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认识【经典3篇】
对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认识 篇一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平衡。劳动合同法包含了许多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的正确理解和应用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平等自愿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不能被迫接受不合理的劳动条件。平等自愿原则的遵守可以有效地防止劳动者的被剥削和侵害,保障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其次,公平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平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在订立、执行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劳动条件,确保劳动者的工资、工时、休假等权益得到合理保障。公平原则的遵守有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和谐性。
此外,法定原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约定,并按照法定的劳动条件执行。法定原则的核心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以不合法的方式剥削劳动者。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劳动条件,如最低工资标准、最长工作时间、最短休息时间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平等自愿、公平和法定原则的正确理解和应用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共同遵守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的劳动关系,共同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对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认识 篇二
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谐起着关键作用。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劳动关系管理和实践的准则,正确理解和应用这些原则对于实现劳动关系的平衡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平等自愿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平等自愿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以强制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不能被迫接受不合理的劳动条件。平等自愿原则的遵守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其次,公平原则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平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在订立、执行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劳动条件,确保劳动者的工资、工时、休假等权益得到合理保障。公平原则的遵守有助于增强劳动者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提高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和谐性。
此外,法定原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约定,并按照法定的劳动条件执行。法定原则的核心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以不合法的方式剥削劳动者。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劳动条件,如最低工资标准、最长工作时间、最短休息时间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正确理解和应用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实现劳动关系的平衡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平等自愿、公平和法定原则的遵守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共同遵守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建立公平公正的劳动关系,共同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对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认识 篇三
对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认识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原则的一般共性:揭示部门法存在和确立之本质属性,统领部门法律制度,构建与法的概念和规范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反映部门法的精神和价值 追求,具有抽象性、综合性和稳定性的特点。"法的原则,即表现为一种社会经济形式的最重要的方式和基础的那些原则和基本思想,处在于法的本质的同一序列之 中并构成它的主要内容。"对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必须立足部门法及其制度的建立,并通过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具备的特殊性分析,从而以此确立部门法及其 子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做为劳动法的子法,在调整劳动关系和保护劳动关系参与者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调整对象均构成研究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同时,劳动关系的历史演变,民事雇佣合同发展到劳动合同,表明了劳动合同的社会性特征。立足于私法性质的劳动法律行为既保留着以意思自治为其核心和要素的基本特征,又日益进化于劳动权本位和公法的适当干预。就我看来劳动合同法的基本思想主要有
一、劳动合同法是以私法为基础的
劳动合同乃劳动关系之核心,一切劳动关系均建立在劳动合同之上,并由此展开
。而劳动关系之历史演变是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并遵循着一条以私法理念和原则调整的过程。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期,是劳动关系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国家干预经济思想的兴起和市场经济的确立,劳动关系社会化已必然。当事人一方提供劳动,他方负 担对待给付的纯债法关系已不完全能够适应日益高涨的人权发展活动。以重视劳动力之支配权与保障劳动力所有者之人格权相互并重,劳动法要求独立地调整劳动关 系的要求,得以立法支持。以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在私法原则的基础上,更多重视进行公法规范,从而形成独具特色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劳动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雇佣关系最终从私法中脱离出来,以重视对劳动合同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共同调整的劳动合同法,成为劳动法的特别法而被许多国家以立法形式予以确认。
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决定于劳动关系的特征和劳动权本位思想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特别法,劳动法的基本功能主要是维护劳动权和协调劳动关系。由于劳动关系本身所具有的人身性和财产性、平等性和隶属性特征,使得劳动 法对这一关系的调整呈现出独特性:既要建立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劳
动基准法,又要建立有利于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既要承认和维持劳动规则的权威 性,又要防止劳动规则的滥用;既要重视单个劳动合同的调整,又要发挥集体合同的作用。为了确保以生存权为基础的工作权的实现,建构成了以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及争议权的整合体系。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通过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用法律手段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调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劳动关系双方达到实质上 的平等与和谐,使劳动合同制度在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发挥重要的、基础性的作用,成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法》 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做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劳动合同法》既坚持了《劳动法》所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又对 其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主要体现在:针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明确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 任;针对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明确了试用期限、试用期次数、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等规定;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规定终止劳动 合同且不再续签的,也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并明确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此外,还进一步规范了服务期、竞业限制、违约金等约定事项,劳务派 遣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和连带赔偿责任,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和计酬标准,等等。这些规定都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以规范和明确的,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劳 动合同制度,也从根本上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重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或终止等一系列制度设计, 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全面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既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法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裁减人员以及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等义务,也规定了劳动者应当依法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遵守关于服务期和 竞业限制的约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义务。但是,相比劳动者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劳动合同法》更多规范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从而更好地保护劳 动合同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劳动合同法》秉承《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劳动合同法》最为鲜明的法律特征。
第三,《劳动合同法》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 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等事项开展劳动监察,规定了用人单位 违法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查处用 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和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