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思想报告(精简3篇)
酒后驾驶思想报告 篇一:醉酒驾驶的危害与反思
酒后驾驶是一种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和道德规范的行为,不仅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对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威胁。然而,这一现象在我们的社会中仍然存在,并且不断造成事故和伤亡。作为一名司机,我深刻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因此我愿意通过这份思想报告,与大家共同反思并呼吁禁止酒后驾驶的重要性。
首先,酒后驾驶给自己和他人带来的风险不容忽视。酒精会影响司机的反应能力、视觉能力和判断能力,导致驾驶技术下降,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数据显示,酒后驾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严重危及人们的生命安全。而且,事故不仅仅对肇事者造成伤害,也可能导致无辜人员的伤亡,给家庭带来不可弥补的伤痛。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酒后驾驶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杜绝这一行为的发生。
其次,酒后驾驶背离了道德和社会责任。作为一名驾驶员,我们有责任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在酒后驾驶的情况下,我们的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每个人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酒后驾驶是一种道德败坏的行为,违背了社会的公德心和道义观念。我们应该秉持责任感和良好的道德观念,主动抵制酒后驾驶,为社会安全和和谐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后,禁止酒后驾驶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的需要。为了防止酒后驾驶的发生,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严格的酒驾惩罚、智能酒驾监控系统以及宣传教育活动等。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提高人们对酒后驾驶的认识,增强司机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我们也要积极参与到宣传教育活动中,帮助他人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的交通环境。
总之,酒后驾驶是一种危险的行为,对人们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和谐造成严重威胁。作为一名司机,我们应该牢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杜绝酒后驾驶的发生。只有每个人都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对待酒后驾驶问题,我们才能共同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让我们携起手来,坚决反对酒后驾驶,为社会的安全和和谐贡献自己的力量。
酒后驾驶思想报告 篇二:醉酒驾驶的危害与自我反思
醉酒驾驶是一种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和社会道德的行为,不仅会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作为一名司机,我对自己曾经有过酒后驾驶的行为感到深深的自责和悔恨。通过这份思想报告,我希望能够深刻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并且积极改变自己的行为,同时呼吁更多人加入到禁止酒后驾驶的行动中。
首先,酒后驾驶给自己和他人带来的风险不可忽视。酒精会影响司机的视觉、听觉、反应和判断能力,使驾驶者处于一种丧失理性和控制力的状态。我曾经有一次酒后驾驶的经历,幸运的是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但是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危险。酒后驾驶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生命的威胁。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坚决杜绝这一行为。
其次,酒后驾驶违背了社会伦理和责任。作为一名司机,我们有责任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酒后驾驶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和不尊重。每个人都应该明白,酒后驾驶是一种严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的行为,我们应该秉持责任感和良好的道德观念,坚决抵制酒后驾驶。只有每个人都能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道德规范,我们才能共同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
最后,禁止酒后驾驶是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的需要。为了减少酒后驾驶的发生,我们应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酒后驾驶的认识和警惕性。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酒后驾驶行为,给予惩罚和教育。只有通过多方努力,我们才能够减少酒后驾驶的发生,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总之,酒后驾驶是一种危险的行为,对人们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和谐造成巨大威胁。作为一名司机,我深刻认识到自己酒后驾驶的错误,并愿意积极改变自己的行为。同时,我也呼吁更多人加入到禁止酒后驾驶的行动中,共同守护我们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和谐。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酒后驾驶思想报告 篇三
2017-12-04 0
1:38:14 | #1楼回目录
这些天以来,我对自己酒后驾驶的行为作出了认真的反思和深刻的自剖,为自己的行为
感到了深深的愧疚和不安,现将我这段时间以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做以下汇报:
一、本人再次认真学习了关于酒驾的相关法律条款。201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机
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正式实施。其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
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醉酒驾驶机
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二、认识到了酒后驾驶不仅可能为自身带来不可挽回的危险和损失,同时也会严重威胁
到社会安全。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无法正常控制加速踏板、制
动踏板和方向盘,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无法做到很好的协调,
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随之处理应急情况的能力会大幅度下降,发生事故的几率增加。
而事故一旦发生,就追悔莫及,往往带来一个家庭甚至多个家庭的悲剧。新闻和报纸上无数
次的报道,75%的交通事故都是由于酒驾所引发,让我不禁感到后怕和心有余悸,一个个真切
的案例就是最好的说明,更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愧疚和自责,多亏交警同志的及时警示
和制止,避免了许多未然的损失。
三、向身边的亲人朋友以及同事宣传酒驾的危害,以自身的事例警醒他人,饮酒不开车,
开车不饮酒。作为一名驾驶者,决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一旦放松警惕,就有可能将自己和广
大群众置身于危险之中。抵制不良风气,做到安全驾驶。篇二:关于酒后驾驶的思想汇报 最近交警部分加大了对酒后驾驶行为的严抓和严惩力度。此次行动,还规定了,对公务
员酒后驾驶进行曝光,以更严格地要求公务员,警示所有驾车者。 对此项行动,我一直十分关注。虽然我从未学过车,但每天走在人潮熙攘的路上,或坐
在拥挤的公车上,看着外面车水马龙的情景,我深知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众所周知,大部分
的交通事故都是由于司机的酒后驾驶造成的。要防范交通事故,确保交通安全,理所当然的,
就是要禁止司机酒后学驾习驶网了。 该行动从实施到现在已经差不多一个星期,我每天都对报纸上的相关报道十分留意。 刚开始时候,正面报道倒是很多。交警们勤勤恳恳,无论是在炎热的白天里,还是深夜
中,他们都不顾劳苦尽其所能,做好工作。而司机们也相当配合交警的检查工作。看着某张
照片上,司机在测量酒精时还面上含笑,想必也是十分支持这项行动的。 严查酒后驾驶行动到现在还不到一周,是是非非却不少。但是无论这期间出现多少问题,
至少人们对酒后驾驶多了一分警惕。路上酒后驾驶的司机少了,行人就多了一份安全。 -篇三:酒驾思想汇报思想汇报
尊敬的交警同志:
你好!
关于我酒后驾驶的行为,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
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向各位汇报如
下: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
求,麻痹大意的必然结果。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这次酒后驾驶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
分析。 我对个人犯下的错误造成的恶劣影响感到痛心疾首,感到无以复加的后悔和遗憾。所
以,在此向各位做出深刻的检讨。记得刚开始驾驶的时候,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
时时处处也都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但近几年来,由于一直没有肇过事慢慢开始放松了对自
己的要求,认为自己已经驾驶得很好了。因此,这次的酒后驾驶使我醍醐灌顶、猛然惊醒,
幸好没有发生车祸。同时,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受到,自己在驾驶车辆方面还没有将酒后驾
驶从思想上重视起来,一直抱有侥幸心理,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要是我
继续这么大意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惨痛后果。
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后悔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对于
我今后的驾驶,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向各位做出深刻的检讨。 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严重后果,如果在驾驶中,大家都像我一样放松警惕,漫不
经心,那怎么能保证广大群众和驾驶员本身的安全呢。如果在我们广大驾驶员中形成了这种
散漫观念,不良风气,我们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将无从谈起。所以,我希望广大驾驶员,
以我为反面教材,对照自己,检查自己,引以为戒,不要犯类似错误。 最后,我恳请领导能够接受我真诚歉意,并监督我,指正我。我会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
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警醒的态度来面对以后的驾驶,并会以身作则为杜绝酒后驾驶做出积
极的贡献,请各位相信我!篇四:某人酒驾思想汇报材料(精) 某人酒驾思想汇报材料 这些天以来,我对自己酒后驾驶的行为作出了认真的反思和深刻的自剖,为自己的行为
感到了深深的愧疚和不安,现将我这段时间以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做以下汇报:
一、本人再次认真学习了关于酒驾的相关法律条款。201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机
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正式实施。其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
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醉酒驾驶机
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二、认识到了酒后驾驶不仅可能为自身带来不可挽回的危险和损失,同时也会严重威胁
到社会安全。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无法正常控制加速踏板、制
动踏板和方向盘,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无法做到很好的协调,
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随之处理应急情况的能力会大幅度下降,发生事故的几率增加。
而事故一旦发生,就追悔 莫及,往往带来一个家庭甚至多个家庭的悲剧。新闻和报纸上无数次的报道,75%的交通
事故都是由于酒驾所引发,让我不禁感到后怕和心有余悸,一个个真切的案例就是最好的说
明,更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愧疚和自责,多亏交警同志的及时警示和制止,避免了许多
未然的损失。
三、向身边的亲人朋友以及同事宣传酒驾的危害,以自身的事例警醒他人,饮酒不开车,
开车不饮酒。作为一名驾驶者,决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一旦放松警惕,就有可能将自己和广
大群众置身于危险之中。抵制不良风气,做到安全驾驶。篇五:酒后驾驶调查调研报告 酒后驾驶调查调研报告 酒后驾驶调查调研报告
本文作者:肖文 原创投稿酒后驾驶调查调研报告 肖文
一.我国酒后驾驶现状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些常委委
员提出,“应在草案已有的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最引人
注目的是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追逐竞使
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很多人听说这一条款的出炉都拍手叫好,于是针对这一现象,
我们对我们的家乡——河北省沽源县,我们采取了抽样调查的方法分别选取周一、周三、周
五、周日四天车流量较大大的红绿灯点进行了调查,通过观察每一个被交警拦截下的司机及
记录他们是否被罚的情况得到如下结果: 周一有33辆车的司机是酒后驾驶,其中8人是醉酒驾驶。周三有25辆车的司机是酒后
驾驶,其中10是醉酒驾驶。周五有28辆车的司机是酒后驾驶,其中11人是醉酒驾驶。周日
有63辆车 的司机是酒后驾驶,其中有42认识醉酒驾驶。并且我们通过网上调查100人、咨
询交警得知醉酒驾驶的司机一般会出现以下情况:一、27%的人看见交通信号灯后反应慢。二、
40%的人开车方向左右摇摆不定,突然转向或者在道路中线驾驶。三、15%的人逆向行驶。四、
7%的人乱踩刹车。五、6%的人转弯幅度达,突然转弯或违法转弯。八、5%的人黑夜开车不开
前灯。同时我们又咨询开车司机,发现几乎每个司机都知道酒后开车是违反交通规则的,但
是有90%的人不知道是违反了什么法例。同时67%的司机都有醉酒驾车的经历,95%的人都有
酒后驾车的经历,但是当被问及既然知道违反交通规则为什么还要驾驶时70%的人认为酒后
驾驶不会出现事故,30%额人是出于没办法,侥幸心理的存在使他们驾驶。
二.是否应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 通过以上调查,酒后驾驶的严峻性却非一般,我们确实应该高度重视这一现象,因为酒
后驾驶不仅仅危害了驾驶人自己的性命安全,更是对社会安全具有严重危害,但是为什么酒
后驾驶的情况屡禁不止呢?我们应该如何更加有效更加合理的制止酒后驾驶呢?针对这些问
题我们有以下浅薄的意见和建议。 首先,将醉酒驾驶写入刑法是否真的可以制止酒后驾驶呢?是否必须将酒后驾驶写入刑
法呢?其他法律是否真的不能调整,必须由刑法调整呢? 创新犯罪是犯罪化的基本形式,而刑罚作为刑事责任的主要实现方式,以对犯罪人的基
本人权进行行为限制和剥夺为内容,在部门法体系中具有最高的严厉性和强制性。但是,现
实生活中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济成本通常高于其他法律责任形式,并且在形式法制责任内部,
制定新罪的经济成本又高于既定罪行的条文的调整。因此,无论从人权的角度考虑还是从经
济利益的角度考虑,我们都有必要赋予刑法以谦抑性,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
才可适用刑法。换句话说,只有是其他法律部门可以规制的问题,最好不要通过刑法的途径
来解决。因此将危险驾驶入罪并非改善交通安全的唯一出路,关键在于因地制宜,采取适当
的治理模式。 因此建议我国应修改并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相关内容。我国《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
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
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
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三.其他法律如何规范醉酒驾驶 但是该条款在现实生活中却并没有发挥我们想象中的作用,我们对司机和交警的调查,
不同的人对该条款有不同的反应,一些小型的营运司机或是收入比较少的司机他们普遍反应
该条款还是比较有约束作用的,毕竟该条款规定的罚款数额和其他的罚款措施对他们来说是
比较严厉的,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是该条款却对大多数收入较高的有钱有势的人来说,
并不具有约束力或是具有很小的约束作用。因此该条款规定的暂扣或吊销驾驶证、处罚罚款
和拘役刑对他们来说是微不足道的,他们都可以巧妙地躲过处罚。同样的法律条款对不同的
人群起着不同的震慑作用,这是我们寻找的解决问题的突破口。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所有的醉酒驾驶的机动车驾驶员按同一标准处罚就很难
使不同的人都对该条款服从,因此很多有钱有势的人通过钱财和权势的疏通很容易就可以将
扣留和吊销的驾驶证取回来,免除了拒役,并且20xx元的罚款对于他们也就是一顿咖啡钱。
因此我们建议将钱改为不特定的数额,即规定罚款由其驾驶的交通工具的价值决定,如驾驶
一百万的宝马的司机处罚的就比驾驶几万元的轿车高。 其次,我们可以
看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和拘役的处罚是比较有效的
处罚方式,但是因为一些钱财、权利的疏通才使该处罚失去原有效力的。显然这与执法人员
的执法情况是有很大关系的,可以说这很大程度上因归咎于执法不严,很多交警因为自身法
律意识不强和腐败,在执法过程中,他们往往忘记了他们是在维护公共安全,经常受贿后对
酒后驾驶的司机放任不管。再者,很多交通管理管理人员金本位思想很严重,往往只注重罚
钱,对酒驾的司机往往是指要多交罚款就可以放行,而对于真正有约束力的扣留吊销驾照他
们却很少使用综上提到的高级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也是相当关键的我们要坚决打击他们的腐
败行为,改变他们的金本位主义思想,真正依法管理。 通过我们的调查和分析,酒后驾驶的
问题虽然在我们国很严重很普通,值得我们花大力气 去制止,但是不应该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的建立并不能完全依赖
刑法的,那样不仅浪费了法律资源,而且容易造成重刑社会,最终的结果是事事求刑法,使
其刑法失去原有的震慑作用,真正的法制社会需要努力健全普通法和一般法,完善立法、提
高司法的质量,强化大众的法律意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人人懂法,人人守
法才是真正的法制社会应该走的路。
关于酒后驾驶的思想汇报
2017-12-04 01:37:24 | #2楼回目录
最近交警部分加大了对酒后驾驶行为的严抓和严惩力度。此次行动,还规定了,对公务员酒后驾驶进行曝光,以更严格地要求公务员,警示所有驾车者。
对此项行动,我一直十分关注。虽然我从未学过车,但每天走在人潮熙攘的路上,或坐在拥挤的公车上,看着外面车水马龙的情景,我深知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众所周知,大部分的交通事故都是由于司机的酒后驾驶造成的。要防范交通事故,确保交通安全,理所当然的,就是要禁止司机酒后学驾习驶网了。
该行动从实施到现在已经差不多一个星期,我每天都对报纸上的相关报道十分留意。
刚开始时候,正面报道倒是很多。交警们勤勤恳恳,无论是在炎热的白天里,还是深夜中,他们都不顾劳苦尽其所能,做好工作。而司机们也相当配合交警的检查工作。看着某张照片上,司机在测量酒精时还面上含笑,想必也是十分支持这项行动的。
可是过不了几天,就看到新闻上报道,深圳坪山新区多部门在联合进行酒后驾驶调查时,坪山派出所设卡查车遭遇40余人暴力抗法,17名民警和6名巡防队员不同程度受伤。看来在进行这项活动时,还是存在很多可能的反对和冲突的。对于一些违反法律法规、不配合检查反而本 资 料 来 源 于 贵 州 学 习 网 http://baogao.oh100.com 进行破坏的行为,更需要加大整治和惩罚力度。否则这样的行为是否会为其他人所效仿,以此来躲避和推卸酒后驾驶该负的责任呢? 而今天看到报纸,前天晚上广州市番禺区榄核镇纪委书记梁某因醉酒驾车被逮个正着。被查后,该书记先是求情,跟着亮身份说酒驾是因“工作需要”,未果后又忙着四处打电话求助,但三招使尽仍未能脱身。该纪委书记是8月15日严查醉驾以来全市第一个被曝光的公务员。不过,他并非公务员队伍被查处的第一人。据报道,此次严查醉驾,专门针对公务员出台严律,查处多日,广州究竟有多少公务员酒后驾驶,交警部门三缄其口。而且,此次该纪委书记醉驾被曝光,并非来源于官方的主动通报,而是媒体的自主发掘。这样的问题,是否更值得思考?对外声称要严格要求公务员并对其酒后驾驶进行曝光,但实际上却对之三缄其口。想必警方也是惧于那些公务员们的劝高位重,才帮忙遮着掩着吧。而这就只能以来媒体多挖掘,将这些情况曝光在公众面前了。
严查酒后驾驶行动到现在还不到一周,是是非非却不少。但是无论这期间出现多少问题,至少人们对酒后驾驶多了一分警惕。路上酒后驾驶的司机少了,行人就多了一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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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思想报告
2017-12-04 01:37:25 | #3楼回目录
思想汇报 这些天以来,我对自己酒后驾驶的行为作出了认真的反思和深刻的自剖,为自己的行为
感到了深深的愧疚和不安,现将我这段时间以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做以下汇报:
一、本人再次认真学习了关于酒驾的相关法律条款。201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机
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正式实施。其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
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醉酒驾驶机
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二、认识到了酒后驾驶不仅可能为自身带来不可挽回的危险和损失,同时也会严重威胁
到社会安全。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无法正常控制加速踏板、制
动踏板和方向盘,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无法做到很好的协调,
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随之处理应急情况的能力会大幅度下降,发生事故的几率增加。
而事故一旦发生,就追悔莫及,往往带来一个家庭甚至多个家庭的悲剧。新闻和报纸上无数
次的报道,75%的交通事故都是由于酒驾所引发,让我不禁感到后怕和心有余悸,一个个真切
的案例就是最好的说明,更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愧疚和自责,多亏交警同志的及时警示
和制止,避免了许多未然的损失。
三、向身边的亲人朋友以及同事宣传酒驾的危害,以自身的事例警醒他人,饮酒不开车,
开车不饮酒。作为一名驾驶者,决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一旦放松警惕,就有可能将自己和广
大群众置身于危险之中。抵制不良风气,做到安全驾驶。篇二:关于酒后驾驶的思想汇报 最近交警部分加大了对酒后驾驶行为的严抓和严惩力度。此次行动,还规定了,对公务
员酒后驾驶进行曝光,以更严格地要求公务员,警示所有驾车者。 对此项行动,我一直十分关注。虽然我从未学过车,但每天走在人潮熙攘的路上,或坐
在拥挤的公车上,看着外面车水马龙的情景,我深知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众所周知,大部分
的交通事故都是由于司机的酒后驾驶造成的。要防范交通事故,确保交通安全,理所当然的,
就是要禁止司机酒后学驾习驶网了。 该行动从实施到现在已经差不多一个星期,我每天都对报纸上的相关报道十分留意。 刚开始时候,正面报道倒是很多。交警们勤勤恳恳,无论是在炎热的白天里,还是深夜
中,他们都不顾劳苦尽其所能,做好工作。而司机们也相当配合交警的检查工作。看着某张
照片上,司机在测量酒精时还面上含笑,想必也是十分支持这项行动的。 严查酒后驾驶行动到现在还不到一周,是是非非却不少。但是无论这期间出现多少问题,
至少人们对酒后驾驶多了一分警惕。路上酒后驾驶的司机少了,行人就多了一份安全。 -篇三:某人酒驾思想汇报材料(精)某人酒驾思想汇报材料 这些天以来,我对自己酒后驾驶的行为作出了认真的反思和深刻的自剖,为自己的行为
感到了深深的愧疚和不安,现将我这段时间以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做以下汇报:
一、本人再次认真学习了关于酒驾的相关法律条款。201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机
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23号令)正式实施。其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
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醉酒驾驶机
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二、认识到了酒后驾驶不仅可能为自身带来不可挽回的危险和损失,同时也会严重威胁
到社会安全。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无法正常控制加速踏板、制
动踏板和方向盘,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无法做到很好的协调,
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随之处理应急情况的能力会大幅度下降,发生事故的几率增加。
而事故一旦发生,就追悔 莫及,往往带来一个家庭甚至多个家庭的悲剧。新闻和报纸上无数次的报道,75%的交通
事故都是由于酒驾所引发,让我不禁感到后怕和心有余悸,一个个真切的案例就是最好的说
明,更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的愧疚和自责,多亏交警同志的及时警示和制止,避免了许多
未然的损失。
三、向身边的亲人朋友以及同事宣传酒驾的危害,以自身的事例警醒他人,饮酒不开车,
开车不饮酒。作为一名驾驶者,决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一旦放松警惕,就有可能将自己和广
大群众置身于危险之中。抵制不良风气,做到安全驾驶。篇四:醉驾调研报告 醉驾调研报告 醉驾调研报告 我国公路建设为适应经济发展速度,几度提速,到xxxx年底,全国公路里程达398.4
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7.4万公里);机动车保有量达1•99亿辆,拥有
驾驶证人员2.05亿人。公路建设的高速发展,在助力于经济建设的同时,也引致违法驾驶及
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居高不下,严重威胁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正是基于这种严峻形势,国家
立法理念从结果本位走向行为本位,于2016年2月25日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
驾驶、追逐竞驶入罪刑法,体现了对民意的回应,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拥护。 在近3年时间里,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在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基本采取了零
容忍态度,全国形成共识,统一量刑标准,且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有力打击和遏制了醉驾、
飚车等危险驾驶之违法犯罪行为。但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推进,不少问题显现出来,尤其是
醉驾上的疑难问题逐步形成司法困境,而且,初期的有些作法已明显不适应形势的发展,效
应式司法必然要走向精细化司法。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本文试图就相关醉驾入罪之疑难问题,
以法律适用为视角,谈点一孔之见,期望有助于问题之研究。
一、关于醉驾之强制措施适用难问题 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司法机关在办案中逐步发现,对醉驾行为人施以强制措施存在诸多
困境,主要表现为:刑法第133条中对醉驾犯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这就自然排除了
逮捕强制措施之适用,因为逮捕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醉酒犯罪
不符合逮捕条件。根据刑诉法第六章强制措施的规定,醉驾排除逮捕适用后,只有刑事拘留、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可供选择。刑事拘留,法定期限一般为3日,情况复杂且经批准可延长
1-4日,对结伙、流窜、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经批准延长至30日。而醉驾刑事拘留期
限最长只能是7日。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必须在7日内完成醉驾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判决,
无疑加重了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取保候审,适用对象是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者或有期
徒刑取保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者,以及严重疾并生活不能自理者或哺乳期中的妇女等。
但醉驾案中一定比例的行为人来自外地,无法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采用保证金取保方式
又难以确保行为人随时到案。监视居住,多适用于严惩疾并生活不能自理者,怀孕或处于
哺育期中的妇女,或属于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等,且办案中采用监视居住方式耗费
人力物力,实际效果也不好,司法机关很少适用,这一强制措施基本形同虚设。 综上比较,司法机关对醉驾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法定强制措施,基本上仅限于取保候审和
刑事拘留两种,这也是近三年来司法实践的基本走向。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三种办
法走出强制措施之司法困境。其一,推行以取保候审为主,刑事拘留为辅的选择适用原则。
因为取保候审法定最长期限为12个月,既可以为司法办案留足办案时间,减轻办案压力,又可以节省人力物力,降低司法成本,更合于醉驾案件社会危险性较低之
特点,这原本系刑诉法第70条的立法要求。其二,采用取保候审方便了各个司法机关的程序
操作与办案衔接,利于诉讼程序的快速运转,而且一旦嫌疑人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时,各
办案机关均可改变措施施行逮捕方式,且不受刑诉法第79条之限制。其三,根据国家立法机
关近期已着手修改刑法的动态(法制日报2016年1月24日“人大立法”版《法工委已经着
手进行调研论证》),建议增加规定“曾因醉驾判刑的,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追究刑事责
任”,提高醉驾法定刑,从而解决强制措施适用等一系列程序性问题。
二、关于醉驾之证据收集难问题 目前,一些办案单位反映,一方面,目前认定醉驾犯罪标准主要看犯罪嫌疑人酒精检测
结果,即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和血液酒精检测结果。问题在于,呼气、血液两种检测存在时间
间隔问题,但酒精却是不断挥发和被人体分解的,从而造成在呼气检测时达到醉驾标准,但
送去专门机构进行血液检测时却没能达到标准。另一方面,言词证据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
通常情况下交警最初查获时嫌疑人一般都承认其有醉驾行为,但当案子移送检察机关或审判
机关时,却对醉驾声称不清楚或矢口否认,甚至编造没有开车的事实或证据。再一方面,证
人证言也存在不稳定性,因为醉驾案件中,目击证人往往是犯罪嫌疑人的亲朋好友,证人很
难作真实陈述,而且犯罪嫌疑人案发后多被取保候审,有充足时间和空间去活动,极大提高
了串供和干扰证人的可能性(记者走访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时刘枚副检察长发表的看法,法
制日报1月24日“视点”栏目)。 笔者认为,证据是定案之根据,事关醉驾犯罪的打击力度问题,的确马虎不得。根据司
法实践反映出的问题,笔者认为改进取证方法,完善规范化、标准化取证体系很重要。第一,
在酒精含量的取证上,确保真实性和准确度。既然目前认定醉驾犯罪标准主要是看犯罪嫌疑
人酒精检测结果,亦即呼气酒精检测和血液酒精检测定案,所以就应当在检测上下功夫,在
抽取血液样本、测定电子违法数据时,谨慎实现证据获取的真实性和准确度,提高取证质量。
第二,为防止呼气检测与血液检测因时间间隔发生的误差,一方面,在检测规则上应当确定
比较科学的误差值,既承认这种自然现象,又体现以事实为根据的司法原则;另一方面,强
化检测程序理念,力求准确、及时,实行血液备分封存,将时间间隔形成之误差降到最低限
度。再一方面,在制度和规则上坚持“首次检测为主”的认证标准,之后的任何检测只作为
参考值。第三,在言辞证据的取证上,为防止翻供和串证行为,应当效仿看守所提审的方式,
实行全程式录音录相监控,以证明办案机关录取口供和证言的文明办案程度,程序合法公正
程度,从根本上消除串供、翻供隐患。
三、关于改造与回归社会问题 据相关媒体和办案单位反映,醉驾犯罪的刑事改造和社会接纳问题,亦已成为司法实践
中的突出问题。这是因为,一方面,醉驾行为人所承受的刑罚是拘役刑,而拘役刑是在看守
所的羁押场所内执行,但由于看守所内关押的涉罪人员成份十分复杂,醉驾执行难免发生“感
染”,极有可能由轻罪向恶性犯罪恶化,由单纯性犯罪向复杂性犯罪转化。另一方面,按照现
有法律和政策规定,劳动者依法判处刑罚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合同;公务员被判刑
后,应当给予开除处分;高校学生被判刑后,学校有权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如此,醉驾行为人服刑出狱后,将面临失业、失学等严重社会问题,使之难
于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去(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枚的看法,参2016年1月
24日法制日报“视点”栏目)。上列问题,集中反映了醉驾服刑人员的改造环境和回归社会问题,既涉及刑罚之后的改
造质量,又涉及服刑完毕后的失业、失学问题。在笔者看来,这些问题,有的是司法机关能
够解决的,有的却需要国家政策调整和全社会参与方能解决。首先,关于醉驾改造环境问题,
这是司法机关自身可以解决的问题。在笔者看来,醉驾作为轻微刑之短期监禁刑犯罪,无论
简单犯罪与复杂犯罪之区分,还是轻刑与重罪之区别,都表明不能在看守所实行混合关押。
有条件的,可以另辟看守所之分所,专门设置醉驾服刑之场所,并实行有别于看守所的执行
方式,坚持政治教育与劳动改造相结合,重在深刻反省醉酒驾驶给社会、他人和国家带来的
危害,从思想深处解决问题;没有条件的,应在看守所专辟“醉驾服刑监区”或监室,由专
门管教组织学习和劳动,严防交叉感染。其次,关于回归社会问题,一方面,对醉驾情节较
轻,认罪较好,过去没有劣迹者,重视适用非监禁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减少被开除所带来
的失业、失学后遗症;另一方面,驾驶人员的特点一般是每一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甚至大
多是“一辆车养活一个家庭”,一旦失业将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这就需要社会从制度上来保
障,应当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凡能接受改造的,均应保留其驾驶资格,不得予以开除;凡
公务员犯罪的,一般保留公职;凡在校学生犯罪的,不能因此失学;对未成年学生,应当实
行前罪封存制度,不因此影响就读、参军或参加工作。只有这样,方能避免醉驾入刑产生的
消极效应。)篇五:醉酒类危险驾驶案件调研报告醉酒类危险驾驶案件调研报告 作者:薛李竹梅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8期 摘 要 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针对醉酒类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理与
操作逐渐模式化,在积累办理经验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以靖江市人
民检察院办理的醉酒类危险驾驶案为调研对象,着重对相关基础性资料进行梳理和分析,对
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加以研究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危险驾驶 醉酒 调研 作者简介:薛李竹梅,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6)10-208-02
一、醉酒类危险驾驶案件办理的基本情况 2016年靖江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醉酒类危险驾驶案件72件72人,除2件2人作相对不
诉处理外,其余70件70人均起诉至法院,并被判处危险驾驶罪。
(一)被告人身份情况分析
1.被告人均为男性
由于男性驾驶机动车的比例多于女性,且男性由于社交、工作需要,加之酒文化的影响,
饮酒行为较女性更为普遍。靖江市人民检院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中,无一例外均为男性。
2.中青年人为本罪高发人群 被告人中,年龄在18至30岁之间的有16人,占23%;年龄在31至40岁之间的有22
人,占31%;年龄在41至50岁之间的有28人,占40%;年龄在51至60岁之间的仅有4人;
61岁以上的为零。
3.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从统计结果不难发现,本罪高发人群特征明显,与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均有较大关联,
多发于文化程度较低的中青年男性,这也就决定了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职业以农民、工人、
无固定职业者居多。
(二)案情分析
1.案发时间多集中于夜间 因夜间饮酒行为较为普遍,加之夜间驾驶危险系数高于白天、临检又多安排在夜间,故
靖江市危险驾驶案件多数集中在18时至次日6时,二者占审查起诉的69%;发生在白天的占
31%,且均为中午12时以后。
2.案发地点集中在乡镇和城乡结合部 案发地点在乡镇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占审查起诉的71%之多,有34件发生在乡镇,16
件发生在城乡结合部,20件发生在市区。
3.醉驾的机动车型以二轮摩托车为主 摩托车是醉驾主力车型,除1辆为三轮摩托车外,其余52件均为二轮摩托车,占审查起
诉的74%。其中,无驾驶证、摩托车无牌照或者缺少一项的醉驾摩托车的案件数量达18件,
占摩托车危险驾驶总数的34%。醉驾轿车的为12件,其他5件均为小型客车。显然,原先在
修正案八没有出台前轿车醉驾居多的情况明显减少,而摩托车上升明显,这和摩托车车主不
重视醉驾以及交警对摩托车醉驾查处针对性有很大关联。
4.案件以发生与其他车辆或行人相撞事故为主 审查起诉的案件中,有12件因交警部门临检查获,2件因醉驾滋事案发,另有9件是被
告人发生自损事故。因发生与其他车辆或行人相撞事故而案发的有47件,占总数的67%。
5.醉酒程度集中在80-160mg/100ml 经对被告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比照,酒精含量最低的为 http://baogao.oh100.com ,最高的为
http://baogao.oh100.com ,以80-160mg/100ml之间的居多。其中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120mg/100ml
的29人,占41%;酒精含量在120-160mg/100ml的20人,占29%;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
以上的21人,占30%。
(三)强制措施与刑罚状况分析
1.在审查起诉阶段基本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除对7件案件采
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外,我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63件案件(占审查起诉案件数的90%)继续
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法院在审判阶段则对部分案件被告人改变强制措施为逮捕。
2.案件判决情况
在刑罚的执行方式上,靖江市人民法院对43件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宣告缓刑,占判决总
数的61%。在刑期方面,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二个月的有37件,占判决总数的53%;其次
为判处拘役一个月和三个月的情况,各占判决总数的20%左右;仅3人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在财产刑方面,被判处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有37人,占判决总数的53%;被判处并处
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有19人,占27%;被判处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的有12人,占17%;
仅2人被判处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分则的条款要受
到总则的制约,最高人民法院张军副院长也曾指出:不能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
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豎。但是,具体到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条文,只要达到三个要件就可
以构成:一是道路上;二是驾驶机动车;三是达到醉驾标准。因此,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的
情节显著轻微实际上在实务中认定是非常困难的。
(二)自首的认定
在审查起诉的70件危险驾驶案件中,认定自首的仅有9件。当前司法实务中有一种观点
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一律没有成立自首的空间。其实这种观点不堪一击,自首是一项总
则规定的量刑情节,分则各罪名在适用上不应存在泾渭分明的差异,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中只
要存在符合自首法定要件的事实,就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自首的要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是积极主动、心悦诚服,
还是不回避、不逃避、不反对即可?我们认为应该是后者,此类案件中行为人一般不会无故
归案,多是因为发生事故而报警归案。在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自首的9件危险驾驶案件中,
就有5件是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2件是案发后主动报警,而主动至公安机关
投案的则只有2件。如果将自首的主动性限定于积极主动、专门因醉驾而归案,无疑限定了
自首的成立范围。无论行为人报警或等在现场的动机如何,只要对于警察出警后行为人对自
己酒驾行为也将一并侦查这一结果不持反对态度,在警察询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酒后驾车事
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一般认为,自首要件中的“如实供述”是指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
所谓的主要犯罪事实就是行为人供认自己喝了酒开车即可,有观点认为必须交代自己醉酒的
事实
豏,这无疑是对行为人的苛求,人毕竟不同于机器,对于血液中酒精含量无法做出明晰
的认识。
(三)量刑不均衡问题 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基于应对现代交通危险的刑事政策而出台的立法产物,以靖江市
为例,在司法实践短短一年间,醉驾案件数量占到全年受理案件数量的约十分之一,97%的醉
驾案件被起诉到法院,立法对公共利益是否给予足够理性的考量,则不无疑问。 即便撇开这一问题,我们依然必须面对这样的事实:起诉至法院的70件醉驾案件中,有
43件被判缓刑,而一江之隔的y市,对醉驾案件,至今无一判处缓刑。这还只是醉驾案件量
刑不均衡的一个方面,对形形色色的醉驾案件,从罚金到拘役的“阶梯”给予裁量的空间较
孝标准不易把握,这就导致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四)强制措施适用问题 调研中发现,对危险驾驶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采取的是取保
候审的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则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法院在审判阶段
则对被告人决定逮捕。无论是修改前的刑诉法还是修改后的刑诉法均将逮捕条件限定为“可
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仅为拘役,因此,实践中上述模式不容忽视的
问题是在诉讼过程中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并不合法。然而如果不采取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
制措施的话,法院往往会对诉讼活动能否正常进行及刑罚能否得以顺利执行产生忧虑。
三、对策建议
(一)缓刑及不诉应予肯定 危险驾驶罪与分则其他罪名在受总则的制约上并无特殊,在刑法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下,
该罪可以适用缓刑自无疑问。从另一方面来看,在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时还要对其从严判实
刑,则明显将被告人当成预防他人犯罪的工具,不可避免地违反责任主义和对人权的尊重与
保护原则。此外,适用缓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立情绪和对立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
政策和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基于相同的理论依据,对危险驾驶罪作不诉处理也应予肯定。
因此,建议适时公布典型案例,为统一执法尺度做一参考。
(二)量刑标准应予规范 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是拘役并处罚金,属于典型的轻罪,刑罚幅度较小,无明确的量刑
规范可循,导致刑罚量的细微调整即会影响司法公正程度及法律适用效果,司法实践中暴露
出各地量刑尺度不一,亟需出台相应司法解释,统一刑罚处罚尺度。同时,建议将危险驾驶
罪增加到《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常见罪名中,确定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主
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量刑因素:
1.血液酒精含量。酒精含量是判断行为人醉酒程度从而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及行为危险
程度最重要的指标。酒精含量越高,行为人对车辆的控制能力越弱,行为危险系数越高,对
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冲击越大,越应当克以较重的刑罚,而行为人酒量的大小不能成为开脱的
理由。
2.车辆状况。一般而言,车辆速度越快、越大型,对事故造成的危害就越大,醉驾造成
的危险程度就越高,对驾驶人的谨慎驾驶要求就越高,所以,醉酒驾驶汽车的量刑要重于摩
托车及其他机动车辆,而醉驾营运车辆的量刑要重于非营运车辆,醉驾重型车要重于非重型
车。同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无牌证的,应当从重处罚。
3.客观环境。在车辆、人员较多的路段及时间醉酒驾驶的应当重于较少的情况,但现实
生活中的路况较为复杂,仍应具体分析。
4.事故情况。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不以发生交通事故为必要,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发生
事故后案发的情形,此时,抽象危险已演变为具体危险,并造成了实害后果,量刑应重于临
检情形。同时,应考虑事故造成的车损大孝人员受伤情况及事故责任认定等因素。
5.其他因素。如前所述,认定自首或坦白的可以从轻处罚。行为人被查获后,阻挠、抗
拒检查甚至逃跑的,有酒后驾车前科劣迹的,以及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均应当从重处罚。
(三)强制措施适用的纠偏及协调 由于醉酒类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应当对司法实践中采取逮捕强制措
施的做法予以纠正。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在被
告人被逮捕后,仍应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
司法实践中,除对存在企图逃跑或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
采用拘留强制措施外,均应当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为确保诉讼活动的正常
进行,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做好法律释明和教育
工作,敦促其配合诉讼。同时,办案机关应当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基
础上,加快案件办理进程以及时确定对犯罪人的刑罚。因绝大多数被告人审理阶段均处于取
保候审期间,裁判文书生效后如何能保证及时将被告人收监,仍需法院与执行机关相互配合,
对收监的时间、程序以及被告人不配合等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以保证刑法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