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优选3篇】
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篇一
近年来,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不断得到重视和改进,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为了有效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实施力,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势在必行。
首先,要建立健全宪法解释机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法律的解释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宪法监督制度中,缺乏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因此,应该设立一个宪法解释机构,负责对宪法的解释和适用进行统一、权威的规定,以确保宪法的正确实施。
其次,要加强宪法审查的力度和范围。宪法审查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的审查,以保障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目前,我国的宪法审查主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审查力度不够、审查范围不够广泛等。因此,应该加强宪法审查的力度,确保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都符合宪法的规定。
第三,要加强宪法监督的机制和手段。宪法监督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实施力的重要手段,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如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要加强对宪法的监督力度,增加宪法监督的手段和机制,确保宪法的实施不受侵害。
第四,要加强宪法教育和宣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维护国家的法制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目前我国的宪法教育和宣传工作还不够充分,很多人对宪法的了解和认识还比较有限。因此,要加强宪法教育和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宪法的认识和尊重,增强宪法的权威性和实施力。
综上所述,要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需要建立健全宪法解释机构,加强宪法审查的力度和范围,加强宪法监督的机制和手段,加强宪法教育和宣传。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有效实施,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提高宪法的权威性和实施力,为国家的法制建设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篇二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成为当务之急。在宪法的权威性和实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的同时,也需要在宪法监督制度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首先,应当建立健全宪法监督的权力机构。目前,我国的宪法监督主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督力度不够、监督范围局限等。因此,应当建立一个独立的宪法监督机构,负责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宪法的规定。
其次,要加强宪法审查的力度和广度。宪法审查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的审查,以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实施。目前,我国的宪法审查主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审查力度不够、审查范围不够广泛等。因此,应当加强宪法审查的力度,确保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都符合宪法的规定。
第三,要加强宪法监督的机制和手段。宪法监督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实施力的重要手段,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如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要加强对宪法的监督力度,增加宪法监督的手段和机制,确保宪法的实施不受侵害。
第四,要加强宪法教育和宣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维护国家的法制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目前我国的宪法教育和宣传工作还不够充分,很多人对宪法的了解和认识还比较有限。因此,要加强宪法教育和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宪法的认识和尊重,增强宪法的权威性和实施力。
综上所述,要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需要建立健全宪法监督的权力机构,加强宪法审查的力度和广度,加强宪法监督的机制和手段,加强宪法教育和宣传。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有效实施,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提高宪法的权威性和实施力,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篇三
2、宪法监督程序的实施
第一,在审查过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针对于疑义问题直接向指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第二,在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组织下,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在该会上,由制定机关说明详细情况,之后,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第三,针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制定机关需在两个月之间给予其科学合理的解释;第四,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与制定机关在宪法或者法律认知意见上发生相左时,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后,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议审议决定。
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
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在开展合宪性审查和追究违宪事件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西方发达国家的宪法委员会监督、宪
法法院监督均是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实施监督。现阶段,我国尚未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其宪法监督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棠委会执掌,基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棠委会具有自身的本职工作,其宪法监督职权由其执掌,势必将削弱其承担本职工作的精力,以至于难以保证其本职工作以及宪法监督工作的高效性,从而,不利于实现宪法监督的专门化、经常化。(二)缺乏健全的宪法监督程序、内容
我国现行宪法监督的程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我国现行宪法监督程序未能够针对于法律、政党、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监督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违宪行为的制裁措施落实不到位;另一方面是现行违宪审查缺乏可操作性和时效性,其审查主体过宽,难以起到开展违宪审查活动预期的目标。
缺乏全面的宪法监督内容。目前,我国宪法监督制度过于注重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监督,忽视了对行为的监督。同时,由于我国现行宪法未明确处理和缓解国际条约和宪法规定不一致性问题,以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实施
相关宪法监督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以上两方面内容,较为准确的反映出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内容不全面。
(三)在思想观念上对宪法性质、地位、效力的认识不足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作为宪法权力和职责、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其宪法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宪法实施的状况,影响其在宪法监督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55年的一个复函中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得援引宪法条文作为论罪科刑的依据;1986年又在《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中,将宪法排除在可以引用的范围之外。似乎宪法成了“上帝之手”,它在其他法律制定以后,便不再起任何作用了。这使人们逐渐形成了宪法不是法,不具法律强制力的观念,认为违反民法刑法是违法犯罪,而违反宪法则无所谓,以致违宪现象屡见不鲜,人们也无动于衷。特别是由于缺乏违宪责任制度,违宪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更使人们对宪法地位和效力的错误认识进一步加深。“经验知识告诉我们,‘法’必须受到人们的尊重,然后才有尊严,然后才能发生作用。”可见,宪法意识不强,对宪法缺乏应有的尊重,已成为影响我国宪法实施的一大障碍。
四、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相关建议
(一)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承担违宪审查职责
由上可知,由于我国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使得宪法监督制度的高效性难以实现,不利于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这就需要我国设置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在其下成立宪法监督委员会,选拔高素质、高质量的人员任职宪法监督委员会各岗位,赋予其宪法监督职权,承担对违宪行为和违宪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通过不断加强其审查工作力度,尽可能的减少我国违宪行为,推进我国和谐稳定发展。
(二)完善宪法监督的程序
完善我国宪法监督程序,首先要科学合理的限制违法审查主体的审查资格条件,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棠委会顺利开展违宪审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其次是
完善的宪法监督程序直接关系到宪法监督制度是否得以落实到位,因此,应不断调整宪法监督程序,保证宪法监督主体在行使宪法监督权的科学化、规范化以及合法化,切实确保宪法监督主体应有的权利不受侵害。
(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宪法诉讼制度是保障宪法司法化的基础。因此,这就需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构建健全的宪法诉讼制度,设置宪法诉讼庭并承接各种违宪诉讼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赋予公民宪法诉讼权,无论是社会团体还是公民个体,一旦发现违宪行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宪法诉讼,法院可依据宪法直接做出裁判,以此,保障社会团体和公平个体的应有的权利,维护其公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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