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精彩4篇)
司法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 篇一
司法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该制度的作用不仅体现在维护司法公正和公正审判,还在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和促进司法体制的完善。
首先,司法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公正审判。监督员是由人民群众推荐和选举产生的,他们代表了人民的利益,行使监督权力,确保司法机关的公正执行职务。监督员可以参与对案件的审判过程进行监督,如旁听庭审、查阅案卷、提出意见等,以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他们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工作中的不当行为和错误判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通过监督员的参与,司法机关的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审判质量。
其次,司法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的重要标志,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信力和稳定。监督员的参与可以增加司法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减少不公正、不合理的判决,增加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监督员可以向人民群众宣传普法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的信任。监督员还可以接受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对司法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进行监督和纠正,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通过监督员的参与,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司法公信力得到有效提升。
最后,司法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助于促进司法体制的完善。监督员的参与可以发现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重要的参考意见。监督员可以就司法机关的工作流程、审判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建议,促进司法体制的改进和优化。监督员还可以推动司法机关加强对自身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司法效能和工作水平。通过监督员的参与和建议,司法体制可以更加科学、合理地运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规范、高效的司法服务。
综上所述,司法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不容忽视。它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公正审判,提高司法公信力和促进司法体制的完善。在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司法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设和推进,确保其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
司法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 篇二
司法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其作用不仅在于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还在于推动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的深化。
首先,司法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助于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监督员由人民群众推荐和选举产生,他们代表了人民的利益,行使监督权力,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监督员可以监督和检查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程序合法性和司法公正性,对司法工作中的问题、疑点进行调查和追踪,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和错误判决。监督员还可以接受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对司法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进行监督和纠正。通过监督员的参与,司法机关的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司法权力得到更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其次,司法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监督员可以参与对案件的审判过程进行监督,如旁听庭审、查阅案卷、提出意见等,以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监督员可以通过监督和参与,减少不公正、不合理的判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监督员还可以宣传普法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的信任。通过监督员的参与,司法公正得到更好地推动和保障。
最后,司法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助于推动司法改革的深化。监督员的参与可以发现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司法改革提供重要的参考意见。监督员可以就司法机关的工作流程、审判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建议,推动司法机关加强自身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司法效能和工作水平。通过监督员的参与和建议,司法体制可以更加科学、合理地运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规范、高效的司法服务。
综上所述,司法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推动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的深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对该制度的建设和推进,确保其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司法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 篇三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是宪法和法律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监督规定的具体化和制度化。中央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目标和重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对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对改革选任管理机关、方式,完善监督案件范围、程序等提出明确要求。
按照中央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部署在全国全面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目前,已经选任人民监督员16068名,人民监督员的群众性、代表性进一步增强,履职抽选更加科学规范,培训考核更加严格有效,改革成效得到了检察机关及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人民监督员制度生命力重新焕发,公信力进一步增强,在规范司法行为、深化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方面作用进一步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已经成为一项充分体现人民民主专政性质和特点的司法性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司法行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在试点,检察机关自侦职能将整合至监察委员会。人民监督员制度如何进一步明确定位,与监察体制改革统筹协调推进,监督的对象是否改变、监督案件范围如何调整,成为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大有可为,应当继续坚持和完善。
首先,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意义重大。人民监督员工作不仅是对检察权力运行的具体个案的社会监督,而且是司法民主、司法公开的重要形式和制度体现。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求司法民主、司法公开。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巨大政治优越性,并不会因为监察体制改革而改变,人民监督员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其次,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作用的空间广阔。从监督案件范围上看,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后,职务犯罪审查起诉、决定逮捕等职权仍然由人民检察院行使。按照《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仍然可以对职务犯罪中拟不起诉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情形等实施监督。从案源挖潜上看,一方面,要落实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措施,建立健全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机制,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和工作公众知晓度,促进人民监督员主动作为,勇于监督;另一方面,要严肃纪律和办案要求,确保检察机关将符合监督情形案件全部纳入监督,杜绝规避监督、绕开监督的问题。同时,可以积极探索调整监督案件范围,研究论证将检察权运行中自由裁量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司法活动,例如,审查起诉案件中特定类型的不起诉案件或者认罪认罚从宽案
件等纳入监督范围的可行性,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与监察体制改革协同推进,监督工作有序运行。
第三,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根基深厚。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要接受人民监督。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监察职能的国家机关,当然要落实宪法规定,把接受人民监督转化为制度机制要求,确保监察权公开透明、规范行使。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国家机关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倾听人民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的一项好的制度,也符合国情,其能否嫁接适用于监察委员会调查职务犯罪案件,需要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论证,及时请示汇报,按照中央决策部署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司法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 篇四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的精神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其出发点是通过引入有组织性的外部监督力量解决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长期缺乏有效外部监督的问题。作为一项尚在试验阶段的新生制度不仅需要在理论上找到依托,更应该立足于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探索出践行该制度的有效途径。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产生的背景
长期以来,对检察体制改革较为关注的人们讨论到一点,即作为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享有了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决定逮捕权、公诉权,可以依法限制和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那么对于这种侦查权如何进行有效地监督和制约,成为社会公众关注和检察机关自身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检察机关高层在探索试从内部解决这个问题,尝试了加强内部纪检监察、完善侦查制约机制、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等办法,但一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处理的全过程笼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人民群众对办案缺乏理解和信任,对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造成诸多不利因素。因此,必须研究建立必要的机制,接受外部的监督,唯此,才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并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在强化对检察工作监督的背景下孕育的,通过规范程序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力求通过民众参与检察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防止检察权的滥用。科学的监督依据应当从权力的`本质中发生。权力除了本质上具有阶级属性外,还具有公共属性。权力如何行使,理应由公众来监督。
二、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
人民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中以下工作(不含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案件作出撤销或不起诉的)实施监督:1、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2、拟撤销案件的;3、拟不起诉的。同时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一些违法情形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在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等。《规定》第三十条至三十四条从严格执行监督范围、人民监督员享有独立表决权、监督工作享有经费保障作出了规定,并对妨碍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造成犯罪的,依纪依法处理,对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积极意义
人民监督员制度经过七年的实践探索,积累了丰富经验,受到了人民群众广泛赞誉,得到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成效显著:
1、人民监督员将普通民众的感受和判断带入到评判过程中,使法律裁判能够与社会发展相匹配。与外国的大陪审团制度、检察审查委员会制度相类似的是,这种方式考虑到了民众的感受,与现行趋势下社区发展建设要求较相一致。一方面使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检察司法实践,另一方面提高了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保证了检察机关公正执法,防止检察权滥用,在深化“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意识上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2、按照群众路线的内在要求建立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检察机关能跳出“自我监督”和“异体监督”的两难选择。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过程中,人民监督员通过对三类案件的监督和对其他检察工作存在问题的有权监督,增强了对检察机关办案的外部监督力度,保证了检察机关办案工作更为细致,取证工作更为全面,办案人员在适用法律方面更为审慎。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司法权力只有在受到制约和监督时,才能更好地发挥为民众服务的目的。
3、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民众参与司法活动,及时协调合法与合情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价值冲突,起到矫正作用。这一制度的施行,使得一些不服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当事人有了救济渠道,他们可以通过这一渠道,获得司法救济。
4、促进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同时有效地排除办案中的干扰和阻力,增强检察干警依法办案的能力和自觉性,促进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同时也防止和减少了办案中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促使办案人员进一步转变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办案中的违法违纪现象逐年减少。
四、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遭遇的困惑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置,在促进案件实体公正和保障诉讼程序公正两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它是在符合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基础上,汲取国际先进做法和经验,结合本国制定而成,这一改革措施对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实现自侦案件实体正义和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以往各项社会制度改革中,可操作性强、实效高已成为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通过实践,我们认为制度还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得到进一步完善,从细节上保证制度的公正性,便于实际执行。
1、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存在缺陷
目前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自行选任、自行管理,选任条件比较笼统,随意性大,不能完全破解“被监督者挑选监督者”的难题,其根本原因在于目前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机制尚没有改变原有的由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性质。由检察机关所在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来推荐,被推荐的人民监督员大多是机关工作人员或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的在职领导,具有公务员身份、管理者身份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重身份,层次较高而群众性不足,导致人民监督员组成结构不合理,很难充分体现民意。另外,人民监督员的管理由检察机关自行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效力和效果,监督公信力不足。
2、监督过于形式化,操作性不强
人民监督员在监督中直接接触不到案卷材料,案件承办人向监督员介绍案情时往往不一定全面,致使监督在相当程度上流于形式,这也使得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在认识上出现“高度一致”。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处理绝大多数都得到了人民监督员的支持;另一方面人民监督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能形成自己独立的看法,出现随帮唱影、人云亦云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