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精选3篇)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篇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会计人员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会计工作需求,提升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国家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规范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行为。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规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根据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会计人员,制定了相应的学时要求和学习内容,确保会计人员能够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储备。其次,规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机制。明确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机构和管理责任,建立了健全的考核评价制度,对于未能达到规定学时的会计人员,将追究相应的责任。同时,规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方式和形式。除了传统的面对面培训,还鼓励会计人员通过网络学习、自主学习等方式进行继续教育,提供了更多的学习途径和灵活性。最后,规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资金保障机制。明确了由单位或个人承担继续教育费用的责任,鼓励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确保继续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会计人员的专业发展和提升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通过规范继续教育行为,可以确保会计人员掌握最新的会计理论和实务知识,跟上时代的步伐。这对于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具有积极的意义。其次,规定了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和学习内容,可以有效提升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增强其在工作中的竞争力。此外,通过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制度,可以激励会计人员积极参与继续教育,提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后,明确了继续教育的资金保障机制,可以确保继续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为会计人员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资源支持。
然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首先,由于会计人员的工作压力较大,时间紧张,可能会影响他们参与继续教育的积极性。其次,继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需要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才能真正提升会计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最后,继续教育的资金来源和保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确保会计人员能够获得公平的学习机会和资源支持。
综上所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会计人员的专业发展和提升整体素质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实施过程中还需解决一些问题,以确保继续教育的有效性和可持续发展。只有不断完善继续教育制度,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资源支持,才能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升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篇三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导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我国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证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理论与实务;
(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四)其他相关知识;
(五)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第八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
(一)培训形式包括:
1、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
2、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培训点举办的培训;
3、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4、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
5、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二)自学形式包括:
1、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2、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3、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九条、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
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自学形式需要折算自学小时的折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
(一)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二)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三)生育;
(四)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