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经典4篇】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 篇一
随着人们出行方式的多样化和交通工具的普及,汽车租赁业务逐渐兴起。为了保障租车双方的权益,规范行业秩序,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本篇将从合同的基本要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的解除与争议解决等方面,对该合同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名称、合同双方、租赁车辆信息、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车辆保险、违约责任等。其中,合同名称明确了合同的性质和对象,合同双方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租赁车辆信息包括车辆品牌、型号、颜色、车牌号等,租赁期限指租赁开始和截止的时间,租金及支付方式则是明确租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车辆保险是对承租人的保障措施,违约责任则是对违约方的处罚规定。
其次,合同双方在合同中享有的权利义务也是十分重要的。出租人有义务提供符合交通法规和安全要求的车辆,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承租人有义务按时支付租金,并妥善使用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或转租车辆;双方还应互相协商保险责任、维修费用等问题,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最后,在合同的解除与争议解决方面,合同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总之,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的制定为汽车租赁业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租车双方的合法权益。租车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订正和补充,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同时,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维护合同的稳定和秩序。只有如此,汽车租赁业务才能更好地发展,为人们的出行提供更加便利和多样化的选择。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 篇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交通工具的普及,汽车租赁业务在北京市迅速发展。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租车市场的秩序,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本篇将从合同的主要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方面,对该合同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名称、合同双方、租赁车辆信息、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车辆保险、违约责任等。合同名称明确了合同的性质和对象,合同双方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租赁车辆信息包括车辆品牌、型号、颜色、车牌号等,租赁期限指租赁开始和截止的时间,租金及支付方式则是明确租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车辆保险是对承租人的保障措施,违约责任则是对违约方的处罚规定。
其次,合同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也进行了规定。合同规定了出租人应提供符合交通法规和安全要求的车辆,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承租人有权享受车辆的合理使用权,并要求出租人提供车辆维修保养和技术支持;同时,合同还规定了车辆保险责任、违约责任等问题,为消费者在租车过程中提供了有效的保护。
最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承租人在租车前应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与出租人协商明确车辆的使用条件和费用标准;在租车期间,承租人需要妥善保管车辆并按时支付租金;如遇到车辆故障或事故,承租人应及时联系出租人,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处理。
总之,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的制定为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规范了租车市场的秩序。消费者在选择租车服务时应认真阅读合同内容,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避免因合同争议而产生纠纷。同时,出租人也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提供优质的服务。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共同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为人们的出行提供更加便捷和多样化的选择。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 篇三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诚实守信、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设备齐全、车况良好、运行安全可靠、证件齐全的车辆,车辆基本情况如下:
一次性支付。
三、协议期限为1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四、协议期内汽车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只有使用权,不得转租、转借、抵押和进行客运以外的货运行为或其它任何侵犯甲方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协议约定交付所用的车辆;
(二)甲方应及时足额的交付车辆抵押金;
(三)甲方应按协议约定正常使用车辆。因使用保管不妥当造成车辆损失的,如轮胎单独损坏,车辆在淹及排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等,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在租赁期间内配合乙方进行正常保养及年检的责任,按期进行保养,如遇年检。
(五)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停车费、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费、违章罚款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提供相关单据发票,实报实销。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时向甲方交付协议约定车辆;
(二)协助甲方处理车辆保险事故及修理受损车辆;
(三)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乙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车辆;
(1)甲方利用甲方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不按协议约定使用甲方车辆的;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将乙方提供的车辆转租他人的;
七、除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解除协议的条件外,当事人变更解除协议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八、协议期满,甲方续约的,应在协议期满前5日内办理续约手续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签字):______
乙方(盖章签字):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 篇四
合同编号:
XX市汽车租赁合同(试行)
出租方:
承租方:
术 语 解 释
1. 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 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 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 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 租金: 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 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
7. 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
8. 超时费:超过合同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约定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
9. 超程费: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计收费用。
10. 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11.一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20xx)。
XX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
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
1.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 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 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 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
1. 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
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 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 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 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 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 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租金、保证金
1. 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 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
第六条意外风险
1. 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 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 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
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
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 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 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 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 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 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 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担保条款
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特别约定
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XX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出租方(签章):承租方(签章):
住所:住所:
电话:电话: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证照号码:
保证人(签章):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