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返聘劳动规定【优选3篇】
退休人员返聘劳动规定 篇一
退休人员返聘劳动规定的必要性和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退休人员返聘劳动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退休人员返聘劳动是指在退休后,根据劳动者自愿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继续从事劳动活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行为。制定退休人员返聘劳动规定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发挥退休人员的职业技能和经验,同时也可以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和经济来源。
首先,退休人员返聘劳动规定的制定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退休人员的数量逐渐增加,他们所拥有的丰富经验和专业技能也逐渐得到了认可。因此,通过制定退休人员返聘劳动规定,可以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优势,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动力和支持。退休人员的返聘劳动可以填补劳动力的缺口,提高劳动生产率,推动社会经济的繁荣。
其次,退休人员返聘劳动规定的制定对于退休人员本身也具有重要的意义。退休人员经过多年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知识,他们对于某些特定领域或行业具有独特的见解和理解。通过返聘劳动,他们可以继续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保持工作状态,增加自身的社会交往和活动,提高生活质量。同时,返聘劳动也可以为退休人员提供额外的经济来源,减轻其经济负担,提高生活品质。
最后,退休人员返聘劳动规定的制定还可以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发展。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劳动力市场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退休人员的返聘劳动可以为劳动力市场提供更多的选择,缓解劳动力供需矛盾,降低就业压力。同时,退休人员的返聘劳动也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更多的劳动力资源,帮助他们更好地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返聘劳动规定的制定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退休人员本身和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和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制定退休人员返聘劳动规定时,需要充分考虑退休人员的意愿和能力,并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需要加强对退休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劳动能力和素质,为他们提供更好的返聘劳动机会和条件。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实现退休人员返聘劳动规定的有效实施,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退休人员的幸福生活做出积极贡献。
退休人员返聘劳动规定 篇二
退休人员返聘劳动规定的制定与实施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退休人员返聘劳动成为了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更好地规范退休人员返聘劳动的行为,保障其权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政策。本文将从制定和实施两个方面,探讨退休人员返聘劳动规定的具体情况。
首先,制定退休人员返聘劳动规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一方面,需要充分尊重和保障退休人员的自愿申请权。返聘劳动是由退休人员主动申请的,政府和用人单位不能强制进行。另一方面,还需要考虑退休人员的能力和健康状况。退休人员在返聘劳动前,应进行相关的体检和能力评估,确保其能够胜任相应的工作。此外,还需要考虑退休人员的年龄和工作时间的限制,避免过度劳动对其身体健康的影响。制定退休人员返聘劳动规定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保证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实施退休人员返聘劳动规定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一方面,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确保其遵守规定,不违法返聘劳动。政府可以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违法返聘劳动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并公布其违法行为,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政府和有关部门还应加强对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可以建立退休人员档案管理系统,及时了解退休人员的情况和需求,为其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咨询等服务,帮助他们更好地返聘劳动。
最后,实施退休人员返聘劳动规定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退休人员宣传退休人员返聘劳动的政策和规定,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可以利用媒体、社区和职业培训机构等渠道,开展相关的宣传活动和培训课程,提高退休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就业能力。同时,政府和有关部门还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宣传和培训,让他们充分了解退休人员返聘劳动的政策和规定,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用人观念。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返聘劳动规定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并加强管理和监督,加强宣传和教育。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才能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权益,促进退休人员返聘劳动的顺利实施,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退休人员的幸福生活做出积极贡献。
退休人员返聘劳动规定 篇三
退休人员返聘劳动规定
第六条 乙方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一) 协议期满,不再续签;
(二) 双方就终止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一方提出解除本协议时,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九条 本协议期满或提前解除时,乙方应在一个月内与甲方办理完清核手续。
第十条 因乙方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以与乙方解除本协议并无需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承担经济损失并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二)乙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除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外,若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需按甲方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之处,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平等协商。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河北冀东水泥集团人力资源部、甲方各一份),乙方一份。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退
休人员返聘劳动规定 [篇2]一、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1、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2、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因此,聘用退休人员,双方可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
二、聘用退休人员的风险。
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即享有退休待遇并在社保机构领取退休工资、报销医疗费用、因病亡故的可领取抚恤金。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不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即使发生争议也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对劳动者的保护也不适用:
(1)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动法》第七条)。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劳动法》第十六条)。
(3)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试用期的特别规定(《劳动法》第二
十、二十一条)。
(4)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的条件及限制、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5)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法》第四章)。
(6)最低工资保障(《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7)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及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8)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劳动法》第十章)。
综上上述,如退休人员被聘用的,退休人员和聘用单位之间基于此种劳务关系,故聘用单位不需要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保,可随时解除聘用协议,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因而,聘用单位对于退休人员的责任而言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劳务报酬,二是工伤的处理。至于退休人员非因工所受到的意外伤害,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如交通事故。聘用退休人员的工资报酬、医疗待遇、福利待遇、解除劳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在实务中一般不大,主要风险是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争议较大,这对聘用单位风险也较大。
三、聘用退休人员的风险防范。对于退休人员聘用的风险防范主要是通过协议、商业保险等方式来进行。
(1)协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按此规定,聘用退休人员,在协议中一般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①退休人员已经享有退休待遇,有退休工资,不需要缴纳社保,也不需要聘用单位进行补偿;②退休人员因病由社保报销医
疗费,与聘用单位无关,因病亡故的与聘用单位无关。
③聘用单位可随时解除聘用协议,并不给予经济补偿。④发生工伤补偿方式。⑤报酬要明确统一,如需约定奖金、加班费、补助、补贴等福利待遇需要在协议中明确。
因劳务关系的规定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不允许过于不公平。故,即使聘用协议中约定聘用单位发生工伤不承担责任的,也不排除法院以该条款不公平,从保护聘用人员的角度在判决时要求聘用单位承担一定的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可能为以上的一种,亦可能是法院酌情判决聘用单位承担部分责任。
(2)商业保险。通常聘用退休人员因工负伤一般是参照工伤保险由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有些地方又不允许退休人员上工伤保险,故为防范聘用单位的风险免除聘用单位的责任,可由聘用单位为退休人员投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以避免聘用单位应该承担的风险。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中要求:“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市教育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协会、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第五条亦有类似规定。但在实务中,商业保险投保
时限制性条件较多(如有的保险公司要求体检等等),索赔时手续繁琐、除外责任多,索赔成功一般比较难。
鉴于此,我们若要聘用退休人员,仅靠聘用协议的约定,恐怕还不能完全防范所有的风险,一些意外情况尚不能避免。故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需要进行防范,即一旦发现退休人员身体状况或情形不大好而不适合所在的劳动岗位时,应及时解除聘用协议。这既是对聘用单位的保护,也是对退休人员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