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作应当(优秀3篇)
消防工作应当 篇一
消防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旨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现代社会中,火灾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消防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消防工作应当做到哪些方面呢?
首先,消防工作应当关注火灾预防。预防是消防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可以有效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此外,加强对各类场所的消防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和使用。同时,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类火灾隐患,防患于未然。只有加强预防工作,才能有效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其次,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火灾应急救援能力。火灾事故发生后,及时的应急救援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因此,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队伍的培训和装备的更新,提高灭火和救援的技术水平。同时,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加强与其他应急救援部门的协作配合,提高火灾应急救援的效率和能力。
此外,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是消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可以查明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同时,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只有加强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才能不断提高消防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综上所述,消防工作应当从火灾预防、火灾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三个方面进行。只有全面加强消防工作,才能有效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工作应当 篇二
消防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旨在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现代社会中,火灾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消防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么,消防工作应当做到哪些方面呢?
首先,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火灾预防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比如,可以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公众传递火灾预防知识和技能。同时,可以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公众的应急处理能力。只有加强火灾预防宣传教育,才能有效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其次,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火灾风险评估和火灾隐患排查。通过对各类场所的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类火灾隐患,防患于未然。可以建立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各类场所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和使用。只有加强火灾风险评估和火灾隐患排查,才能提高火灾防范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此外,消防工作应当加强火灾应急救援能力。火灾事故发生后,及时的应急救援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因此,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队伍的培训和装备的更新,提高灭火和救援的技术水平。同时,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加强与其他应急救援部门的协作配合,提高火灾应急救援的效率和能力。
综上所述,消防工作应当从火灾预防宣传教育、火灾风险评估和火灾隐患排查、火灾应急救援能力三个方面进行。只有全面加强消防工作,才能有效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工作应当 篇三
消防工作应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消防工作。促进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领导正确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积极预防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和 《山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是措不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对消防工作不重视,消防管理不到位,拒绝或不按时整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所存在的火灾隐患而造成火灾事故的,对有关领导依法予以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领导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编制、实施消防规划;
(三)开展经常性地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五)组织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六)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七)统一指挥并参与特大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
(A)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存在的各种问题。
第五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地、本
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次要责任;职能部门和具体管理人员负具体责任。
第六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 领导,
将消防工作纳入任期贡任目标和年度工 作计划,明确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职责,认真制定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尤其是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和场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有关部门的火灾防范责任,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会
第八条 教育、劳动、新闻、出版、广播、 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民经常性的进行消防法规、防火安全、灭火自救和疏散逃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免费进行社会化的消防宣传,不断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认真实施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消防专业规划,逐步加大消防投入,建立长期固定的资金渠道,保证城市消防站、消防通道、消 防通信、消防装备和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 施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适应消防工作的需要。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事业、电信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快消-防-队伍建设步伐,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关心支持消防工作,在消防安全宣传日和农业收获季节、护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认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落实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预防人灾事故的发生。下级人民政府对上级人民政府督办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明确整改责任人,按照时限要求认真加以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结果。
第十二条 各类建筑工程项目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安全可靠性审查,对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或消防安全可靠性差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或建设。建筑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严格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防火审核意见进行施工,不准擅自更改利不按审核意见落实。
第十三条 凡未经消防机构防火审核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设和使用单位不准擅自交付施工或投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 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凡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经贸洽谈会、展 览会、展销会、焰火晚会、集会等大型活动, 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停产停业的请示事项,应及时做出同意与否的批复,并协调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好在停产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61号令),明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配置齐全消防器材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 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 有效。同时,认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防火检 查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