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精简5篇】
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篇一
警察纪律条令是维护警察队伍纪律性和执行力的重要法规,对于每一位警察而言,遵守纪律条令是职业道德和职责使然。在我担任警察的这段时间里,我深刻体会到了纪律条令的重要性和作用,也收获了许多心得体会。
首先,遵守纪律条令是维护警察队伍形象的基础。作为一名警察,我们是社会的守护者和秩序的维护者,我们的一举一动都代表着警察队伍的形象。遵守纪律条令,不仅是对自己的要求,更是对整个警察队伍的要求。只有通过自己的言行举止塑造出良好的形象,才能赢得社会的尊重和信任,也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和使命。
其次,遵守纪律条令是保障警察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的保证。纪律条令规定了警察在工作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要求,如服从命令、严守岗位、保守秘密、廉洁奉公等。只有遵守这些规定,才能确保警察工作的有序进行,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同时,遵守纪律条令还能提高工作效率,因为规范的行为举止和工作流程可以减少决策的犹豫和拖延,使工作更加高效和精确。
再次,遵守纪律条令是自我约束的体现。作为一名警察,我们要时刻以身作则,做到言行一致。只有自己先遵守纪律条令,才能要求他人遵守,才能对社会起到示范和引导的作用。同时,遵守纪律条令也能培养我们的自律和自我约束能力,使我们在工作和生活中更加自律、自信、自尊。
最后,遵守纪律条令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警察是人民的公仆,我们的职责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和服务。遵守纪律条令,能使我们更加专注和敬业,更加注重细节和效果,更加注重公正和人文关怀,从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总之,遵守警察纪律条令是每一位警察的基本要求和责任。通过遵守纪律条令,我们不仅能维护警察队伍的形象,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提升自身的自律能力,更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作为一名警察,我将时刻牢记纪律条令的重要性和使命,始终做到守纪律、讲规矩,为社会的安宁和和谐贡献自己的力量。
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篇二
在我担任警察的职业生涯中,我深刻认识到遵守纪律条令对于一名警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纪律条令不仅是一种制度,更是一种精神和态度。在遵守纪律条令的过程中,我有了许多心得体会。
首先,遵守纪律条令是保护自己的利益和权益的基础。作为一名警察,我们的工作环境往往复杂多变,充满了各种风险和挑战。遵守纪律条令可以使我们始终保持警觉和冷静,不被外界干扰和影响,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安全和利益。同时,纪律条令也规定了我们的权益和权力,只有遵守这些规定,才能保证我们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遵守纪律条令是加强团队合作和协作的基础。警察工作往往需要团队的协作和合作,只有团结一心、配合默契,才能完成各种任务和工作。遵守纪律条令可以使我们克服个人主义和私利心态,真正做到为集体利益和团队目标而奋斗,从而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再次,遵守纪律条令是培养自身品质和修养的重要途径。警察工作要求我们具备高尚的品质和良好的修养,如忠诚正直、勇于担当、谦虚谨慎等。遵守纪律条令可以使我们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培养自己的自律和自制能力,从而提升自身的品质和修养。同时,纪律条令也规定了警察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和职责,只有遵守这些规定,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使命。
最后,遵守纪律条令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保障。警察是社会的守护者和秩序的维护者,我们的一举一动都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安宁。遵守纪律条令可以使我们更好地履行职责,执行法律和法规,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同时,遵守纪律条令还能树立警察的权威和威信,使社会更加尊重和信任警察。
总之,遵守纪律条令是每一名警察应当具备的基本素养和职业要求。通过遵守纪律条令,我们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和权益,加强团队合作和协作,培养自身的品质和修养,还能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作为一名警察,我将始终坚守纪律条令,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为社会的和谐与安宁贡献自己的力量。
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篇三
经国务院批准,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4月21日联合公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纪律以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新颁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对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树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
《条令》结合公安队伍建设实际,设定了具体违反危机行为及其适应的处分。这些设定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充分体现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时代精神。它的实施将进一步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彰显人民警察纪律严明的形象,同时从中也可以看出各级贯彻从严治警方针的决心与措施。通过深入学习《条令》,我将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总结如下:
一、监督体制上的创新
新颁布的《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了新的创新,在《条令》第六条规定中明确指出:“检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派驻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对被监督者来说监督主体拓宽了,对于监督者来说拓宽了监督领域。
二、处分力度上的加大
通过学习,可以看出这次《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加重了各种违纪的处分力度,是违纪这根“高压线”加大了“电压”。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
开除处分。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置了32种行为,并明确规定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条令》规定:“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三、内容的全面及适用对象的扩大
《条令》采取概括和分述的方法,设定了违反政治法律、组织纪律、执法执勤、内部管理等行为,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行政司法和刑事执法过程中易发多发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同时,新颁布的《条令》中在适用对象这一方面,新《条令》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条令》的规定,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拓宽了适用的范围。
《条令》的制定和实施,体现了坚持从严治警的重要措施;严明公安工作中的纪律、规范了公安队伍的作风,提高了公安民警为人民服务的能力,解决了制约公安工作中的瓶颈,是公安队伍正规建设、制度化建设的需要;是适应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需要;对进一步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具有里程碑意义。通过深入学习《条令》,必将增强广大公安民警的纪律观念和监督意识,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安队伍。
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篇四
近日,大队组织全体民警学习了新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通过这次统一及会后的自我学习我感触颇深,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心得体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是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和颁布的,2010年6月1日正式实施。通过《条令》的起草和主体不难看出,新颁布的《条令》既与国家有关行政法规衔接紧密,又突出公安机关的职业特点。其内容特别是针对公安机关常见易发的痼疾和顽症,设定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相关行为的惩戒性规定,使《条令》成为坚持从严治警、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部综合性的重要纪律规章。
它的实施将进一步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彰显人民警察纪律严明的形象,同时从中也可以看出各级贯彻从严治警方针的决心与措施。学习这部《条令》我主要有以下感触:
一、它拓宽了监督的主体及领域。新颁布的《条令》在监督体制上有了新的创新,在《条令》第六条规定中明确指出: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这就为“下查一级”的规定提供了重要依据,这是加强公安系统管理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既解决了长期制约公安监督工作的瓶颈问题,又延伸了公安监督工作的触角,对被监督者来说监督主体拓宽了,对于监督者来说拓宽了监督领域。
二、它细化了公安部发布的《五条禁令》。公安部发布了以枪、酒、车、赌等四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的《五条禁令》,对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新颁布的《条令》沿用了《五条禁令》的基本内容,又注意细化了违纪情形和处分幅度,《条令》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就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工作时间饮酒、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车、参与赌博的行为明确了具体处分幅度。第二十六条作出“对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限期调离”的规定。《条令》既保持了《五条禁令》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增强了《五条禁令》的可操作性。
三、它加大了违纪“高压线”的“电压”。通过学习,可以看出这次《条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加重了各种违纪的处分力度,使违纪这根“高压线”加大了“电压”。如第七条首先针对危害特别严重的行为,设定了“高压线”,即凡是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设置了32种行为,并明确规定 有行为之一的起点就是记过处分,最高至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条令》规定:“参与赌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重处分”。
四、它使适用对象得到了有效扩大。新颁布的《条令》中在适用对象这一方面,新《条令》不仅适用公安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也适用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系统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同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作出了有条件执行《条令》的规定,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令执行”,拓宽了适用的范围。
古人云: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意思是说,重要的不是制定多少法律,而是要做到令出必行、法出必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新《条令》的制定颁布不过是迈出了第一步,在今后的实践过程中,还要敢于和真于贯彻《条令》,确保《条令》设定的这些“高压线”起到规范、教育和威慑的作用,有效遏制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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