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最新条例(优质3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最新条例 篇一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企业职工的保障和福利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其中,关于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的医疗期规定尤为重要。最新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于企业职工的医疗期进行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下面将对其中的几个重要内容进行解读。
首先,该条例明确了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限。根据条例规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享受连续病假期限为6个月。在这段时间内,企业应当为职工支付相应的工资福利,并且不得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的出台,无疑为职工提供了更多的保障,使他们能够在面对疾病或意外伤害时更加安心。
其次,条例还对于医疗期的延长进行了规定。在特殊情况下,职工的医疗期可以延长。例如,如果职工在病假期满后仍未康复,经医疗单位证明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可以申请延长医疗期。此时,企业应当继续支付职工的工资福利,并重新办理病假手续。这一规定体现了政府对于职工健康的关注,为职工提供了更多的治疗机会,使他们有更多的时间和条件康复。
最后,条例还对于职工医疗期期间的权益进行了保障。在医疗期内,企业不得以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为由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同时,企业也不得降低职工的待遇或职位,并且要保证职工的工资福利不受影响。这一规定的出台,有效地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企业在职工患病或负伤时的不当行为。
总的来说,《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最新条例的发布对于保护职工的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该条例的出台,为职工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福利,使他们能够在面对疾病或意外伤害时得到及时的治疗和照顾。同时,条例也规范了企业的行为,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相信随着这一条例的实施,职工的健康和福利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最新条例 篇三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最新条例
导语: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2016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
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