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措施【推荐3篇】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措施 篇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许多地方政府和企业纷纷实行了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安全生产约谈制度通过对企业进行定期约谈,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意识,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本文将从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具体措施入手,探讨如何有效地实施这一制度。
首先,建立约谈制度的责任机制是实施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关键。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确保约谈制度的有效实施。同时,要设立专门的约谈小组或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约谈工作,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约谈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在约谈中要注重对企业的全面了解。约谈小组应该深入企业现场,与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了解企业的生产运作流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方面的情况,并与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找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同时,约谈小组要与企业负责人讨论并确定改进措施,并要求企业制定整改计划和时间表,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三,约谈后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落实。约谈小组应定期对企业进行回访,督促企业按照整改计划的要求进行改进,并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确保问题得以彻底解决。同时,约谈小组要与企业建立长期合作的机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交流,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最后,要加强对约谈制度实施效果的评估。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定期对约谈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问题,及时调整和改进约谈工作的方式和方法。同时,要加强对约谈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企业和员工对约谈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安全生产的氛围。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安全管理措施,通过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约谈,能够有效地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然而,要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目标,需要建立完善的责任机制、加强对企业的全面了解、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以及加强评估和宣传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为企业员工的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措施 篇二
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许多地方政府和企业纷纷实行了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本文将从约谈制度的实施措施入手,探讨如何有效地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首先,约谈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约谈机制。地方政府应该成立专门的约谈小组或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约谈工作。约谈小组应该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具备丰富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技能。同时,约谈小组要制定约谈的具体流程和要求,明确约谈的目的和内容,确保约谈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约谈小组在约谈企业时要注重对企业的全面了解。约谈小组要深入企业现场,与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了解企业的生产运作流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方面的情况,并与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找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约谈小组要与企业负责人讨论并确定改进措施,并要求企业制定整改计划和时间表,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三,约谈后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落实。约谈小组应定期对企业进行回访,督促企业按照整改计划的要求进行改进,并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确保问题得以彻底解决。约谈小组要与企业建立长期合作的机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交流,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最后,要加强对约谈制度实施效果的评估。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定期对约谈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问题,及时调整和改进约谈工作的方式和方法。同时,要加强对约谈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企业和员工对约谈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安全生产的氛围。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安全管理措施,通过加强对企业的约谈和监管,能够有效地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然而,要真正实现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目标,需要建立完善的约谈机制、加强对企业的全面了解、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以及加强评估和宣传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为企业员工的安全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措施 篇三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措施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管理约谈,是指航运公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企业或与水上水下活动相关的企业、船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时,海事管理机构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母公司
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进行的提醒和安全建议谈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一)船舶发生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者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水上交通事故;
(二)船舶发生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
(三)日常监管中发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四)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事项。
外国航运公司所有、经营或管理的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发生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为必要时,可对外国航运公司进行约谈。
第三条安全管理约谈由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实施。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实施,相关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参加:
(一)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事故的;
(二)发生船舶溢油5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为应由其负责约谈的。
第四条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约谈按以下原则分工:
(一)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和船舶,由负责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约谈;
(二)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和船舶,以船舶登记为准。船舶在直属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由直属海事局负责约谈。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由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约谈;
(三)日常监管中发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由负责监管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约谈;
(四)不能明确管理分工的,相关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协商解决。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对公司进行约谈。
第五条同一事由引起的对多个公司的约谈,可以个别约谈,也可以集中约谈。
不同事由引起的对多个公司的约谈也可以集中进行。
第六条发生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适时启动约谈程序,向被约谈公司下发“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
第七条被约谈公司收到“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后,应做好准备,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八条约谈时,公司应当陈述以下内容:
(一)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的公司,以及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公司,应陈述其对事故现场应急处理、事故善后处理情况,以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整改措施;
(二)日常监管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分析本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和下一步整改措施;
(三)船员人为因素导致事故的,其船员服务机构应陈述相关船员管理和服务情况及下一步整改措施;
(四)对有关责任人公司内部处理的情况,公司开展相关安全教育的情况;
(五)其他相关情况。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认真听取被约谈公司的陈述,针对被约谈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约谈结束,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视情向被约谈公司下发“安全管理建议书”。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的,可向相关单位提出安全管理建议。
被约谈公司应当根据“安全管理建议书”提出的要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跟踪被约谈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约谈或不能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的公司,作为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重点关注对象,公司所属船舶、水上水下活动、装卸活动等作为现场监督管理重点关注对象。
第十三条约谈资料须进行归档。档案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
(二)参加约谈人员签到表;
(三)安全管理约谈记录;
(四)安全管理建议书及安全管理建议(如有);
(五)公司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今后,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关措施的;漏报、谎报或瞒报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将被交通运输部约谈。
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建设施工,出现下列情况时,交通运输部将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关措施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六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约谈方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被约谈单位需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将被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事故的,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将被追责。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将按照这个办法,建立本地区、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约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