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及注意事项(精选3篇)

联合体投标及注意事项 篇一

联合体投标是一种常见的投标方式,特别适用于大型工程项目或需要多方合作的项目。在联合体投标中,多个公司或组织联合起来共同参与投标,以提高中标的机会和实施项目的能力。然而,联合体投标也存在一些注意事项,以下将介绍一些关键点。

首先,确定合作伙伴是联合体投标成功的关键。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是确保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合作伙伴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专业能力,能够与自己的公司或组织形成良好的协作关系。在选择合作伙伴时,需要考虑其在相关领域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以及其在过去的项目中的表现。

其次,明确各方责任和利益分配是联合体投标的关键步骤。在联合体投标中,各方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职责。这可以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来实现。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利益分配方式。只有当各方的责任和利益得到明确界定时,才能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再次,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机制是联合体投标成功的关键。在联合体投标中,各方之间的沟通和协作非常重要。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各方应建立起高效的沟通和协作机制。这可以通过定期开会、制定项目计划和分工等方式来实现。同时,各方应保持积极的沟通和协作态度,及时解决问题和处理纠纷。

最后,注意法律和合规问题是联合体投标不可忽视的方面。在联合体投标过程中,各方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招投标法、反垄断法等。各方应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并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总之,联合体投标是一种有效的投标方式,但需要注意一些关键事项。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明确各方责任和利益分配、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以及注意法律和合规问题,都是确保联合体投标成功的关键因素。在实施联合体投标前,应对这些事项进行充分的准备和规划,以提高中标的机会和项目的实施能力。

联合体投标及注意事项 篇二

联合体投标是一种常见的投标方式,特别适用于大型工程项目或需要多方合作的项目。在联合体投标中,多个公司或组织联合起来共同参与投标,以提高中标的机会和实施项目的能力。然而,联合体投标也存在一些注意事项,以下将介绍一些关键点。

首先,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是联合体投标成功的关键。合作伙伴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专业能力,能够与自己的公司或组织形成良好的协作关系。在选择合作伙伴时,需要考虑其在相关领域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以及其在过去的项目中的表现。同时,还应考虑合作伙伴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以确保其能够履行合同义务。

其次,明确各方责任和利益分配是联合体投标的关键步骤。在联合体投标中,各方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职责。这可以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来实现。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利益分配方式。只有当各方的责任和利益得到明确界定时,才能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再次,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机制是联合体投标成功的关键。在联合体投标中,各方之间的沟通和协作非常重要。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各方应建立起高效的沟通和协作机制。这可以通过定期开会、制定项目计划和分工等方式来实现。同时,各方应保持积极的沟通和协作态度,及时解决问题和处理纠纷。

最后,注意法律和合规问题是联合体投标不可忽视的方面。在联合体投标过程中,各方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招投标法、反垄断法等。各方应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并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同时,还应注意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等合法权益。

总之,联合体投标是一种有效的投标方式,但需要注意一些关键事项。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明确各方责任和利益分配、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以及注意法律和合规问题,都是确保联合体投标成功的关键因素。在实施联合体投标前,应对这些事项进行充分的准备和规划,以提高中标的机会和项目的实施能力。

联合体投标及注意事项 篇三

联合体投标范本及注意事项

因此,联合体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外,还应该向招标人提交一份联合体全体成员签署的就各成员间权利,义务,利益,责任的分配和承担的详细的工作协议,该工作协议应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这份工作协议的存在,不仅能保持联合体的正常存在,也能使联合体成员之间建立起信任和依赖。尤其是当联合体成员间发生纠纷时,这份工作协议就是招标人或联合体处理纠纷的直接依据。

投标担保也是联合体投标时必须提交的重要文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5条规定:“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财政部编,1997年版,清华大学出版)中规定:“联营体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将联营体全部成员定义为投标人,并列出全部成员名单。”由于联合体成员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在同一招标 1

项目中投标,因此,投标担保也就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成员或几个成员的名义提交。投标担保无论是由联合体所有成员或几个成员分摊出资提供还是由联合体中某一成员(比如牵头人)单独出资提供,必须要以联合体的名义提交给招标人,并在投标担保上列出联合体全体成员的名单以资证明。联合体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履约担保的提交也是如此。

三、关于牵头人的.作用和项目的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4条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这个规定有二点说明,第一指定牵头人是很重要的事,在投标时必须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如果在投标时没有这一授权,牵头人所代表的投标是无效的,联合体投标就会被招标人拒绝。第二牵头人的作用有两个,一是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二是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牵头人在“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的具体内容,权利和职责都有哪些,招投标的法规中都没有再进一步的说明。

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财政部编,1997年版,清华大学出版)中对联营体主办人(即联合体牵头人)的工作规定有:“1、代表联营体任何成员和全体成员接受指令和承担责任。2、负责全部合同的实施,包括支付。”可见,在世界银行《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联营体的主办人被授予了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这个授予是强制性的,否则联合体的投标被拒绝。

项目管理机构是工程承包人派驻工程现场负责全面履行合同的机构,项目负责人是工程承包人派驻工程现场全面履行合同的全权负责人,也是工程现场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合同

行为就是工程承包人的合同行为。对于联合体来讲,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合同行为就是联合体所有成员的合同行为。按照招投标法规牵头人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这一规定,联合体所有成员应授权牵头人组建驻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和派出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全面履行合同。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权力和责任在授权书内明确规定,项目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和岗位人员的设置、职权责任应得到联合体所有成员的同意。为防止牵头人控制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架空联合体其他成员,项目管理机构中应有联合体其他成员的参加。透明开放和共同参与的项目管理机构,有利于形成联合体所有成员共同管理工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局面。

四、联合体进行工程分包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按照该规定,联合体的成员无论多少,联合体本身是作为一个投标人对待的。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本身自然也就是工程总承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法规和规章中对于分包的规定与此是相同的。按照该规定,联合体是可以进行工程分包的(只要取得业主同意或合同约定)。

然而,由于联合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所以,联合体要分包工程必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31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对于分包商来讲,虽然他所分包的工程只是联合体中某个成员工程内容的一部分,但他并不对该成员负责,要向联合体负责,也就是向联合体所有成员负责。同样,联合体中所有成员无论和分包商是否有工作关系,都和分包商建立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因此。分包商的所有合同行为必须要经过联合体所有成员的认可才能有效。如果分包商的工作迟迟得不到联合体中某一个成员的认可,他的工作就无法实施。分包商的工作不能顺利实施,必然要影响到与分包商有工作关系的联合体成员的工作,这种影响很必然的引发连带责任风险。这种连带责任风险不仅来自联合体成员,也来自分包商。而且这种连带责任风险发生的机率很大。当这种连带责任风险发生的机率在和分包商无工作关系的联合体中成员身上被放大时,工程分包就行不通。所以联合体分包工程风险发生的几率太大,没有好处。

联合体成员是否可以单独进行工程分包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2条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 2

在同一项目中投标。”由此可见,虽然联合体成员都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一旦加入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这些成员的独立法人身份暂时失效。这些成员不能再以独立法人身份处理工程中的任何事务(包括自己工作范围内的事务)。所以,联合体成员没有分包工程的资格,不能单独进行工程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虽然联合体是因工程成立的一个临时性的组织,然而成员间的联合应该是强强联合,不是乌合之众,临时拼凑。从这个层面上讲,联合体各成员必须要有独立完成自己工作的能力。

工程是由联合体各成员分工协作完成的。对于联合体中每位成员来讲,其工作的内容和范围是整个工程的一部分。这部分工作的内容相对于整个工程是比较单一的,基本上是自己的专业工作。所以在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规定的每个成员的工作范围内的工作应该是由该成员独立完成的。

综上所述,联合体中标后不适宜搞工程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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