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释义【精彩3篇】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释义 篇一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的责任分配原则。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的变更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情形。

首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保护了当事人在不可抗力情况下的权益,避免其因无法履行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在一场自然灾害发生后,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受到严重影响,此时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其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还规定了当事人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当事人在不可抗力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者丧失了合同履行的意义,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这一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在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被迫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还规定了当事人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可以请求修改合同。当事人在不可抗力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履行变得困难或者丧失了合同履行的意义,可以请求修改合同。这一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解决方案,有助于当事人在不可抗力情况下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在不可抗力情况下的责任分配原则,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依据该条款,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请求解除合同或修改合同,以应对不可抗力情况的发生。这一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维护了合同法的公正和公平。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释义 篇二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是我国合同法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之一。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在不可抗力情况下的责任分配原则,为当事人在面对不可抗力情况时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首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不可抗力因素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保护了当事人在不可抗力情况下的权益。当事人在面对不可抗力情况时,可以依据该条款主张免除违约责任,避免因无法履行合同而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其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还规定了当事人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当事人在不可抗力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履行变得不可能或丧失了合同履行的意义,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这一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在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被迫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还规定了当事人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可以请求修改合同。当事人在不可抗力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履行变得困难或丧失了合同履行的意义,可以请求修改合同。这一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解决方案,有助于当事人在不可抗力情况下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在不可抗力情况下的责任分配原则,为当事人在面对不可抗力情况时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这一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避免其在不可抗力情况下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助于维护合同法的公正和公平。当事人可以依据该条款免除违约责任、请求解除合同或修改合同,以应对不可抗力情况的发生。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释义 篇三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释义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释义,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

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在此,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的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对合同法草案作出的修改,主要考虑了两个问题。一是将“交付”改为“权利转移”。“交付”仅指实物的实际交付,并归受赠占有。当然,赠与物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是在赠与物交付时一并转移的,但也有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存在。而权利转移,则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赠与的财产尚未实际交付,但其所有权已移转于受赠人;第二种情况是,赠与的财产已为受赠人占有,但其所有权尚未转移。而“权利转移”较之“交付”的含盖性要宽,且更为确切,因此对草案作了这一修改。二是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改为“经过公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也难免有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有欠考虑的情况,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再说不慎重。为了平衡赠与合同双方的利益,作了上述修改。

  赠与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时间,依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办理过户登记时,赠与不动产的权利转移。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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