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日常考勤制度【优秀3篇】
银行日常考勤制度 篇一
在现代社会中,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核心机构,其日常运营的高效性和规范性至关重要。而银行的日常考勤制度作为一个管理工具,对于确保银行正常运转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银行日常考勤制度的重要性、基本原则和具体实施措施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银行日常考勤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考勤制度可以帮助银行管理人员了解员工的工作状态,确保员工按时上下班并履行岗位职责。合理的考勤制度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减少迟到、早退、旷工等现象的发生。同时,考勤制度也可以帮助银行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问题,保证银行的正常运营。总之,银行日常考勤制度对于提高银行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是至关重要的。
其次,银行日常考勤制度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首先是公平公正原则,即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人。其次是严格执行原则,即所有员工都要按照考勤制度要求认真履行,不能有任何例外。再次是透明原则,即相关考勤信息应对员工公开透明,确保员工对考勤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有充分的认知。最后是奖惩分明原则,即对于违反考勤制度的员工要及时进行奖励或处罚,以保证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最后,银行日常考勤制度的具体实施措施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考勤方式的选择,可以根据银行的具体情况选择使用刷卡、指纹识别等科技手段进行考勤。其次是考勤时间的设置,应根据银行的工作时间和员工的工作需要进行合理的设置。再次是考勤记录的保存和管理,可以使用电子化的方式进行考勤记录的保存和管理,方便查询和统计。最后是对于违反考勤制度的员工的处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奖惩措施,以起到警示和约束的作用。
综上所述,银行日常考勤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基本原则和具体实施措施也是银行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只有建立健全的考勤制度,才能确保银行的正常运营和高效管理。因此,银行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日常考勤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为银行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银行日常考勤制度 篇二
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核心机构,其日常运营的高效性和规范性对于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而银行的日常考勤制度作为一个管理工具,对于保证银行的正常运转和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本文将从银行日常考勤制度的目标、原则和实施方法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银行日常考勤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员工按时上下班,准时到岗,做到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规范有序。通过考勤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减少迟到、早退、旷工等不良行为的发生。同时,考勤制度也有助于银行发现和解决管理问题,提高银行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其次,银行日常考勤制度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首先是公平公正原则,即对所有员工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人。其次是严格执行原则,即所有员工都要按照考勤制度要求认真履行,不能有任何例外。再次是透明原则,即相关考勤信息应对员工公开透明,确保员工对考勤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有充分的认知。最后是奖惩分明原则,即对于违反考勤制度的员工要及时进行奖励或处罚,以保证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最后,银行日常考勤制度的实施方法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选择适合的考勤方式,可以根据银行的具体情况选择使用刷卡、指纹识别等科技手段进行考勤。其次是合理设置考勤时间,应根据银行的工作时间和员工的工作需要进行合理的设置。再次是建立健全的考勤记录和管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化的方式进行考勤记录的保存和管理,方便查询和统计。最后是对于违反考勤制度的员工进行奖惩处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奖惩措施,以起到警示和约束的作用。
综上所述,银行日常考勤制度对于保证银行的正常运营和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是至关重要的。银行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日常考勤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确保其目标的实现和原则的贯彻。只有建立健全的考勤制度,才能提高银行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为银行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银行日常考勤制度 篇三
银行日常考勤制度
第一条 总则:为加强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贸易金融部全体员工。
第三条 工作时间:员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不包括上下班路途时间和午膳、午休时间。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30 时至12 时,下午14时至5:30分。
第四条 考勤方式: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考勤登记制度,人力资源部每周统计考勤记录,并在周末进行公示,并在当月底根据考勤记录扣发考勤工资。
第五条 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考勤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六条 上班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到班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上下班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七条 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按流程填写《外出申请单》,向本部门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八条 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包括出去吃早餐),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职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登记表》,到达出差地后应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出差人员应于出差前先办理出差登记手续并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凡过期或未填写出差登记表者按旷工处理,并不予报销出差费用。
第十条 事假
员工在工作时间因事必须请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因公请假前必须到找工作代替日办理交接手续,并留下联络方式,没办交接手续的请假无效,作旷工处理。假期未满已回公司的到人力资源部处消假,如假期已满而未及时回公司者必须申请延假,否则作旷工处理。
公司日常考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严格考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星期六视车间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放假),具体工作时间安排为:上午8:00—12:00,下午1:00—5:00。如作息时间调整公司另行通知。
第三条 考勤采取刷卡或签到方式。由公司指派专人负责考勤管理,做好考勤记录,如实反映员工的出勤情况。
第二章 考勤内容
考勤内容包括正常出勤、出差、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产假、探亲假、公休假、丧假等。
一、 正常出勤
第四条 员工按规定的工作时间,准时到达和离开公司,即为正常出勤。在下列情况下,视同正常出勤:
1、 因公出差且已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
2、 在市内办公事,不能按时上下班,部门经理同意或签字认可的。
二、 出 差
第五条 员工出差应填写“出差申请单”,3天以内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超过3天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均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员工出差,因工作原因超过预计时间的,应提前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出差审批人说明情况。逾期不归、又未提前说明情况的,按旷工处理。
三、 迟到、早退、旷工
第七条 员工无正当理由,未按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到达或离开公司的,一律按迟到或早退处理。迟到或早退超过半天的,按当天旷工处理。
第八条 员工请(替)人刷卡或签到的,视同双方当事人迟到或早退,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一次者,给予扣发当月全部工资的1%;月累计二次者,扣发2%;月累计三次者,扣发10%,并给予批评教育;月累计四次者,扣发20%,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月累计五次以上者,辞退并扣发当月全部工资的30% 。
第十条 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1、 请假未经批准或无正当理由擅自不上班的;
2、 请假虽获批准,后经查实属蓄意捏造事由的;
3、 不服从工作调动,逾期不报到者;
4、 请假期满,无特殊原因不办理续假手续或虽要求续假未被批准的;
5、 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刷卡或不签到,事后又不及时补办请(休)假手续的。
第十一条 员工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全部工资的10%;月累计旷工二天,扣发当月全部工资的20%;月累计旷工三天,扣发当月全部工资的30%;月累计旷工四天以上的,辞退并扣发当月全部工资的50% 。
四、 事 假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负责人批准后,可不记为事假:
1、 女员工哺乳一周岁以内的婴儿,每天占用工作时间不超过一小时的(不含路程);
2、 员工持有学校通知,参加家长座谈会的;
3、 持有医院或保健站通知,带子女打预防针或体检的员工,每次占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的;
4、 有相应证明,修房或搬迁,占用工作时间不超过一天的。
5、 后勤人员当月有加班且正常请假未超过加班时长的,可扣除相应的事假时长。加班时长一月一更新,不累计。
第十三条 事假以小时为单位,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每小时扣除工资为当月全部工资÷全勤天数÷8;试聘期内事假累
计超过15天的,试聘期相应延长或视情况决定是否聘用。五、 病 假
第十四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休息,需凭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因急诊,事前不能办理,或在假期内因病不能按时返回公司上班的,事后应补办请假手续。
患有传染病的员工,必须遵医嘱休息至病愈。
第十五条 正式员工凭医院证明,每月可享受二天有薪病假;试用期员工不享受有薪病假。有薪病假不能累计使用。
第十六条 病假以天为单位,正式员工每月累计2天以上10天以下的病假,每天扣除额为员工当月全部工资÷全勤天数。
长期病假影响工作的,单位有权予以辞退。
试用期员工病假每天扣除额为当月全部工资÷全勤天数;试用期内病假累计超过15天者,试聘期相应延长,或视情况决定是否聘用。
六、 工伤假
第十七条 员工因以下情况负伤休息,可享受工伤假:
1、 在工作时,遇到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遭受意外伤害。
2、 从事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利益的活动而遭受伤害。
3、 在上下班或出差途中,遭受意外事故伤害。
员工因工负伤不能坚持工作,需凭工伤证明、医院证明及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经公司负责人核准后,可休工伤假。
第十八条 工伤医疗期待遇
1、 工伤医疗期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 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享有正常的工资、效益工资、奖金等待遇。
3、 工伤医疗期满后,身体条件允许而拒绝上班,没有正当理由的,视同旷工。
4、 因工伤造成残疾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抚恤。
七、 婚 假
第十九条 员工到达法定结婚年龄登记结婚的,给予3天婚假;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登记结婚的(初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第二十条 如果配偶在外地,需到外地结婚的,视路程远近增加路程假(路费自理)。
第二十一条 员工的婚假应在结婚当年一次休完,逾期不休或少休的,假期自动取消;婚假期间,各项工资全额发放。
第二十二条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八、 产 假
第二十三条 产假
1、 符合国家规定年龄初婚的妇女,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生育难产时,可增加产假15天。
2、 24岁以后生育第一胎的,另增加晚育优待假30天。
3、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 凡在生育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增加一个月优待假。
5、 产后做结扎手术的另增加假期21天。
第二十四条 节育手术假
1、 放环休息3天;
2、 取环休息1天;
3、 男结扎休息7天;
4、 女结扎休息21天;
5、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20天;
6、 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休息42天。
第二十五条 怀孕期间,因身体不适而请假,视为病假;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经医院证明后,其超过产假的日期视为病假。产假、节育手术假包括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员工休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福利全额发放,可享有效益工资,但不得超过同类、同级员工效益工资的平均数。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男员工的配偶生育时,可享有3天有薪假期,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九、 探亲假
第二十八条 凡在公司工作满1年,即享有探亲假:
1、 员工到外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5天。
2、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7天。
3、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二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15天。
4、 到外地休探亲假的,根据实际需要,可再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5、 休探亲假企业职工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
第三十四条 员工未休探亲假的,公司不再补发相应补贴。
十、年休假
第三十五条 员工来公司工作满1年,可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假期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十六条 公司鼓励员工带薪休假,年休假限当年使用,原则上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分期休假。当年未休假的,公司不再发相应补贴。
十一、 丧 假
第三十七条 员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公婆死亡时,给丧假3天,异地奔丧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第三十八条 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第三章 各种假期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员工请假,两天以内的,由部门经理签字批准,超过两天的,由负责人签字批准。
各部门员工请假,需填写“请假单”(可外购,统一格式即可),假期在两天以内的由部门经理签字批准,假期超过两天的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各部门经理请假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员工请假审批单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试用期员工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能请假。
第四十条 符合条件的员工请婚假、探亲假、公休假、产假等,均应妥善安置好工作,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十一条 员工经批准休假的,应于假期期满后到人事行政部办理销假手续,不办理的,视为旷工。
第四章 加 班
第四十二条 加班人员到达公司后,必须打卡。月末人事行政部负责核实加班人员考勤记录,对于无考勤记录的加班,公司不予统计。
一般性加班,申请加班人员在加班前一天,填写《加班申请单》,报主管经理审核、责任副总经理批准。批准后的《加班申请单》,交人事行政部存档。
生产车间员工加班,统一由车间班长填写集体加班申请单,报负责人批准。批准后的《加班申请单》,由车间班长保存,月末统一交人事行政部存档。
指令性、临时性加班,可在加班后补填《加班申请单》,人事行政部负责核对考勤卡打卡记录,对于无考勤记录的加班不予统计。
对于紧急加班的工作人员,由公司统一提供工作餐;一般情况下加班,公司不提供工作餐。
第四十三条 人员加班期间,不得带领外人进入公司。一经发现,对未造成公司财产及技术资料损失的扣除本次加班费用的30%;如造成公司财产及技术资料损失,加班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定时工作制员工加班满6小时,按其本人日工资计入当月工资;不满6小时的以实际加班小时工资计入当月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员工,鉴于其工作职责的性质,公司不支付除工资以外的加班报酬,但服务工程师、司机及高级管理人员可冲减当月事假。
第四十五条 定时工作制员工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办事员和生产人员;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人员、服务工程师、高级管理人员、司机。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考勤制度与原有关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