加工期限延误,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 产品质量
1. 乙方应确保加工产品的质量符合甲方要求,并按时交付甲方。
2. 如甲方对乙方加工的产品质量有异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或重新加工。
第五条 产品交付
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加工产品给甲方。
2. 产品交付后,甲方应及时验收,如有问题应及时提出。
第六条 保密条款
1.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加工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技术、管理措施,确保加工产品相关信息的安全。
第七条 合同违约
1.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1.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
a) 经双方协商一致;
b) 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纠正。
2.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约定进行结算。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方): 乙方(加工承揽方):
日期: 日期:
加工承揽合同样本 篇二
加工承揽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用于规范加工承揽方与委托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下面是另一个加工承揽合同的样本,以供参考。
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甲方名称]
乙方(加工承揽方):[乙方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加工承揽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合同目的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加工承揽服务,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并按照约定的要求进行加工。
第二条 加工要求
1. 甲方提供的加工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规格、质量标准、加工工艺等,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加工。
2. 如在加工过程中发现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者其他问题,乙方有权暂停加工,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条 加工期限
1. 本合同约定的加工期限为[加工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加工期限延误,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 产品质量
1. 乙方应确保加工产品的质量符合甲方要求,并按时交付甲方。
2. 如甲方对乙方加工的产品质量有异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或重新加工。
第五条 产品交付
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加工产品给甲方。
2. 产品交付后,甲方应及时验收,如有问题应及时提出。
第六条 保密条款
1.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加工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技术、管理措施,确保加工产品相关信息的安全。
第七条 合同违约
1.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1.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
a) 经双方协商一致;
b) 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纠正。
2. 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约定进行结算。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方): 乙方(加工承揽方):
日期: 日期:
加工承揽合同样本 篇三
加工承揽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承揽方:××县木具厂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方:××县百货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乙方加工柜台,货架,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加工成品
┌──────────┬───────────┬───┬───┬───┐
│品名│规格(长,宽,高cm)│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玻璃柜台│130x40x 90│件│120 ││
├──────────┼───────────┼───┼───┼───┤
│塑料台面柜台│180x100x95│件│10│其中不│
│││││带抽屉│
├──────────┼───────────┼───┼───┼───┤
│玻璃台面柜台│180x100x95│件│20││
├──────────┼───────────┼───┼───┼───┤
│棉布货架│180 x40x2
00 │件│10││
├──────────┼───────────┼───┼───┼───┤
│大百货电器货架│180x80x 200 │件│5 ││
├──────────┼───────────┼───┼───┼───┤
│小百货货架│180x50x 200 │件│80││
└──────────┴───────────┴───┴───┴───┘
第二条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一,材种:柜台,货架一律采用水曲柳.
二,用材尺寸:按图纸所标尺寸做.
三,严格掌握木制品的木材干燥程度,榫缝、肩角结构必须严密,坚固、表面必须平整光滑,木材无形变,翘曲,拨缝,松榫;塑料面要求平直,整齐,四周不得有翘起,脱胶现象;玻璃位置以图纸标示为准,保证方正,平直,安装方便.
四,甲方按乙方质量要求和图纸,先做规格样品,由县物价局核定价格后,双方代表当面封存样品,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原材料由甲方提供.
第四条图纸由乙方于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前送交甲方.甲方在依照乙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五条工程价款:按核定价格单计算款25000元.
第六条验收标准和方法:本加工成品全部完工后,甲方通知乙方到厂验收,乙方接到通知三天内必须到厂验收.验收标准以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为标准,数量以合同规定为标准.双方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由县物价局提供检验证明.
第七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一九八五年六月十日至六月二十五日全部交货.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必须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交货地点在乙方百货大楼,由百货公司供销科收货,验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包装,以定作物不受损坏为准;每件包装费均按4元计算,共计980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运输,每件运输费用均按2元计算,共计490元,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运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条本合同签字之日,乙方向甲方给付预付款20000元(贰万元).甲方不履行合同时,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应返还.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乙方收到全部定作物,验收合格后,即办理移交手续,据以结帐,并在收货后十五天内通过银行付款.
第十二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二,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三,因甲方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甲方赔偿损失.
四,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五,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20%的违约金.
六,由甲方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甲方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第十三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如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30%的违约金.
三,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失.
四,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五,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乙方如变更交付定作物的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甲方在经有关部门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的损失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办理本合同公证的公证机关申请调解,或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经公证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公证处,县物价局,县建设银行各存一份.
甲方:××县木具厂(盖章)
代表人:黄华新(签名)
地址:七都镇
电话:66.8971
开户银行:××县支行七都镇营业所
帐号:104750
乙方:××县百货公司
代表人:王新法
地址:城关中山街5号
电话:33.7347
开户银行:××县支行
帐号:003485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