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优质3篇)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篇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将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委托给农民个体或集体经济组织,让他们在一定时期内独立经营、支配和流转土地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限期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通常为30年,根据不同的地区和情况,有时也会有更长或更短的期限。这种有限期权的设定,既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长期稳定使用权,又使国家能够根据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的调整和规划。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持有者可以独立经营和支配土地,自主选择经营方式和作物种植,自主决定土地的流转和转让。这种相对独立的权利使农民能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农业生产,增加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再次,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可以流转和转让的权利。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进行流转和转让。这种流转和转让的权利,使农民能够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发展情况,将土地流转给有经营实力和意愿的其他农民或农业企业,实现规模化种植和经营。
最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行使必须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流转也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种法律保护的权利,为农民提供了安全和稳定的土地经营环境,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限期、相对独立、可以流转和转让、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它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同时也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提供了保障。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篇二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出现和发展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现解决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和个体经营之间的矛盾。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农村土地仍然处于集体所有制的状态,个体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受到了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现,使得农民能够独立经营和支配土地,解决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和个体经营之间的矛盾,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推动了农业的现代化和规模化。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框架下,农民可以自主选择经营方式和作物种植,可以进行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这种规模化经营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竞争力,推动农业的现代化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再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转让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转让可以实现土地的集约利用和规模经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通过流转和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更好地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使得土地能够流向更具有经营实力和意愿的农民或农业企业,实现农业的集约化和规模化。
最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确保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行使必须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流转也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种法律保护的权利,为农民提供了安全和稳定的土地经营环境,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解决土地集体所有制和个体经营之间的矛盾、推动农业的现代化和规模化、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现和发展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提供了有力支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篇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依据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公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它是我国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收入的来源和保障。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承包经营合同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存在期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是整个承包法律关系建立的基础。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在我国,既可以由集体组织作为整体承包经营国有的土地,也可以由家庭或公民个人承包经营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方和发包方应当订立书面的承包经营合同。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度,不存在私有的土地,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只能是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4.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半物权所具有的优先权、追及权等效力,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的保护方法既包括物权的方法,也包括债权的方法。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所谓土地承包合同是指由土地的所有权人(发包方)与公民或集体组织(承包方)签订的规定发包方将土地交付承包方自主经营的书面合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承包合同的内容而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有不同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届满之后,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区别
在权利主体上,土地经营权人是市场主体,没有身份限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三权分置”所引起的体系效应之下,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身份属性;在权利设定依据上,土地经营权产生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派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时)或“承包合同”(派生于土地所有权之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民法典》)或“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农户就其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所享有的权利,具有身份性,“人人有份”,体现福利性和保障性,处分较受限制;但土地经营权是经营主体(市场主体)就承包农户承包经营的或集体经济组织未予发包的农村土地所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市场化的权利,无论其取得还是处分,均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律上不作强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