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公人员管理规定【精简3篇】

参公人员管理规定 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推进,参公人员的管理规定也在不断完善和优化。参公人员是指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管理规定的制定对于保障参公人员的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参公人员管理规定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参公人员的权益。这些规定明确了参公人员的工资待遇、晋升机制、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确保了参公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例如,参公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参公人员的晋升机制应当公开、公平、竞争;参公人员享有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受影响等。这些规定的制定,旨在为参公人员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增强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其次,参公人员管理规定的制定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参公人员作为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的重要力量,其工作效率直接关系到行政效能和社会发展。参公人员管理规定明确了参公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责,规范了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提高了工作效率。例如,参公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计划和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拖延或推诿;参公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各项工作,不得违规操作或滥用职权。这些规定的制定,有助于减少工作中的混乱和不规范现象,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参公人员管理规定的制定是一个不断完善和优化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推进,参公人员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也在发生着变化,因此参公人员管理规定也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参公人员本身也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适应新时代的工作要求和发展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参公人员管理规定的目标,为社会发展和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参公人员管理规定 篇二

参公人员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参公人员的行为和工作,保障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和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这些规定涵盖了参公人员的招录、选拔、培训、考核、晋升、待遇、纪律等方面内容,以确保参公人员能够正确履行职责、忠诚于国家、依法行事。

首先,参公人员管理规定明确了参公人员的招录和选拔程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公人员的招录应当公开、公平、竞争。招录过程中,应当通过考试、面试等方式选拔人才,并根据招录岗位的需求和特点,确定合适的人员。这样可以保证参公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工作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其次,参公人员管理规定规定了参公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为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参公人员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知识和能力。因此,参公人员管理规定明确了参公人员的培训计划和考核标准,要求参公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这样可以保证参公人员具备应对工作挑战的能力,为国家机关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支撑。

再次,参公人员管理规定规定了参公人员的待遇和纪律。参公人员的工资待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参公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纪律,不得违反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对于违纪违法行为,参公人员管理规定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参公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公务员队伍的形象和声誉。

参公人员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参公人员的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参公人员作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重要力量,其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的运转和社会发展。因此,参公人员管理规定的不断完善和优化,对于推动国家机关的改革和发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参公人员管理规定 篇三

参公人员管理规定

  参公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简称。那么,政府对这一类的参公人员要做好怎样的管理的呢?下面小编整理了参公人员管理的相关资料,欢迎大家的阅读!

  参公人员管理制度

  一、参照管理范围和对象

  (一)参照管理范围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法律法规的授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方案、机构编制方案或规定的主要工作职责确定。

  对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要从严掌握,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管理工作,按中央另行规定办理。

  (二)参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

  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且工作人员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不再进行参照管理资格审查和考试考察。

  符合列入参照管理范围条件,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管理后,其工作人员应具有的资格条件为:

  1、系核定的单位编制限额内的正式工作人员;

  2、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3、省、市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市本级(杭州、宁波本级除外)截止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学历放宽到高中、中专;县(市、区)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4、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5、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6、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

  二、参照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

  参照管理单位的审批,由、省政府委托组织部、省人事厅按照职能分工予以审批。、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事业单位直接报批;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报批。各市、县(市、区)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统一由公务员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报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过程中,应就该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同级机构编制、财政部门的意见。

  (一)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委系统事业单位,报组织部重新审批,不予批准的不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参照管理的党委系统事业单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报组织部审批。经审核批准为参照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三)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政府系统事业单位,报省人事厅重新审批,不予批准的不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政府系统事业单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报省人事厅审批。经审核批准为参照管理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省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报人事部备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事业单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应征求同级人事、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意见后逐级上报,由省垂直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四)报批材料。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函);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和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改革中已分类的需提供分类的批复);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已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及时作出不再实行参照管理的决定。

  三、参照管理的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后,其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以下内容和方法步骤组织实施。

  (一)职位分类

  1.职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编制限额或内设机构编制限额,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设置若干个职位(岗位),职位数不得超过编制数。

  2.编制职位说明书。按照所设置的职位(岗位)性质编制职位说明书,明确职位名称、职责任务、资格条件,作为日常录用、考核、晋升、培训等管理的依据。

  (二)组织人员登记

  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浙江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浙委办〔2015〕74号)规定,及时完成人员登记工作。

  1.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依照管理,且工作人员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事业单位,经重新审批列入参照管理的,其人员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可直接予以登记。

  2.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依照管理,但人员未办理过渡手续的事业单位,经重新审批列入参照管理的,以及公务员法实施后批准为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①资格审查。拟登记的人员,应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资格条件审核表》(见附件1),由主管部门或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公示。

  ②考试考察。符合登记资格条件的人员,由省、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笔试);对笔试入围人员,要进行德、能、勤、绩、廉考察,并作出综合评定。经考试、考察合格的人员予以登记,并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装入个人档案的材料一律用16K纸),其中,县级以下参照管理工作人员中45周岁以下仅有高中、中专学历的,暂缓登记,限3年内取得大专学历后再办理参照管理登记手续,3年内未取得大专学历的人员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

  ③其他暂缓登记对象: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受行政、党内警告处分未满半年的;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未满1年的;行政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未满2年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近2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④不予登记对象:受劳动教养或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处罚的;因其他原因不能登记的。

  (三)人员选配

  按照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等方式选配人员。

  四、未登记人员的分流安置

  (一)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含工勤岗位人员)。

  (二)曾受劳动教养或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处罚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分流到其他企事业单位。

  (三)其他未登记人员,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可调剂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

  五、参照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参照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各项配套政策法规,不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机关公务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执行机关的工资制度。

  (二)参照管理单位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有规费收入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

  (三)暂缓登记对象要纳入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待暂缓情形消失后,再视情作出相应处理。

  (四)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前,已办理离退休(含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待遇标准不变,以后增加离退休费,按机关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执行(含工勤岗位退休人员)。

  符合参照管理条件但尚未审批为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审批前原则上停止进人。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参照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参照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职责,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稳慎推进参照管理工作,严格条件和程序,积极做好申报、审核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人员分流提出具体措施,为参照管理工作打好基础。同时,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事业单位执行公务员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对批准参照管理后,不执行录用、职务与级别确定、工资福利等公务员管理规定的事业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参公管理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公务员局(人事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配套政策法规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15〕2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照管理单位中聘用制干部的登记问题

  公务员法实施后,新批准参照管理单位中,根据省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聘用制干部管理的规定,对经县(市、区)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制干部,参照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在公务员登记中对有关人员进行考核的通知》(闽人发〔2015〕153号,以下按文号简称)精神进行考核,经考试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二、关于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中原聘用人员的登记问题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开展了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中,对经县(市、区)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且按工资管理权限经批准已兑现相应岗位工资的人员,参照闽人发〔2015〕153号文件精神,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予以登记。

  2、按照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有关规定,经省、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聘考试(笔试)进入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且按工资管理权限已兑现相应岗位工资的人员,参照闽人发〔2015〕153号文件精神,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予以登记。

  3、根据《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实行考试考核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3〕53)规定或各地有关人才引进规定,直接考核招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按年度紧缺急需目录招聘的人才,经考核合格后,予以登记。

  三、关于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中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级别的确定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参公登记时,符合登记条件的对象中,对原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和职数限额内,根据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由所在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其职务与级别。

  四、关于新批准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管理政策

  参照管理单位从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日起,全面实施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制度,不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五、关于参照管理单位经批准登记的工作人员交流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的问题

  参照管理单位中经批准登记的,且符合拟交流任职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的以下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限额和职数范围内,经公示无异议,可交流到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任职;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机关工作人员;

  (2)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人员;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4)曾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参加过省级“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期满两年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5)德才表现突出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两类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按照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有

关规定由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聘考试进入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以上人员的交流任职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报省、设区市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批。

  六、关于参照管理单位与实施公务员法机关之间人员交流后登记表的填写

  参照管理单位与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之间人员交流后,须相应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备案。此前交流未办理此项手续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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