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调研报告(精简6篇)
消费者权益调研报告 篇一
消费者权益调研报告
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了解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权益保护情况,我们进行了一项消费者权益调研。
调研结果显示,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益保护有着较高的期望。他们普遍认为,合理的价格和良好的服务是他们的基本权益。然而,实际情况却并不乐观。在调研中,许多消费者表示自己曾遭遇过不合理定价和劣质产品的情况。这表明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市场监管不力,相关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不够,容易导致商家违规操作。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对商家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第三,消费者对自身权益保护意识不强,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容易被商家欺骗。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加大对商家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对商家的有效威慑。其次,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明确消费者权益的边界和保护措施,加大对商家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三,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增强其对商家欺骗的辨别能力。
消费者权益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只有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市场经济才能够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调研报告 篇二
消费者权益调研报告
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了解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权益保护情况,我们进行了一项消费者权益调研。
调研结果显示,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益保护有着较高的期望。他们普遍认为,合理的价格和良好的服务是他们的基本权益。然而,实际情况却并不乐观。在调研中,许多消费者表示自己曾遭遇过不合理定价和劣质产品的情况。这表明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商家在定价上存在不公平和不透明的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有效地评估产品的价值。其次,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虚假宣传和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第三,售后服务不到位,商家对消费者的投诉和维权不予解决,导致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加强对商家定价行为的监管,推动价格形成机制的透明化,减少不公平定价现象的发生。其次,加强对商家宣传和广告的监管,打击虚假宣传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第三,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投诉和维权机制,加大对商家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只有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市场经济才能够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调研报告 篇三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消费者,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针对消费者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屡受侵犯的事实,我于20xx年10月至20xx年3月对中国商品市场,进行了调查。深入地剖析原因,并提出了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构建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对策。
一、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规定,消费者有以下九项重要权利: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知情权;索赔权;受尊重权;依法结社权;获得知识权;批评监督权。此外,我国目前己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管理条例》、《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由此可见,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视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消费者权益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现状比较普遍,也比较严重。
(一)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绝
严重侵犯和威胁着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 近几年来,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投诉始终高居榜首。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公布的数据,2006年上半年全国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件数为318868件,其中投诉商品质量问题的就占到了63%。又如2007年第一季度,广西区各地消协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案件有2823件,其中商品质量的投诉就有1789件,占投诉总量的63.4%。贵州省各地消协在2007年上半年受理消费者投诉3787件,其中对商品质量的投诉有2743件,占投诉总量的72.43%。福建省各地消协在2007年上半年受理消费者投诉28734件,其中对商品质量的投诉有14792件,占投诉总量的51.48%。
(二)电信、汽车、医疗、商品房等服务行业的价格缺乏透明度
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权,价格欺诈现象也时有发生如2007年第一季度,广西各地消协受理价格问题方面的投诉就有274件,占总投诉的9.7%,与2006年同比增长45%。其中电信145件,占总价格问题投诉的52.9%,与去年同比增长163.6%;商品房24件,占总价格问题投诉的8.8%,
与去年同比增加24%件。贵州省各地消协2007年上半年消费者对价格的投诉206件,占投诉总量的5.43%;浙江省各地消协2007第一季度受理的价格投诉335件,占投诉总量的5.26%。
(三)虚假广告的投诉增多
一些经营者用虚假广告、包装、说明书等形式,故意隐瞒产品的真实性能、主要成分、使用方法等,对必须说明的内容含糊其辞或故意夸大功效,引诱消费者上当。如著名的欧典地板事件和全国牙防组认证事件。
(四)不平等格式条款难以遏制,继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现在一些行业、宾馆、超市、酒店、商场等继续以不平等格式条款、店堂告示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商品拆开包装,概不退货”,“寄存物品丢失损坏,最高赔偿额为100元”,“降价、中奖商品不予三包”,“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等。
此外,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由选择权和维护尊严权也时常受到各种非法干涉或者侵害。如在2007年第一季度,广西各地消协受理了消费者人格尊严被侵犯方面的投诉7件。贵州省7件,占投诉总量的0.18%。浙江省各地消协27件,占投诉总量的0.42%。
综上所述,目前,消费者的权益并没有得到较好的保障。2007年3月12日,中消协将其于2006年起联合全国45个省市对消费者进行的调查显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35.9%的消费者表示合理要求虽然得到解决,但本人并不满意;27.2%的消费者反映合理要求根本没有得到解决。
二、消费者权益屡受侵犯的原因
在我国如此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有大量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存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消费者的相树弱势地位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所以被侵害,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单个的消费者在经济实力和专业知识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特别在在现代社会,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成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会进一步加剧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即强势更强、弱势更弱。
(二)法律赋予消费者维护权益的途径虽多,但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实效
根据《消法》第34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款规定似乎为消费者解决消费纠纷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天地,但实际的情况却是: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违法经营者很少会积极主动配合协商;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较少,且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调解成功率并不高;我国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不清,在处理案件上相互推诿。而且即使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行政机关不能强制执行,所以,行政机关也难以成为消费者依法的靠山。由于实行仲裁制度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事前就纠纷解决办法达成了仲裁协议。而现实生活中,在消费纠纷发生后,很少有经营者主动愿意或积极配合与消费者达成通过仲裁解决消费纠纷的协议。因此,在客观上,消费纠纷仲裁制度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此外,目前我国的诉讼制度比较传统,针对小额消费纠纷和群体性诉讼,虽然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已经在积极探索、尝试灵活、便捷的诉讼方式。但就全国来说,还没有建立起一套适合解决我国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烦琐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时间严重地打击了消费者提起诉讼的积极性。因此,就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发生消费纠纷后,大多数消费者选择消费者协会,然而,在消费者协会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大多数消费者就只好自认倒霉了。
(三)《消法》规定的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惩罚的力度不够
《消法》中规定的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惩罚的大多数条款都是建议性的,不能有力地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而真正具有惩罚性的只有《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经营者拒不接受调解,消费者最终还是要通过打官司才能获得此赔偿。因此,此条款的作用就大打折扣,导致虚假广告和假冒伪劣产品到处都有。
三、促进“消费和谐”,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和对策
(一)完善消费诉讼制度,简化诉讼程序
消费纠纷中,一方为实力雄厚的企业,另一方为势单力薄的消费者个人。因此消费诉讼应当实行简便易行的程序,强调简易、迅速、经济地解决消费纠纷。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根据消费纠纷的特点专设诉讼程序的规定,而将消费纠纷与一般的民事纠纷一起共同适用普通审判程序,不能体现国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我国必须借鉴吸纳发达国家的消费者诉讼制度,简化诉讼程序。一是建立小额的消费诉讼法庭,灵活的解决消费纠纷。二是实行巡回法庭办案,独任审判等,以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激起消费者诉讼的积极性。
(二)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
由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正常的经营秩序,因此,当前各国在消费者立法中,普遍加重了对违法者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我国消费者权益屡受侵犯,假冒伪劣产品大行其道的情况下,我国也应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让违法的经营者得不偿失,再也不敢涉足违法经营。
(三)制定《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借鉴日本《消费者契约法》的规定,规定公用事业部门等垄断行业在与消费者订立和履行交易合同时,必须履行保护消费者的承诺,否则,消费者有权终止交易合同,规定交易合同中与消费者保护契约相抵触的条款,一律无效。
(四)构建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每一个消费者都是潜在的可能受害人。而且由于现代的消费涉及的面较广,特别是那些虚假广告和假冒伪劣产品涉及的地域广,受害的消费者也多,所以,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消费者诉讼具有公益诉讼的属性。如果在消费者诉讼中,仍然以“直接利害关系”限定消费者诉讼的主体范围,可能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而无法保护公众及社会利益。因此,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的消费诉讼,不应恪守传统诉讼法理论“无直接利害关系便无诉权”的要求,而应将原告范围扩及于任何组织和个人。这就解决了我国传统的诉讼法理论导致的消费者公众利益受害无从救济与热心公益事业者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五)强化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国消费者协会把“消费和谐”作为2007年年主题。所谓“消费和谐”,就是在消费领域中全社会要树立一种“消费和谐”的理念,经营者、消费者、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消费和谐”的市场环境,推动扩大内需,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因此,要促进消费和谐,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就需要全方位地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特别是要强化各级行政机关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产品进人市场之前,政府职能部门要把好注册审批关,从源头上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在产品进人市场之后,工商、质检、卫生防疫、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尽量降低消费侵权发生的可能性。在消费纠纷发生后,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接受消费者的投诉,绝不能互相推诿。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建议赋予消费者起诉行政机关的权利。此外,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保障各级消费者协会的经费和人员,赋予消费者协会更广泛的职能,真正成为消费者的可靠对象和信赖对象。
消费者权益调研报告 篇四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之一,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较少直接体现在反垄断法的视野中,反垄断法更注重保护市场竞争力。从本质和客观要求来看,市场经济是消费者主权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迎来了一个全新的消费者主权时代。各种垄断行为不仅具有明显排斥市场竞争的特点,而且会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因此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为了在自由市场竞争中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本文试图考察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律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寻求方嘉的建议。
一、拷问:为什么从反垄断的角度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律是事物本质产生的必然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都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考量因素,都围绕保护消费者权益设计了相应的制度。然而,在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并不是统一在一部法律中,而是独立存在的。说明二者既有内在联系,又有显著差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现实市场交易中的特定市场交易行为框架内,对消费过程中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提供直接保护。这种保护是特定的,具有事后救济的性质。《反垄断法》侧重于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以确保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秩序。同时,企业或企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实施的一系列限制性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表面上看,直接受害者是其他经营者,但本质上或最终结果是侵犯消费者利益。可见反垄断法对消费者的保护是迂回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部单一的法律来完成的,而是由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各种法律制度结合而成的一套消费者保护制度体系,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各种市场竞争行为来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因此,有必要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考察:反垄断视角下消费者权利救济的困境
(一)消费者权益救济符合垄断规制体系不要给力的尴尬
反垄断法禁止非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非法集中和行政垄断。有些垄断行为看似短期内对消费者有利,但长期来看,可能会排挤向消费者提供相同产品的企业,形成寡头垄断局面,失去消费者的选择权。面对各种垄断行为,消费者权益救济遭遇垄断规制体系不要给力尴尬的局面。
1、垄断协议的规制体系。在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制体系中,忽视了企业通过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垄断协议密切相关,有些垄断协议会导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附带后果。所以他们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是类似的。比如家电、航空、汽车、钢铁等寡头或垄断竞争的行业,价格联盟是通过垄断高价或掠夺性定价& mdash& mdash一是依靠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力量,在短时间内大幅降低商品价格,与同行业竞争对手进行价格战,然后在同行业其他竞争对手被挤出竞争市场后,全面提高商品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监管制度。目前,在我国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体系中,对于具有合法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对消费者权益造成的损害如何规制,并没有规定。比如我国铁路线路的垄断经营就是典型的国家授权的垄断经营模式。在没有相关竞争对手的情况下,这些垄断企业很容易通过其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其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从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此外,微软和英特尔等跨国公司在中国拥有巨大的市场影响力。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上,微软凭借其知识产权的主导地位,有能力也有动机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以此来剥削消费者。
3、运营商集中监管系统。中国《反垄断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根据这篇文章,我们发现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一些规定有工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报告的第二页
政策的色彩是必然的。然而,一些产业政策导致的经营者集中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一致。比如中国的航空运输业,国家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可能会制定产业政策对该行业进行引导。此时产业政策显示,国内众多大型航空公司将联合统一定价,提高国内航空运输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采取产业政策是为了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保护消费者权益也应该是制定产业政策的应有之意。
4、行政垄断规制体系。在行政垄断规制体系中,不存在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为个体国有企业提供不公平庇护的行为规制体系。目前,我国经济体制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对个体国有企业进行不公平庇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中石油和中石化作为石油行业的双寡头企业,并不试图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而是利用行政权力赋予的偏好,逃避市场竞争,任意操纵产品的市场价格,导致石油企业优秀不能赢,坏无法消除的恶性局面,无法合理配置社会自由,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消费者权益救济中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缺失
1、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过于简略。中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有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该条规定了民事责任,但对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方式没有具体规定。事实上,责任主体远不止经营者,责任主体有很多,包括经营者的决策者、主要实施者、行业协会主要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这是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体系构建中责任主体相关规定的制度性缺失。另外,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的受益人是只包括直接受害者,还是既包括直接受害者,也包括间接和潜在消费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2、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和承诺承诺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才刚刚形成,立法者在制定宽恕政策的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 mdash& mdash宽恕政策如何在通过减少甚至免除罚款的手段鼓励违法者坦白违法行为的同时保护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消费者还能获得向非法经营者索赔的权利吗?关于承诺承诺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一旦作出承诺承诺,有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必须受承诺约束;第二,反垄断执法机构接受承诺意味着放弃对承诺企业的法律制裁,包括罚款。一方面,该制度对关联企业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免除关联企业的所有法律制裁可能会使受损消费者处于无法获得相应救济的尴尬境地。
三、探索:反垄断法视角下消费者权利救济的启示
(1)完善垄断监管体系
首先,就垄断协议而言,应该制定具体的规则来规范经营者因垄断协议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避免一些垄断竞争行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电信等服务行业存在的不合理资费收取、捆绑销售、限制用户自由选择通信服务等现象,赋予法律公益研究中心等第三方对部分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和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避免单独出现消费者。这个松散的团体与运营商战斗在处于劣势的过程中。
其次,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体系中,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因素作为考虑经营者合法市场支配地位的指标。明确排除那些不利于消费者公平交易和自主选择权利的经营者拥有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对因知识产权获得合法垄断地位的自然垄断企业和经营者,建立长效监管体系,在未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严格审查其合法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成立,降低利用其支配地位谋取经济利益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风险。
第三,在制定具有产业政策性质的经营者集中监管制度时,应注意协调经营者集中与以这些产业政策为导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制定产业政策经营者集中监管制度的应有之义。此外,在回顾运营商的M&A行为时,我们应该重点把握学位,争取规模学位,使企业在保证消费者福祉的同时实现规模经济。
此外,笔者认为应丰富反垄断法中关于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赋予消费者更多的物权。具体来说,消费者有权监督反垄断法的实施。仅仅依靠政府机构监管垄断行为是不够的。建立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监督机制,避免或减少公共权力监督机构的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
(2)完善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
1、完善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反垄断民事责任主体的资格不明确、模糊,受到诸多限制。民事责任制度中的请求权主体,需要明确哪些主体有资格对非法垄断行为提起诉讼,即哪些主体有资格作为原告。在世界范围内,美国明确要求原告必须是直接购买者,而其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将原告资格授予间接购买者。就我国而言,有学者指出,由于法官经验不足,执法资源有限,应当限制私人反垄断诉讼的原告资格。但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不应违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也不应有损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不应将潜在消费者排除在原告资格之外,但应尽快完善潜在消费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2、完善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和承诺制度。在实施宽恕政策或接受相关企业承诺时,决策应考虑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实施宽恕政策和接受承诺制度时,可以顺利行使相关消费者的请求权,避免相关消费者因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无法获得救济的情况。
(3)完善反垄断法的实施
1、设立特别法院,对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拥有管辖权。当反垄断诉讼发生时,应设立专门的法院对其进行管辖。由于反垄断法不同于合同法,通常很容易通过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一个行为是否合法。而大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判断需要运用专业知识和复杂的经济分析,对法官的素质要求较高。因此,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法院来管辖私人诉讼案件。在这个过程中,也要注意专业法院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系。如:法院对执法机关的监督,执法机关认定的事实对法院的约束力。
2、引入反垄断法后续执法机制。赋予与反垄断诉讼有合法利益关系的案外人向法院申请加入现有诉讼的权利,即借鉴美国反垄断诉讼的后续执行模式。后续执行模式以反垄断机关的决定为前置程序,在反垄断机关先前决定的'基础上,由私人当事人对被告的非法垄断行为提起诉讼。美国的经验表明,反垄断后续执法机制在美国私人寻求垄断侵权救济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后续执行机制可以让消费者摆脱个别起诉的困境。我国应该提倡这种实施方法,以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利的积极性。
结束语
消费者主权时代的到来,给消费者权益问题带来了极大的关注。虽然我国《反垄断法》颁布较晚,但它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这实际上弥补了专业法领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本文在借鉴国外反垄断法经验的基础上,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对进一步完善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粗浅的探讨,并提出了初步设想。当然,本文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对于一些系统的创建也没有系统,这是作者未来的方向。笔者深信,在消费者主权时代,中国的《反垄断法》将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调研报告 篇五
调查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社会的人离不开消费,消费与人们生活水平的高低息息相关。自1994年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然而,目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还是有发生,因此开展了关于xx市居民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的问卷调查。
调研目的
(1)通过此次调研活动,发现当地居民遇到的有关消费权益的问题,了解当地居民消费权益保护现状,调查其关于消费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识情况;
(2)通过这次的调研活动,帮助居民认识自己依法具有的消费权益,提高居民维护消费权益的意识;保障当地居民的消费权益;
(3)为当地政府、司法所了解当地居民消费权益问题、保障居民消费权益工作的开展提供数据资料,有利于政府、司法所采取相应措施建设和谐的消费环境;
(4)通过司法所访谈,获取当地居民消费权益保护状况以及维护消费权益的法律途径的相关信息,让居民学会多途径地解决消费者权益问题。
调查方式:于20xx年7月13日—7月17日通过不记名问卷调查的形式对一部分消费者进行了问卷调查。
调查对象:xx市大坪镇居民
调查亮点:问卷调查表分为实体消费卷和网络消费卷两种。
摘要
为了解与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开展了xx市居民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的问卷调查。问卷调查表分为实体消费卷和网络消费卷两种,本文分别对实体消费调查与网络消费调查进行了深入的归纳、总结与分析。消费者权益受侵的主要原因包括:法规不完善,惩罚力度不够;维权成本高、风险大;调解成本高,无正规仲裁机构。最后提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完善消费诉讼制度,简化诉讼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网络体系和消费者协会建设;不断强化消费者自身权益保护意识。
关键字:
xx市 消费者 权益保护调查 报告
一、xx市消费者问卷调查可行性分析
1、调查目的与目标的针对性。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消费呈现出了高端化、网络化的特点,同时,消费与人们生活更加的密切。尽管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但是,还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本调查是为了解与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寻找与分析问题的所在,并且探寻相应的对策。调查针对xx市居民消费者,开展权益保护现状的问卷调查,其针对性与目标指向性十分的明确。
2、调查人群的代表性与可接受性。本次调查选取的是xx市大坪镇居民,选取的对象属于中层群体,里面既包括了xx市的现代居民,也有比较传统式的消费者,涵盖了不同的层次,因此更具代表性。同时,这里的居民,人情好,对于公益事业十分的热心,目标的选取能够很好的保障问卷调查的实现,增强了问卷的数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3、网上购物的普遍性与网络问卷调研的必要性。首先,互联网形态下的外部大的市场环境日趋成熟,对传统产业的影响不可忽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意识的逐渐开放,更多的人加入到买电脑上网的行列。网上购物人群迅速扩大,各种网络设施的完善,经济的持续发展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网上购物已逐渐成为人们热衷的消费方式。其次,网络正在冲击着人们的传统消费习惯和思维、生活方式。越来越多的人们逐渐习惯于到网上查找信息,进行消费。同时网络具有很大的复杂性,信息当中有很多的无效甚至是欺骗性的信息。网络消费者的增多同时要求我们更多的关注这样一个消费群体的权益的保护。
4、问题解决的紧迫性。针对目前消费者的权益的问题,寻找相应的解决策略,压制各种各样的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已经是当务之急。只有寻找有效的途径尽快的解决问题,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5、调查人员的专业性与分析的科学性。调查人员为从事专业研究的专业学生,从问卷的涉及、调研的开展、问题的分析、总结与归纳具有严密性与科学性,并且有着专业的法律、法规知识,从而有效保障了本次调查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6、结论的指导与借鉴性。本次调查的结论,对于相关部门制定基本的地方法规与规章,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执法,消费者自身进行权益的保护具有指导与借鉴意义。
二、调查问卷数据分析
在接受本次调查的消费者中派出250份问卷,回收235份,42份问卷无效 193份问卷有效。
(一)实体消费问卷调查表分析
参加问卷调查的学历水平多为初中高中,分别占31%和43。5%,大学及以上31人,占16。1%。
是否遇到过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中126人表示偶尔会遇到,占65。3%,其余为从不和经常。在“哪些领域的消费过程中遭遇过侵权行为”的调查当中,按百分比的多少由高到低依次为:家用电器、食品饮料、手机通讯、医疗医药,在房产住宅以及汽车产品、数码产品当中也时有发生但占比靠后,在投资理财以及其他中占比最少。说明了在家电、食品等必须品当中的侵权是最为严重的。在如“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种侵害最主要的表现为什么”的调查当中受到较大的经济损失的占62%,受到精神损害的占35%,造成人身伤害的占19%。对“日常消费和享受服务的经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的问卷中显示,其中由高到低主要有:假冒伪劣依然横行、虚假广告误导公众、劣质服务比比皆是,食品安全事故多发也是其中一项。对于“是否了解过消费者有哪些权益”调查当中,很了解的很少只有7%,大部分了解的只有29%,说明对消费者自身权益的了解还很不够,这不利于消费者自身的维权。
对于消费者权益宣传工作的看法当中,认为欠妥,宣传力度较弱的占到了61%,说明宣传力度不够,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加强。“对于侵犯您消费者权益的商家,您会不会投诉”调查当中,显示视情况而定的最多,占71%,只有17%的人表示一定投诉,从不投诉的也有,占到了12%。投诉渠道由高到低的占比依次为商局或者消费者协会,采取法律手段(其中提起诉讼的最多,也有选择上门投诉的),但是数据来看选择忍声吞气,自认倒霉的人也不在少数,但是暴力解决很少,说明现在的消费者以及逐步的趋于理性。“若有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您是否愿意参加”的调查当中不愿意很少,说明公众开始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最后“对于本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有什么想说”一项的开放调查当中主要有:希望加强对消费权益保护力度,严格执法;尽力加大宣传权益保护知识;希望国家、政府加强食物药品等的监管等。
(二)网络消费问卷调查表分析
“在网上购过物吗”的调查结果显示,经常购物的人占34%,偶尔购物的占到了35%,有需要才买的有26%,从未网上购物的仅仅为5%,这明网上购物已经相当的普及了。对于“您是否在网购过程中被骗过,比如买到假货或者是劣质产品”的调查结果当中,经常的占到了7% ,选择偶尔的最多,占到了49%,几乎没的占全部的32% 表示从未的人占12%,说明假货或者是劣质产品还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对于“如果网购的东西不符合您的要求,您会选择退货吗”的调查中,选择坚决退货,不会和看情况的三者基本持平。着在很大的程度上滋生了消费者的侵权行为,如果每一个消费者都能够及时的拿起法律武器进行自我维权,侵权行为会受到最大程度的遏制。在对于“如果您网络购物被骗了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一项的调查当中,渠道的选取由高到低依次为:网购网站投诉,自己找买家干涉解决,消费者协会投诉,不投诉,自认倒霉,选择警察局报案以及质检部门举报的人很少,几乎微乎其微。最后“对于本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您有什么想说的”,主要包括希望网上服务越来越好;希望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很少有自身提高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有效保护的。说明现在的消费者的自身的维权意识还不强。
三、费者权益受侵的主要原因
(一)法规不完善,惩罚力度不够。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我国《消法》中规定的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惩罚的大多数条款都是建议性的,就不能有力地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二)维权成本高、风险大。
当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打官司存在两方面的困难,一是由于消费争议的金额一般不大,一场官司要经过复杂的仲裁程序,沉重的费用负担往往弄得消费者筋疲力尽、得不偿失。二是举证责任往往对消费者不利,使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的规定,按照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的推论,消费纠纷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生产、经营者正好以此为借口而不出鉴定费,致使很多消费纠纷因鉴定费无处可出而无法解决。
(三)调解成本高,无正规仲裁机构。
由于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违法经营者很少会积极主动地配合协商;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较少,且无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调解成功率不高。我国行政执法部门分工不够明确、职责不清,在处理案件上相互推诿。再加上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所以,行政机关也难以成为消费者依法的靠山。我国目前没有建立消费者权益仲裁制度,实践中很少有消费者通过现有的仲裁机制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
四、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消费诉讼制度,简化诉讼程序。
在消费纠纷中,由于经营者实力雄厚,而消费者势单力薄,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实行简便易行的程序,强调简易、迅速、经济地解决消费纠纷。“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根据消费纠纷的特点专设诉讼程序的规定,而将消费纠纷与一般的民事纠纷一起共同适用普通审判程序,不能体现国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因此,建议我市司法部门考虑尝试简化诉讼程序,建立小额的消费诉讼法庭,灵活解决消费纠纷;实行巡回法庭办案,独立审判等,以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激发消费者的诉讼积极性。
(二)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
“政府及执法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快速审理各种维权案件。”要把食品、药品、涉农市场继续作为维权的重点,要在通讯、医疗、住房、医保、社保、保险、教育等消费领域逐步消除不平等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让消费者“明白”消费。对这些消费领域都要监管到位,不断探索监管关口前移的方式和方法。监测手段,逐级要相互明确,防止推诿和扯皮。
(三)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网络体系和消费者协会建设。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现在消费者面临的商品与服务品种及项目越来越多,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机率和投诉率也会相应增加。消协作为广大消费者投诉的主要受理机构,要认真履行《消法》赋予的职能,积极协调和处理消费纠纷,并努力把投诉的站点扩展伸延到农村、社区、学校、商场等,为消费者投诉开辟“绿色通道”。
(四)不断强化消费者自身权益保护意识。
近年来,由于政府与消协部门的大力宣传,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消费保护意识不断强化。这方面的宣传今后还要长期坚持下去。要克服"消费安全是当事者的事",克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参与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大行动中来。同时,政府和消协部门要坚持对经营者进行长期宣传教育,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自身也要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督机制,把好商品质量关和服务质量关,力争在自身范围内解决质量上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五、经验及总结
总的来说,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但是要真正实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具体工作依然非常艰巨,通过调查发现无论在实体还是在网络的消费当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通过调查,归纳总结查找了相关的原因,并相应的提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建议。希望对消费者以及消协的立法、维权等多方面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此次调查仅仅面向部分消费者,看法难免片面。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只有消费者自身不段的提升维权意识,真正的去维权,才能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合法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会得到较大的改观。
消费者权益调研报告 篇六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为了更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市场秩序,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在王振东副主任的带领下,于3月29日,对工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视察。为了全面了解情况,在视察前,财工委还组织了来自外贸公司、文化局、粮食局、商贸总公司等12个单位的15位同志召开座谈会,听取了他们的汇报、建议和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执行《消法》工作的基本情况
自1994年1月1日《消法》实施以来,我市给予了相当的重视,踏踏实实的开展了一些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有所增强
从1995年以来,每年都举行了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大型宣传活动,参与人数多达万人,采用发表讲话、设立咨询、发放宣传材料、挂图展示和举行文艺演出等多种方式对《消法》进行宣传;每年都发放了2万份以上的宣传材料;每年也都通过新闻媒体普及《消法》知识。到目前为止,《消法》已成为社会上知晓率较高的几个法律之一。
第二、建立了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形成了覆盖城乡的维护消费者权益服务体系
1993年10月27日,我市成立了消费者协会。随后,在设有工商所的乡镇设立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站,挂靠工商所办公。1998年,开通了与全国工商系统一致的号码为“12315”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1999年,把XX市消协规格机构为科员级。20xx年,成立了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今年初,还新增了369个投诉服务点,实现了消费维权下乡村、进市场、入社区。
第三,加大执法力度,努力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已经形成了五个相互联系的工作运行机制:一是“一个中心,分级执法”的联动执法机制;二是内部统一受理、分类处理的办案机制;三是部门协作执法机制;四是企业自律机制;五是社会监督机制。这些机制的建立,对《消法》的执行力度起到了加强作用。
二、在贯彻执行《消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宣传力度不大,方法不活。从时间上讲,年年315的宣传,不可能实现消费者随时315的需求。消费者最想了解消法的时间,不是休闲时间,而是他们在进行消费的时间。从地点上讲,广场、大街上消费者不需要《消法》,集中宣传实际效果不好,不能作为宣传的主体。从对象上讲,《消法》面向的是消费者,虽然每个同志可以说都曾经或者可能或者即将是消费者,但当不购物的时候,他们不是消费者,对他们的宣传不可能会起到很好的效果。从宣传的内容上,面向不同的客体,搞一刀切,没有侧重点,不利于强化《消法》的宣传效果。
第二,执行主体——消协,无法保障《消法》的贯彻执行。首先是权力问题,消协的协会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采用强制手段,往往会造成执行中打折扣,客观上削弱了《消法》的威慑力和震慑力。其次是人力问题,几个人的消协不可能应付几十万人的消费市场,消费者发生问题投诉难,造成了《消法》应当发挥作用的时候,发挥不了作用。再次是消息获取问题。消协也不可能及时的掌握市场情况,从而出现了民不告,官不究的现象。
第三,执行不力。首先是追究对象不全。存在着只查销售者,不查生产者的现象,追究责任没有深挖到根源,不能从长远和实际效果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是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推委扯皮现象存在,对于一些疑难问题,几个部门相互推委,削弱了消费者对《消法》的信任程度。再次,咨询不到位。对于一些高科技,贵重产品,消费者咨询无门。
三、对宣传贯彻《消法》工作的几点建议
第一,加大宣传力度。从时间上讲,要在群众需要《消法》的时间宣传。做到消费者什么时候需要《消法》,他们就能听到有关《消法》的声音。从地点上讲,要把《消法》的宣传到柜台上,那里在销售产品,就在那里宣传《消法》。从对象上讲,要找那些成为或马上要成为消费者的群众宣传。从侧重点上讲,要机动灵活。如:在商场外面就宣传《消法》的内容;在柜台前,就宣传投诉和咨询的方法;对销售者就宣传经营者的义务等。从扩大影响上讲,对于典型的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宣传,用活生生的案例来教育群众。
第二,要把自身作为主体,加强部门间协作。《消法》的贯彻执行不是一个部门就可以完成的,工商局要当好神经中枢,把相关部门作为末梢神经。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时候,涉及制假的要追到根源,触及法律的就委托法院公正判决,遇到阻力的就联系公安,进行宣传时就拉上宣传部门,促使大家共同维护《消法》。
第三,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大执行力度。要使部门的各个科室明白《消法》的重大意义,把责任落实到科室,落实到人,杜绝推委扯皮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