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总结【通用3篇】
民法名词解释总结 篇一
民法是以调整公民之间的民事关系为目的的法律法规,其中涉及的名词众多且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名词,下面我将对一些常见的民法名词进行解释总结。
第一,民法主体。民法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其他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民法主体的地位和能力是民事法律关系得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
第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为了获得、变更或者消除民事权益而进行的意思表示和行动。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订立合同、侵权行为、遗赠等,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
第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和人身享有的权益。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两个方面,其中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荣誉权等。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内容,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民事主体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等,不同种类的民事责任具有不同的要件和标准。民事责任的追究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当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争议无法通过和解解决时,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或者解决争议的行为。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审理、判决等环节,通过司法机关的介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上述几个常见的民法名词进行解释,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的相关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民法名词解释总结 篇二
民法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其中涉及的名词众多且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名词,下面我将继续对一些常见的民法名词进行解释总结。
第一,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自愿性、平等性、有偿性等特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重要形式。合同的订立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和形式,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债权债务。债权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合同关系、侵权行为等产生的权益,债务是指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的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权利主体明确、义务主体明确、债权债务内容明确等特点。
第三,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益、侵犯财产权益等,侵权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遗赠。遗赠是指遗嘱人在死后以自己的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遗赠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有权自由决定自己的财产的去向,但也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
第五,民法典。民法典是指一部国家或地区的民法总称。民法典系统地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具体规定,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统一和完善民事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上述几个常见的民法名词进行解释,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的相关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我们也应当不断学习和研究民法,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为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做出贡献。
民法名词解释总结 篇三
民法名词解释总结
1.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
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31、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32、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33、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35、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36、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37、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38、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39、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40、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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