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律文书写作论文【最新3篇】
律师法律文书写作论文 篇一
在现代社会中,律师法律文书的写作成为了律师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技能。律师法律文书的写作不仅需要准确地表达法律观点和主张,还需要具备逻辑严密、论证有力以及语言精准等特点。本文将从律师法律文书写作的重要性、基本要素以及写作技巧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律师法律文书的写作对于案件的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律师通过法律文书向法官、对方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方展示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从而助力于案件的胜诉。一个精心编写的律师法律文书可以为案件提供有力的证据和理由,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其次,律师法律文书的写作需要具备一定的基本要素。首先是准确的法律观点和主张。律师需要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深入的研究和理解,以便能够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其次是逻辑严密的论证。律师需要清晰地组织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通过合理的论证和推理来支持自己的立场。最后是语言精准。律师法律文书的语言应该简练明了,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或歧义的词语,以确保自己的观点和主张能够准确地被理解。
最后,律师法律文书写作还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首先是明确文书的写作目的和受众。不同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写作目的和受众,律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自己的写作目标和受众,从而选择合适的写作风格和语言。其次是注重文书的结构和格式。律师法律文书应该具备清晰的结构和合适的格式,以便于读者阅读和理解。最后是注重文书的语法和拼写。律师法律文书的语法和拼写错误会给读者留下不专业的印象,因此律师需要在写作过程中注意语法和拼写的准确性。
综上所述,律师法律文书的写作是律师职业生涯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律师通过精心编写的法律文书可以有效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为案件的胜诉做出贡献。律师法律文书的写作需要具备准确的法律观点和主张、逻辑严密的论证以及语言精准等特点。律师还需要掌握明确写作目的和受众、注重文书的结构和格式以及注意语法和拼写的技巧。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律师才能够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文书写作者。
律师法律文书写作论文 篇二
律师法律文书的写作是律师职业生涯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律师通过精心编写的法律文书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为案件的胜诉提供有力的支持。本文将从法律文书的类型、结构和语言等方面探讨律师法律文书写作的要点。
首先,律师法律文书可以分为各种类型,包括诉状、答辩状、上诉状、法律意见书等。不同类型的法律文书有着不同的写作要求。例如,诉状需要清晰地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而法律意见书需要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解释。律师在写作不同类型的法律文书时,需要根据具体要求来选择合适的写作风格和语言。
其次,律师法律文书的结构对于表达观点和主张起着关键的作用。一个清晰的结构可以使读者更容易理解文书的内容。一般来说,律师法律文书的结构可以包括引言、事实陈述、法律分析和结论等部分。引言部分应该简明扼要地介绍案件的背景和目的,事实陈述部分应该详细陈述案件的相关事实,法律分析部分应该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结论部分应该明确表达律师的观点和主张。
最后,律师法律文书的语言应该精准、简练和易懂。律师需要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或歧义的词语,以确保自己的观点和主张能够准确地被理解。律师还要注意语法和拼写的准确性,以免给读者留下不专业的印象。此外,律师还可以运用一些修辞手法来增强文书的说服力,例如比喻、对比和排比等。
综上所述,律师法律文书的写作是律师职业生涯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律师通过精心编写的法律文书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为案件的胜诉做出贡献。律师法律文书的写作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文书选择合适的写作风格和语言,注重文书的结构和语言的精准性,以及注意语法和拼写的准确性。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律师才能够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文书写作者。
律师法律文书写作论文 篇三
律师法律文书写作论文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下面是关于律师法律文书写作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
摘 要:法律文书是忠实记载、如实反映有关法律活动的专用文书,要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充分认识并切实掌握法律文书的特点就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法律文书 写作 特点 探析
法律文书是国家司法机关、公正和仲裁机构以及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在进行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中依法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它是忠实记载、如实反映有关法律活动的专用文书,是
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和基础写作理论等综合运用的文字形式。从法学角度分析,法律文书是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是运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或诉讼事务的文字表现形式。而从写作学的角度判断,法律文书又属于应用性很强的实用文体写作,它的制作要遵循写作的基本理论,运用写作的基本技巧。从这个意义讲,要写好法律文书,必须具备丰富、扎实的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和语言学、逻辑学、基础写作等理论,掌握一定的写作技巧,具有一定的驾驭文字的能力,同时还要积极探索法律文书的写作规律,不断强化法律文书的写作训练。只有这样,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制作出高质量、高水平的法律文书,才能充分发挥法律文书的作用。而要做到这些,充分认识并切实掌握法律文书的特点就显得十分必要。一、制作的合法性
法律文书是依据法定的诉讼活动而产生的文书,它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和意义,因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按照不同的文种、要求和时限来制作。在诉讼活动的每一环节应该制作何种文书、在什么时限内制作文书等都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是随心所欲、任意为之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就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的时间,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答复批捕文书的时限,即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时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这不仅明确规定了起诉意见书制作的基本前提,而且明确了送达的机关以及附送的材料。
制作的合法性还体现在,法律文书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讯问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这样的讯问笔录才具有法律意义,才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形式的规范性
法律文书制作形式的规范性,是由法律文书在诉讼活动及非诉讼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和其本身具有执法性质以及它属于特殊实用文体所决定的。它要求法律观点明确、规格有矩、条理清晰、事理分明、事项齐备、文字精当,具体应用时,使人们准确无误地理解它的主旨,便于执行。因此,它的结构、内容要素、语言等都具有鲜明的格式化特点,具体表现为:
1.结构固定。法律文书的结构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内容依次为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当事人身份事项等;正文一般要写明犯罪事实或争议、纠纷的事实、适用法律解决问题的理由以及结论三项内容;而尾部则须交待清楚文书送达的机关名称、落款、附注等项内容。
2.事项固定。法律文书不同文种的事项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并固定不变。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对案由、案件来源、审理经过等都有规定的要求,而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则更明确了被告人的身份事项及排列顺序: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犯罪经历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等。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对审判程序的简缩语也是固定的,一审用“初”字,二审用“终”字,复核审用“核”字,提起再审用“监”字,一审程序再审用“再初”字,二审程序再审用“再终”字,变更执行内容的减刑、假释案件用“执”字。
3.称谓固定。法律文书中当事人的称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表述,不得混淆。如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称谓为“原告”、“被告”,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称谓为“自诉人”、“被告人”,而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当事人称谓则是“被告人”、“被害人”等。
4.用语固定。为了确保法律文书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保障法律文书的质量,法律文书中的许多用语基本固定。如裁判文书的.案由、案件来源、法庭组成、审判方式、当事人到庭情况等,格式中都规范了固定用语。一审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层次用语也固定为“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而在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样式中,对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文字叙述类文书的理由部分都规定了固定用语。如提请批准逮捕书的理由部分规定为:“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构成简要说明罪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涉嫌_罪,有逮捕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三、执行的强制性
归根结底,法律文书是为具体实施法律而制作、为司法实践服务的,文字是表现形式,而法律才是它的核心。同法律规范本身一样,法律文书也是以法律的强制性为其基本保障的,因此,就文书的效力而言,法律文书具有鲜明的强制性特点。这种强制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文书一经依法制作并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执行,不得违抗,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逮捕证》是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时使用的法律凭证,不仅具有证明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身份和执行逮捕活动的合法性,而且具有严厉的法律强制性。持《逮捕证》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对抗拒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包括武器)。对阻挠执行逮捕的其他人员也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凭《逮捕证》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住所及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搜查。二是法律文书一旦制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若认为法律文书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必须严格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经有关司法机关复核审定才能依法变更,其他任何部门、个人都无权改变。如若出现误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现象,相关部门对其改正也有明确规定,不得随意涂改。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试行规则》第七条规定:“凡裁判文书中出现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的,未送达的应重新履行签批手续后重新制作,已送达的应以裁定补正,禁止使用校对印章。”
四、制作的时效性
法律文书是诉讼活动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有时限的要求,法律文书的制作与使用也有严格的时效限定。例如公安机关对同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认为有错误时,依法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原决定重新进行审议时所制作的《要求复议意见书》,应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决定的五日内送出。再如,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当庭口头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判决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不能无限期拖延。同样,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也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和副本,逾期未提出的,则视为不上诉,原判决即发生效力。办案贵在及时,诉讼不能拖延,法律对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阶段都明确了时限要求,当然体现诉讼环节的法律文书也必须遵守这一时限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