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用3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篇一
标题: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致力于推动住房保障政策的创新和改革
内容: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住房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为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政管理机构,致力于推动住房保障政策的创新和改革,为广大居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条件。
一、加大住房保障政策的创新力度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积极研究国内外先进的住房保障政策,借鉴成功经验并结合山东省的实际情况,不断创新住房保障政策,为居民提供多样化的住房选择。例如,推行租赁住房制度,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为无房居民提供长期稳定的租赁住房;推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加强租赁住房供应和租赁权益保护,提高租赁市场的透明性和规范性。
二、促进住房保障政策的改革与完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断推进住房保障政策的改革与完善,以提高住房保障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例如,完善住房保障对象的范围和标准,确保住房保障政策更加贴近实际需求;加强住房供应和管理,提高住房保障政策的执行力和可行性;加强住房保障政策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三、加强住房保障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积极开展住房保障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居民对住房保障政策的了解和认同度。通过举办座谈会、知识讲座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普及住房保障政策的相关知识,解答疑惑,增强居民对住房保障政策的信心和支持。同时,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咨询和服务。
总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继续致力于推动住房保障政策的创新和改革,为广大居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条件。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支持住房保障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住房保障环境,共同促进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篇二
标题: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内容:
乡村振兴战略是我国当前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住房和城乡建设为依托,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助力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善。
一、推进乡村建设的规划和设计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制定乡村建设规划和设计方案,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持。根据乡村特色和发展需求,科学规划农村居民点、农田整理、村庄环境等方面,提出合理的建设方案。同时,注重生态环保和文化保护,推动乡村建设与环境保护、文化传承相结合,打造宜居宜业的乡村环境。
二、提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加大投入和支持力度。通过修建农村道路、改善供水供电条件、完善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方式,提高农村基础设施的水平和质量,为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推动乡村旧房改造和住房保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积极推动乡村旧房改造和住房保障工作,提高农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通过政策扶持和技术支持,引导农民进行旧房改造,提升房屋的安全性和舒适度。同时,加大农村住房保障的力度,为贫困户和困难群体提供适宜的住房支持,助力他们脱贫致富。
总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持续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善提供有力支持。同时,也呼吁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乡村振兴工作,携手推动乡村振兴事业的蓬勃发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篇三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九)勘察设计处(挂建设工程抗震处牌子)。
负责全省勘察设计市场与质量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工作,参与概算方案的审批;指导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工作;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抗震技术规范;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城乡规划处(挂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办公室牌子)。
参与拟订全省城乡规划规章制度,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类开发区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设计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负责拟订全省城乡规划督查工作计划,督导违法违规审批行为整改;负责省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派驻山东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联络、服务工作。
(十一)城市建设处。
参与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指导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等专项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城市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指导海绵城市、综合管廊、轨道交通、慢行交通系统、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工作;承担省级
以上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十二)城市管理局(挂城市防汛抗旱工作办公室牌子)。
参与拟订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指导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和城市节水、环境综合整治、城市地下管线等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承担省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三)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稳定住房价格的措施并监督执行,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改革;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协助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全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承担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关于房产信息抽查核实方面的工作。
(十四)住房保障处。
组织编制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筹集分配管理)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扶持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工作。
(十五)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参与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依法查处公积金管理违规行为;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六)物业管理处。
参与拟订全省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物业服务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拟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房屋装饰装修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制定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服务管理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
(十七)村镇建设处。
参与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指导实施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特色村镇保护和监督的有关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限额以下乡村住房质量安全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省级示范镇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八)行政许可处。
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十九)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组织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市场;承办有关涉外事宜。
(二十)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四、人员编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165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配备厅长1名、副厅长5名,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级),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正处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4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做好对政府出资的重大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安排政府拨款建设项目和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对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二)关于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管后期,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概算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管前期,牵头组织审查概算方案并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参与初步设计工作。
(三)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四)关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五)关于节能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省机关事务局在省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省级公共机构节能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能耗监测、统计、公布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全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六)关于节约用水。省水利厅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节约用水法规、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节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具体标准,落实节水工作的要求。
(七)关于不动产登记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省国土资源厅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省国土资源厅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八)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省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省级行政复议案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2014年核定的3名建筑工程监察专员(正处级,一次性使用),不计入处级领导职数总量,2019年年底前核销。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具体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监察相关工作。
七、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