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精选3篇)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篇一
政府采购是指公共机构为履行公共事务需要,通过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方式,向市场供应商采购的行为。在政府采购中,招标采购是一种常见的采购方式,但是在某些情况下,非招标采购方式也是必要的。为了确保非招标采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政府制定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首先,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于紧急情况下的采购需求。在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政府需要快速采购物资或服务,以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群众利益。此时,招标采购的程序可能过于繁琐和耗时,无法满足紧急需求。因此,政府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快速满足需求。
其次,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于特殊性要求的采购项目。有些采购项目可能具有特殊性要求,如技术要求高、唯一性强、专利保护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通过招标采购方式,可能无法找到合适的供应商。因此,政府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选择非招标采购方式,寻找符合特殊要求的供应商。
此外,非招标采购方式还适用于政府间采购或国际组织采购。政府间采购和国际组织采购是跨国采购行为,需要遵循国际规则和协议。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可以根据国际规则和协议,选择非招标采购方式,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进行采购合作。
要确保非招标采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首先,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采购机构,负责非招标采购的组织和管理。其次,政府应当制定明确的采购流程和标准,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程序合规。还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对非招标采购进行监督和评估,防止腐败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总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出台,为非招标采购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管理规范。政府在采购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要求,合理选择采购方式,确保采购行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同时,政府也应当加强采购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果。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篇三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
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
六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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