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的管理制度【实用6篇】
供应商的管理制度 篇一
供应商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他们提供了企业所需的原材料和产品,对企业的生产和销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确保供应商的稳定性和质量,企业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供应商管理制度。
首先,供应商的选择是供应商管理制度的基础。企业应该通过评估供应商的资质、能力和信誉来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这包括对供应商的注册证书、生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详细的审查和评估。只有在供应商符合企业的要求和标准的情况下才能与其建立合作关系。
其次,企业应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和要求。合同或协议应该包括供应商的产品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具体内容,以及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等条款。通过明确的合同或协议,可以有效地规范供应商的行为,确保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义务。
第三,企业应该建立供应商的评估和监控机制。通过定期对供应商的绩效进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供应商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评估的内容可以包括供应商的交货准时率、产品质量合格率、售后服务满意度等。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定期的供应商现场考察和抽检,对供应商进行监控,确保其符合企业的要求和标准。
最后,企业应该与供应商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供应商是企业的合作伙伴,双方应该建立互信和互利的关系。企业应该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和协调,共同解决问题和改进不足。同时,企业还可以与供应商开展合作项目和技术交流,共同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综上所述,供应商的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发展和运营至关重要。通过建立有效的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评估监控和沟通合作机制,企业可以确保供应商的稳定性和质量,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供应商的管理制度 篇二
供应商是企业运营中重要的合作伙伴,他们提供了企业所需的原材料和产品,对企业的生产和销售起着关键的作用。为了有效管理供应商,企业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供应商管理制度。
首先,供应商的评估和选择是供应商管理制度的核心。企业应该通过对供应商的资质、能力和信誉进行评估,选择符合企业需求和要求的供应商。评估的内容可以包括供应商的注册证书、生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供货能力等。只有在供应商符合企业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建立合作关系。
其次,企业应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和要求。合同或协议应该包括供应商的产品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具体内容,以及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等条款。通过明确的合同或协议,可以规范供应商的行为,保障企业利益。
第三,企业应该建立供应商绩效评估和监控机制。通过定期对供应商的绩效进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供应商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评估的内容可以包括供应商的交货准时率、产品质量合格率、售后服务满意度等。同时,企业还应该对供应商进行监控,确保其符合企业的要求和标准。
最后,企业应该与供应商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通过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和协调,可以共同解决问题和改进不足。同时,企业还可以与供应商开展合作项目和技术交流,共同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总之,供应商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重要的一环。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供应商评估选择、合同签订、绩效评估监控和沟通合作机制,可以提高供应商的稳定性和质量,为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持。
供应商的管理制度 篇三
1.0 目的
为了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完善供应商选择、评估及考核,特制定本制度。 2.0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承包商的选择、评估和考核。 3.0 职责
3.1 供应部负责供应商信息的收集、分类评估,合格供应商的档案建立及考核。
3.2 总工办负责供应商技术资料的提供及技术支持工作。
3.3 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参与重要供应商的评估及考核。
3.4 财务部负责核定资金预算、供应商资料的审核备存及应付帐款的对帐及付款。
3.5供应部负责供应商评估及考核结果的审核及本制度的审核确认。
3.6 供应负责本制度的编制、审核、调整以及监控执行。
3.7 总经理负责供应商评估及考核结果的批准及本制度的批准执行。 4.0 内容
4.1供应商的选择
4.1.1采购员根据采购部门提供的采购产品特性导向选择采购类别
及方法,并据此进行采购信息收集。
4.1.2采购信息收集分为产品信息收集、市场行情调查、供应商资料收集、替代产品资料收集及核定资金预算等。
4.1.3产品信息收集:由提出采购部门提供的产品图纸、材质要求、品质要求、采购数量等;
4.1.4市场行情调查:根据专业网站论坛、行业报刊杂志、供应商样本资料、黄页信息及业内人士介绍等方法进行相关采购物品的市场行情调查;
4.1.5供应商资料收集: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企业信誉状况、宣传样本、产品质量状况及产品有关证明、ISO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供货能力及服务质量等相关资料进行收集;
4.1.6替代产品资料:根据产品特性进行相关替代或关连产品资料的收集;
4.1.7核定资金预算:确定公司财务方面的资金预算。
4.1.8采购员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类汇总。(相关证明材料需依类别备附)
4.2供应商的评估
4.2.1供应商询价、比价、议价由采购员负责实施(详见《采购控制程序》)。
4.2.2索样:根据需要的产品图纸、性能指标等参数,要求供应商按要求提供样品。
4.2.3供应商样品经需求部门检验确认后,由采购员依相关采购评估项目内容提供供应商名录报财务部主任,财务部主任依项目内容召集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购项目评估。
4.2.3.1供应商的合法资质:对供应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进行验证评估。
4.2.3.2ISO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对供应商的ISO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 评估。
4.2.3.3产品质量状况及产品有关证明:根据索样检验确认记录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询价、比价、议价单对供应商产品价格情况进行评估。
4.2.3.4供货能力及服务质量及企业信誉状况:根据供应商服务承诺、供应商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事实调查结果、同行业对比等进行评估。
4.2.4供应部经理将经相关部门人员评估后的供应商评估情况提交总经理批准。
4.2.5如审批结果合格后,则转入合格供应商进行请购作业,并建立《合格供方名录》;如审批结果不合格,则根据采购部门要求的内容进行谈判或重新选择供应商进行评估。
4.3供应商的考核
4.3.1公司每年对所有合格供应商进行一次过程考核。(如遇重大质量问题或事故时,可立即对供应商实施考核)
4.3.2由采购员依相关采购考核项目收集相关考评资料报供应部经理,供应部经理依资料内容召集相关人员进行采购过程考核。
4.3.2.1考核项目和方法
1) 价格:依多家供应商价格比参数值进行考核。
2) 服务:依服务满意度调查结果进行考核。
4.3.3根据考核分数进行供应商级别分类:共分A好、B一般、C差三类。
4.3.3.1评为A类供应商,选择加强合作;
3) 4.3.3.2评为B类供应商,选择减少合作;
4.3.3.3评为C类供应商,选择直接淘汰。
5.相关文件
供应商的管理制度 篇四
一.总则
1.为了稳定供应商队伍,建立长期互惠供求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向公司长期供应原辅材料、零件、部件及提供配套服务的厂商。
二.管理原则和体制
1.公司采购部或配套部主管供应商,生产制造、财务、研发等部门予以协助。
2.对选定的供应商,公司与之簦订长期供应合作协议,在该协议中具体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言互惠条件。
3.公司可对供商评定信用等级,根据等级实施不同的管理。
4.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供应商进行评价,不合格的解除长期供应合作协议。
5.公司对零部件供应企业可颁发生产配套许可证。
三.供应商的筛选与评级
公司制定如下筛选与评定供应商级别的指标体系。
1.质量水平。包括:(1)物料来件的优良品率;(2)质量保证体系;(3)样品质量;(4)对质量问题的处理。
2.交货能力。包括:(1)交货的及时性;(2)扩大供货的弹性;(3)样品的及时性;(4)增、减订货货的批应能力。
3.价格水平。包括:(1)优惠程度;(2)消化涨价的能力;(3)成本下降空间。
4.技术能力。包括:(1)工艺技术的先进性;(2)后续研发能力;(3)产品设计能力;(4)技术问题材的反应能力。
5.后援服务。包括:(1)零星订货保证;(2)配套售后服务能力。
6.人力资源。包括:(1)经营团队;(2)员工素质。
7.现有合作状况。包括:(1)合同履约率;(2)年均供货额外负担和所占比例;(3)合作年限;(4)合作融洽关系。
具体筛选与评级供应商时,应根据形成的指标体系,给出各指标的权重和打分标准。
筛选程序。
1.对每类物料,由采购部经市场调研后,各提出5~10家候选供应商名单;
2.公司成立一个由采购、质管、技术部门组成的供应商评选小组;
3.评选小组初审候选厂家后,由采购部实地调查厂家,双方协填调查表;
4.经对各候选厂家逐条对照打分,并计算出总分排序后决定取舍。
四.核准为供应商的,始得采购;没有通过的,请其继续改进,保留其未来候选资格。
五.每年对供应商予以重新评估,不合要求的予以淘汰,从候选队伍中再行补充合格供应商。
六.公司可结供应商划定不同信用等级进行管理。评级过程参照如上筛选供应商办法。
七.对最高信用的供应商,公司可提供物料免检、优先支付贷款等优惠待遇。
八.管理措施
1.公司对重要的供应商可派遣专职驻厂员,或经常对供应商进行质量检查。
2.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供应商品进行质量检测或现场检查。
3.公司减少对个别供应商大户的过分依赖,分散采购风险。
4.公司制定各采购件的验收标准、与供应商的验收交接规程。
5.公司采购、研发、生产、技术部门,可对供应商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但应注意公司产品核心或关键技术不扩散、不泄密。
6.公司对重要的、有发展潜力的、符合公司投资方针的供应商,可以投资入股,建立与供应商的产权关系。
九.附则
本办法由采购、配套部门解释、执行,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颁行。
供应商的管理制度 篇五
一、总则
1、为了稳定供应商队伍,建立长期互惠供求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向公司长期供应原辅材料、零件、部件及带给配套服务的厂商。
二、管理原则和体制
1、公司采购部或配套部主管供应商,生产制造、财务、研发等部门予以协助。
2、对选定的供应商,公司与之簦订长期供应合作协议,在该协议中具体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言互惠条件。
3、公司可对供商评定信用等级,根据等级实施不同的管理。
4、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供应商进行评价,不合格的解除长期供应合作协议。
5、公司对零部件供应企业可颁发生产配套许可证。
三、供应商的筛选与评级公司制定如下筛选与评定供应商级别的指标体系。
1、质量水平。
包括:
(1)物料来件的优良品率;
(2)质量保证体系;
(3)样品质量;
(4)对质量问题的处理。
2、交货潜力。
包括:
(1)交货的及时性;
(2)扩大供货的弹性;
(3)样品的及时性;
(4)增、减订货货的批应潜力。
3、价格水平。
包括:
(1)优惠程度;
(2)消化涨价的潜力;
(3)成本下降空间。
4、技术潜力。
包括:
(1)工艺技术的先进性;
(2)后续研发潜力;
(3)产品设计潜力;
(4)技术问题材的反应潜力。
5、后援服务。包括:
(1)零星订货保证;
(2)配套售后服务潜力。
6、人力资源。
包括:
(1)经营团队;
(2)员工素质。
7、现有合作状况。
包括:
(1)合同履约率;
(2)年均供货额外负担和所占比例;
(3)合作年限;
(4)合作融洽关系。具体筛选与评级供应商时,应根据构成的指标体系,给出各指标的权重和打分标准。筛选程序。
1、对每类物料,由采购部经市场调研后,各提出5~10家候选供应商名单;
2、公司成立一个由采购、质管、技术部门组成的供应商评选小组;
3、评选小组初审候选厂家后,由采购部实地调查厂家,双方协填调查表;
4、经对各候选厂家逐条对照打分,并计算出总分排序后决定取舍。
四、核准为供应商的,始得采购;没有透过的,请其继续改善,保留其未来候选资格。
五、每年对供应商予以重新评估,不合要求的予以淘汰,从候选队伍中再行补充合格供应商。
六、公司可结供应商划定不同信用等级进行管理。评级过程参照如上筛选供应商办法。
七、对最高信用的供应商,公司可带给物料免检、优先支付贷款等优惠待遇。
八、管理措施
1、公司对重要的供应商可派遣专职驻厂员,或经常对供应商进行质量检查。
2、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供应商品进行质量检测或现场检查。
3、公司减少对个别供应商大户的过分依靠,分散采购风险。
4、公司制定各采购件的验收标准、与供应商的验收交接规程。
5、公司采购、研发、生产、技术部门,可对供应商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但应注意公司产品核心或关键技术不扩散、不泄密。
6、公司对重要的、有发展潜力的、贴合公司投资方针的供应商,能够投资入股,建立与供应商的产权关系。
供应商的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是指在公司内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在公司内从事各种公务活动和进行业务往来的外部单位和个人。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主要包括:
1、依照与公司订立的有关合同,在公司内从事基建、维修、安装、运输、后勤服务、劳务输出以及其他承包各种项目的外来单位或个人。
2、经公司生产安全科或各对口业务单位同意,进入公司内开展各类公务活动的外来单位或个人,如进行商务洽谈、参观访问、工作检查的外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建立公司合格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和性质定期识别服务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对承包商、供应商开展安全绩效监测。公司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坚持“谁承办、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凡公司各类合同项目的承办单位负责项目所涉及的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各接待单位负责其他外来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公司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相关方的交叉作业实行统一管理。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包括合同约定、安全监督检查、安全培训教育、安全事项告知、违章处罚等。公司为保证双方或多方的作业安全,各承包商、供应商单位进场作业前,还要根据各自作业区内的实际情况,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中,与可能危及自己或自己可能危及对方的分包单位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落实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监督与协调,通过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互相告知本单位生产的特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以使各个单位对该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有一个整体上的把握,确保不发生任何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相关的承包方、供应商、租赁方及施工区内非本公司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安全科是公司对承包商、供应商等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实施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或签订各类安全协议或合同,负责进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和租赁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各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或备案工作,负责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能源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动火作业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负责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各种火灾、交通等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办公室还应负责劳务用工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管理,负责协调和督促劳务公司处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事故。各煤炭业务站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各项目承办单位(指负责基建、维修、安装等施工项目及租赁项目的公司下属各二、三级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承包方、承租主的安全管理,负责其相关法律文件的`各类证件和资格的预审、签订合同,负责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教育,负责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从业资格审核。
第十条 销售部负责各产品配套、物资供应、废品回收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因各类公务活动进入公司的其余外来人员,由各接待(邀请)单位负责其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承包方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以合同形式外包各项目时,各项目承办单位必须对外来项目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
1、验证承包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法人委托书,建设、安装等项目必须具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以上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未按期审验,视为废证;
2、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承包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安全资质的单位。
第十三条 安全保证条件确认完毕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依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合同书必须体现安全管理的条款,或另行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合同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
第十四条 从事基建、维修、安装等项目的承包方,在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维修)方案,定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将施工(维修)方案递交环境安全保障部备案。
第十五条 开工前安全保证条件审核。对需要在公司内进行基建、维修、安装、运输、加工等作业的项目,由承办单位组织、环境安全保障部及相关单位参加,进行联合审查合格后,方能开工作业。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现场安全员”)。
3、环境安全保障部、公司办公室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并将教育情况记录备案。
4、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对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作业条件,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5、承包方对项目的全体作业人员(含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安全三级教育,并作好相关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
第十七条 承包方在作业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入厂、动火、用水、用电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公司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其中,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人员进出公司、动火作业、危化品运输使用等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审批,用水、用电等能源使用由环境安全部负责审批,临时租用公司设备由设备保全处负责审批。
2、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使用的各类机具、材料、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
3、现场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4、现场作业人员应接受公司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公司安全生产的作业,公司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5、承包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由承包方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承包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公司环境安全保障部备案。
6、为加强对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使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公司对承包方收取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若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能严格履行合同,无不安全因素,无违章违纪等现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公司将收取的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100%返还。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不安全因素,违章违纪行为,将按照合同中的有关安全协议条款规定处罚,在其风险抵押保证金中进行扣罚,并责令进行整顿,若整顿无效,公司有权停止其施工,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负责。
第四章 租赁单位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以合同形式进行对外出租业务时,出租项目的各承办单位应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审查内容包括:
1、承租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
2、承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与承租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体现安全管理的内容或签订《租赁安全管理协议》,并向环境安全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为承租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并在合同中予以体现。承办单位应如实告知承租单位租赁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消防、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对租赁方的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生产安全科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租赁安全管理协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租赁方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第五章 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上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工手续,由办公室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安全管理、工伤保险、职业病等方面内容,同时办理工伤保险。公司办公室在与劳务公司订立合同前,应将合同中涉及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有关内容征求生产安全科的意见,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办公室、生产安全科及各劳务派遣人员使用单位,共同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劳务公司违反合同规定,公司有权责令其实施整改。
第二十四条 依据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分别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各项目部及班组对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作业。
第二十五条 各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接受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安全权力和义务。凡在公司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务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供应方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销售部负责各配套企业、供应商、物资回收企业及其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如物流公司)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作好培训记录。
第二十八条 销售部与各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充分体现安全管理的内容,明确合同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凡进入公司的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员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1、服从公司的管理,自觉遵守公司生产安全、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现场以及环境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安全检查。
2、未经公司相关部门允许,严禁进入各种危险作业场所、重点办公区域、涉密场所等;
3、未经公司相关单门审批,严禁擅自在公司内进行动火作业、擅自动用生产设备或私接管线等;
4、凡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车辆需要进入公司的,应严格遵守公司《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使用、运输、储存易燃易爆及危化品时,项目部应提前告知公司办公室,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章 其他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其他往来人员主要指在厂区内进行临时作业(如临时搬运、修理工)、商务接洽、参观访问、工作检查、业务咨询等公务活动的非公司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其他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按照“谁邀请、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二、三级单位负责本部门邀请(接待)的外来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往来人员的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参照配套(供货)方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考核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各单位和责任人,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以及各级安全负责人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司每年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履行职责与义务情况、安全文明作业情况、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审核。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承包方、承租方按合同的约定严格执行考核。如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等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不按公司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的,将取消其续约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外来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按公司内部的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各级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考核,如不符合继续录用条件的,将其解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全部。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