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释一【最新3篇】
劳动合同法解释一 篇一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劳动合同法解释一是对劳动合同法条款的解释和说明,旨在为执行劳动合同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解释一的内容进行深入探讨。
劳动合同法解释一共分为三十六条,涵盖了劳动合同法的各个方面。其中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具体规定,以及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护。这些规定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劳动合同法解释一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和内容。根据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以口头合同的方式对劳动者进行不公平待遇。
此外,劳动合同法解释一还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解释一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这一规定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情况。
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方面,解释一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平衡。根据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因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这一规定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维护劳动纪律和秩序。
总体而言,劳动合同法解释一为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提供了法律依据。通过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等问题,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劳动关系的平衡和谐。然而,也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解释一只是对劳动合同法条款的解释和说明,具体应用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劳动合同法解释一 篇二
劳动合同法解释一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劳动合同法解释一中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探讨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然而,根据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以口头合同的方式对劳动者进行不公平待遇。
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能够有效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首先,书面合同能够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信息不对称和合同漏洞的问题。另外,书面合同还能够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权益。当出现劳动纠纷时,劳动者可以凭借书面合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进行维权。
然而,实际情况中仍然存在一些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书面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未提供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书面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十日内未提供书面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解释一中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通过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书面合同,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劳动关系的稳定程度。然而,仍然需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确保劳动合同的订立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解释一 篇三
劳动合同法解释一
一、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一条【立法宗旨】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这里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将公平原则作为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可以防止劳动合同当事人尤其是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权利,有利于平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最后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社会法,劳动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合同短期化等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所以从构建***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还是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用人单位往往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不能平等的对待求职者。招聘单位的情况、信息对求职者的透明度往往是极低的,甚至有些单位还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或非法招用求职者。因此,本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作了规定。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应当让劳动者知道。因此,本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关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无论哪种方式,只要让劳动者知道就可以。
三、规章制度的异议程序
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按照当时的设计,就是将劳动者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劳动法进行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多样化,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已不适用劳动关系客观发展的需要。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即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此外,本法还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和现实劳动关系的需要,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专门规定。
1.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引起的争议。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不仅仅是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特色,而是世界范围内企业管理的一个趋势。职工如何参与企业管理,在哪些事项上,以什么形式和途径参与,我国的相关法律都作了规定。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公司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过程中,草案曾经规定:"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这样规定曾经引起较大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是用人单位的"单决权"。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只要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就可以了,规定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如果意见不统一,势必造成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久拖不决,用人单位的管理将无所事从。这样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实践中无法操作。另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制度规章制度应当有劳动者参与,从国外的情况看,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很多都是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决定的内容,属于"共决权"。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企业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最后,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法规定是针对所有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强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并不影响国有企业继续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如有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吃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这些虽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合理。也应当有纠正机制。因此,本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集体合同制度是当今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它是一项劳动法律制度;其次,它适用于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第三,集体合同的订立,主要通过劳动关系双方的代表或双方的代表组织自行交涉解决;第四,集体合同制度的运作十分灵活,没有固定模式,并且经法定程序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五,集体合同制度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
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本法。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