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条例【精选3篇】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篇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基本建设在国家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资金的合理使用,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应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管理规定。在基本建设项目中,资金来源有政府投资、贷款、企业自筹等多种形式。因此,财务管理制度需要规定各种资金来源的使用范围和限制,确保资金的合理配置和使用。同时,制度还应规定项目资金的审批程序和报账要求,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
其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应明确项目财务核算的要求和标准。项目财务核算是评价项目成本和效益的重要依据。因此,财务管理制度需要规定项目财务核算的流程和方法,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制度还应明确项目财务核算的标准和指标,确保项目财务数据的可比性和可分析性。
另外,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应加强项目财务监督和审计的力度。在基本建设项目中,财务监督和审计是有效控制项目资金使用的重要手段。因此,财务管理制度需要规定财务监督和审计的流程和要求,确保项目资金的合规使用和防止财务风险的发生。同时,制度还应明确财务监督和审计的责任和权限,确保财务监督和审计的有效实施。
最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应加强财务信息公开和公正性的要求。财务信息公开是保障项目资金使用公开透明的重要方式。因此,财务管理制度需要规定财务信息公开的方式和内容,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披露和公开。同时,制度还应明确财务信息的保密要求和公正性原则,确保财务信息的安全和真实性。
综上所述,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对于保障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资金的合理使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管理规定、明确项目财务核算的要求和标准、加强项目财务监督和审计的力度、加强财务信息公开和公正性的要求,可以有效提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基本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篇二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的顺利进行。在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制度应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多种多样,如政府投资、贷款、企业自筹等。因此,财务管理制度需要规定各种资金来源的使用范围和限制,确保资金的合理配置和使用。同时,制度还应规定项目资金的审批程序和报账要求,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
其次,制度应明确项目财务核算的要求和标准。项目财务核算是评价项目成本和效益的重要依据。因此,财务管理制度需要规定项目财务核算的流程和方法,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制度还应明确项目财务核算的标准和指标,确保项目财务数据的可比性和可分析性。
另外,制度应加强项目财务监督和审计的力度。在基本建设项目中,财务监督和审计是有效控制项目资金使用的重要手段。因此,财务管理制度需要规定财务监督和审计的流程和要求,确保项目资金的合规使用和防止财务风险的发生。同时,制度还应明确财务监督和审计的责任和权限,确保财务监督和审计的有效实施。
最后,制度应加强财务信息公开和公正性的要求。财务信息公开是保障项目资金使用公开透明的重要方式。因此,财务管理制度需要规定财务信息公开的方式和内容,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披露和公开。同时,制度还应明确财务信息的保密要求和公正性原则,确保财务信息的安全和真实性。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保障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资金的合理使用的重要手段。通过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管理规定、明确项目财务核算的要求和标准、加强项目财务监督和审计的力度、加强财务信息公开和公正性的要求,可以有效提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基本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篇三
2018年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第二十八条 校园建设处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校园建设处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必须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设备价款结算是指根据基建项目中的设备采购合同而结算的相关款项。设备价款结算要求:
(一)按法定程序与中标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内容应完整,责任应明确。
(二)设备价款结算。
1.根据设备购销合同,第一次预付款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
2.设备到施工现场经开箱验收合格后,付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60%。
3.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付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90%。
4.质量保修金按合同价款的10%预留,退还程序参照工程质保金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材料价款结算是指根据基建项目中的材料采购合同而支付的相关款项。材料物资的采购,必须根据校园建设处审定的、与标底一致的材料供应计划、材料合同、入库单等手续付款。发生材料变更时必须依据材料变更计划和入库单付款。
第三十一条 其他价款结算是指根据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其他零星费用的结算,依据相关合同及学校有关规定结算。
第三十二条 上述各类价款的结算均需履行严格的财务支出审批手续:
1.单笔支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校园建设处审批支付;
2.单笔支付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校园建设处审核,报分管基
建校领导审批;3.单笔支付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的,由校园建设处审核、分管基建校领导预审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单笔支付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由校园建设处审核、分管基建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预审后,报校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如果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价款结算。
第六章 竣工决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与项目决算相关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基建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总决算。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对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协调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各编制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 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基建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三十九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应按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转出投资价值及待核销基建支出。
第四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材料,需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依据项目批复进行账务处理,校园建设处依据批复办理产权登记和资产交付手续,资产管理处核对交付使用资产清单并实施后续管理。
第七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基建财务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基建项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预算、建设成本核算、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校园建设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项目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工程项目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1)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2)概预算编制与审核;(3)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4)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
第四十四条 基建项目支出审批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相关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基建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情况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六条 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时,建设部门应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工程变更价款支付业务的审核。
第四十七条 基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都要依照法律、法规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财务、审计人员有权了解所有工程合同的签订、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招投标等过程中与建设资金收支有关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基建项目有关的财会、审计人员对各项经济业务活动有知情权,财会、审计人员应主动了解主管部门投资方向和学校基建计划,参与工程项目预算(概算)、招投标、设计、采购、施工合同的签订,做好财务监督工作。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更正、补充或予以退回。
第四十九条 对没有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度,或违反基建财务制度的行为,将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应加强和完善基建档案的管理,妥善保管建设、财务、审计等档案,及时向校档案馆办理移交。
第五十二条 如果使用财政专项、国债资金等建设资金,按各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