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的合同(通用3篇)
物业服务的合同 篇一
物业服务的合同是在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确保物业管理公司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维护物业的价值和品质。这篇文章将探讨物业服务合同的重要性以及其中应包含的关键条款。
首先,物业服务的合同对于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物业管理公司而言,合同可以确保他们提供的服务得到合理的补偿,并规定了双方之间的权责。对于业主而言,合同保证了他们享受到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并提供了一种可追溯的方式来解决任何争议或纠纷。
一个完整的物业服务合同应该包含以下几个关键条款:
1. 服务范围: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保洁、维修、安全等。这可以确保业主知道他们可以期望什么样的服务,同时也给物业管理公司一个明确的指导。
2. 服务标准:详细列出物业管理公司应遵守的服务标准,如工作时间、响应时间等。这有助于确保物业管理公司按时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并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3. 服务费用: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费用,并说明付款方式和时间。这有助于避免争议和误解,并确保双方都清楚费用的承担责任。
4. 保险责任: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如意外损坏或事故引发的损失。这有助于保护业主的权益,并确保他们不会因为物业管理公司的过失而承担不必要的费用。
5. 合同期限和终止:明确规定合同的期限和终止方式。这有助于双方都有一个明确的时间框架,并提供了一种解除合同的方式,以防止不可预见的情况发生。
物业服务的合同是确保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良好合作的基础。通过明确规定双方的权责和约束,合同有助于确保物业管理公司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保护业主的权益。因此,制定一个完整、清晰的物业服务合同是非常重要的。
物业服务的合同 篇二
物业服务的合同是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达成的一项法律协议,其目的是确保物业的良好管理和维护。本文将探讨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包含的关键条款,以及如何通过合同保护双方的权益。
首先,物业服务合同应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这包括维护物业设施、协助解决业主的问题、监督物业安全等。通过明确规定这些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将有明确的指导,以确保他们按照业主的期望履行职责。
其次,物业服务合同还应明确规定业主的责任和义务。这包括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持物业设施的安全等。通过明确规定这些责任,合同可以确保业主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共同维护物业的良好状态。
此外,物业服务合同还应规定费用支付方式和时间。这可以避免争议和误解,并确保物业管理公司按时获得合理的报酬。合同还可以规定费用的调整方式,以适应物业管理成本的变化。
保险责任也是物业服务合同中重要的条款之一。合同应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的保险责任,以保护业主的权益。如果发生意外事故或损失,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减轻业主的负担。
最后,合同还应规定合同期限和终止方式。这有助于确保双方都有明确的时间框架,并提供一种合理的解除合同的方式。合同期限的设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适应双方的需求。
综上所述,物业服务的合同对于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可以确保物业管理公司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保护业主的权益。因此,制定一个完整、清晰的物业服务合同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良好的合作基础。
物业服务的合同 篇三
关于物业服务的合同
为规范合同签约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努力营造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2009年4月至8月,集中开展对物业服务合同“霸王条款”专项整治行动。省工商局已下发整治方案及《公告》,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格式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以及通知、店堂告示、宣传资料、商业广告中,含有本公告所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格式条款。并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存在“霸王条款” 的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改正,并将自行改正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对逾期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相关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经营单位将予以曝光。今后,各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使用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
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1、办理入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交钥匙,不得入住装修;
2、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收费。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3、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物业公司),出卖人(物业公司)有权出租、出售;
4、未交纳停车费,业主车辆不准进出小区;
5、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出租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用房及会所;
6、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保留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的权利;
7、第三人致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责任自负,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8、业主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休闲运动器械,因器械故障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自负;
9、业主或使用人闲置的房屋被盗、损坏,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10、未结清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不交出物业管理资料;
11、业主、租户未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物业公司可进行经济处罚;
12、物业公司违反本合同,向业主支付万分之三违约金;业主违反本合同,向物业公司支付每日千分之三滞纳金;
13、物业公司有权将专业部分委托或转包他人,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14、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物业公司;
15、其他含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投诉举报电话: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监管处,(024)96315转2712、2777;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为规范合同签约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努力营造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2009年4月至8月,集中开展对物业服务合同“霸王条款”专项整治行动。省工商局已下发整治方案及《公告》,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格式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以及通知、店堂告示、宣传资料、商业广告中,含有本公告所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格式条款。并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存在“霸王条款” 的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改正,并将自行改正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对逾期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照《
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相关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经营单位将予以曝光。今后,各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使用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1、办理入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交钥匙,不得入住装修;
2、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收费。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3、占用小区的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人(物业公司),出卖人(物业公司)有权出租、出售;
4、未交纳停车费,业主车辆不准进出小区;
5、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出租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用房及会所;
6、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保留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的权利;
7、第三人致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责任自负,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8、业主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休闲运动器械,因器械故障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自负;
9、业主或使用人闲置的房屋被盗、损坏,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10、未结清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不交出物业管理资料;
11、业主、租户未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物业公司可进行经济处罚;
12、物业公司违反本合同,向业主支付万分之三违约金;业主违反本合同,向物业公司支付每日千分之三滞纳金;
13、物业公司有权将专业部分委托或转包他人,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14、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物业公司;
15、其他含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投诉举报电话: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监管处,(024)96315转2712、2777;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