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通用6篇】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公共娱乐场所是大众娱乐和放松的重要场所,然而,由于人员众多、设施复杂等原因,一旦发生火灾等灾害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建立健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至关重要。本文将从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两个方面,探讨如何有效保障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

首先,要建立一套完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度的建立需要从多个层面入手,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消防设施的规划和配置、消防培训的开展等。针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特点,相关部门应出台详细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消防责任和监管要求。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场所,应有相应的消防设施规划和配置要求,确保消防设施的齐全和有效性。此外,还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培训,提高其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他们能够熟悉和掌握各类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

其次,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度的执行是保障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关键。为此,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场所的消防设施符合要求,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同时,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此外,还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确保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良好。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只有通过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相关部门和公共娱乐场所管理者应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断完善制度和措施,提升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水平。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公共娱乐场所是人们娱乐、放松的场所,但由于人员密集、设施复杂等特点,一旦发生火灾等灾害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为了保障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建立一套完备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将从消防设施的配置和维护、消防演练的开展和消防宣传的加强三个方面,探讨如何有效保障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

首先,要合理配置和维护消防设施。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设施配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规划。包括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灭火器具等。此外,消防设施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场所管理者应建立消防设施维护记录,并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其次,要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消防演练是提高从业人员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的重要途径。场所管理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消防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演练内容包括火灾报警、疏散逃生、火灾扑救等,通过模拟真实火灾情况,让从业人员熟悉各类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提高其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最后,要加强消防宣传和培训。消防宣传是提高公众火灾防范意识的重要手段。场所管理者应加强对从业人员和顾客的消防宣传,让他们了解火灾的危害性和预防方法,掌握火灾逃生的基本技能。此外,还应定期组织消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他们能够熟悉和掌握各类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有效途径。只有通过合理配置和维护消防设施、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加强消防宣传和培训,才能提高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相关部门和公共娱乐场所管理者应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断完善制度和措施,提升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水平。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建立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立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建立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立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立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立工程消防平安,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建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立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立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建立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立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以下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在消防平安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平安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平安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平安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立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展消防验收;未经历收或者经历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平安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平安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平安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平安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平安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标准》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平安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间隔,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

  平安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平安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平安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平安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平安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条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象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订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先锋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和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通畅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器防火安全管理,即使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材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

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年X月XX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0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全负责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向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有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需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需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卡拉0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0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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