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优质6篇】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 篇一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老旧小区的改造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老旧小区存在诸多问题,如低效的基础设施、老化的建筑物、缺乏公共服务设施等,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和安全隐患。为了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首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目标和任务。通过对老旧小区的全面调查,了解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明确改造的目标和任务。例如,提升基础设施水平、改善居住环境、增加公共服务设施等。
其次,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要注重规划和设计。在规划和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居民的需求和意见,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改造方案。例如,可以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居民的生活空间,增加绿化和公共休闲设施等,提升小区的居住品质。
第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要注重资金的筹措。改造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应该通过多种途径筹措资金,如政府投资、社会资本参与等。同时,可以探索引入金融机构,提供低息贷款等金融支持,为改造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第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要注重社会参与和居民参与。改造工作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还需要社会各界和居民的积极参与。可以通过成立改造小组、开展居民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制定改造方案,增强改造工作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第五,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要注重监督和评估。改造工作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责任主体和监督机制,对改造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评估。可以成立专门的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评估会议,对改造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需要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改造方案。只有将改造工作落到实处,才能为老旧小区居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实现可持续发展。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 篇二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镇老旧小区的改造问题已引起广泛关注。老旧小区存在诸多问题,如基础设施老化、建筑结构不安全、环境卫生差等,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和安全隐患。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首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要注重基础设施的升级和改造。老旧小区的基础设施普遍老化,如供水管网老化、电力设施老化等,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因此,改造工作要注重基础设施的升级和改造,如更换老化的供水管网、升级老化的电力设施等,提升小区的基础设施水平。
其次,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要注重建筑物的整修和加固。老旧小区的建筑物普遍存在结构老化、墙体渗水等问题,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安全隐患。因此,改造工作要注重对建筑物进行整修和加固,如修复墙体渗水问题、加固建筑结构等,确保居民的人身安全。
第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要注重环境卫生的改善。老旧小区的环境卫生普遍差,存在垃圾乱堆、污水横流等问题,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和健康隐患。因此,改造工作要注重环境卫生的改善,如加强垃圾分类管理、改善污水处理设施等,提升小区的环境卫生水平。
第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要注重公共服务设施的增加。老旧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普遍不足,如公园、健身设施等,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因此,改造工作要注重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如建设公园、增加健身设施等,提升小区的居住品质。
综上所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需要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改造方案。只有将改造工作落到实处,才能为老旧小区居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实现可持续发展。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 篇三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23号)的精神及全省推进新型城镇化暨“强省会”工作大会精神,加快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居住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工作原则。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为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严重、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重点改造20XX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根据相邻小区、周边地区联动改造需要,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适当改造20XX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所属城镇老旧小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按属地原则纳入改造范围。不包括以自建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拟对居民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或者拟以拆除新建(含改建、扩建、翻建)方式实施改造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不得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严禁借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之名大拆大建、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二)工作目标。20XX年,形成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五年内完成20XX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二、工作内容
(三)确定改造模式。结合我省实际和群众需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分为综合改造和拆改结合两种类型。
1.综合改造型。适用于房屋结构性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基础类重点改造内容包括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排水、供电、弱电、道路、供气、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等。完善类重点改造内容包括小区及周边绿化、照明等环境整治,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库(场)、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改造或更新以及拆除违法建设。提升类重点改造内容包括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以及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
改造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应严格落实相关保护修缮要求。各地可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历史文化风貌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确定改造内容清单、标准支持政策。
2.拆改结合型。适用于部分房屋结构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适修性较差等不具备改造条件的,或布局不合理、影响片区功能完善的城镇老旧小区(单栋住宅楼),结合旧城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对部分房屋进行拆除,实施拆改结合改造。配套建设面向社区的养老、托育、停车库(场)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小区环境和品质。拆除部分不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四)推行片区联动改造。合理拓展改造实施单元,结合城市更新单元,鼓励符合条件的相邻小区及周边地区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整合周边用地、房屋资源,连片整体改造,实现片区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共建共享。根据不同改造模式,探索改造资金平衡方式。通过片区统筹,将相邻的改造项目捆绑统筹,生成老旧片区改造项目,实现自我平衡;通过跨片区组合,将拟改造的老旧小区与其不相邻的城市建设或改造项目组合,以项目收益弥补老旧小区改造支出,实现资金平衡;通过在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内新建、改扩建用于公共服务的经营性设施,以未来产生的收益平衡老旧小区改造支出,实现小区内自平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以下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不再列出)
(五)编制改造规划计划。各地在摸清城镇老旧小区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库。综合考虑房屋安全状况、小区区位、群众意愿,切实评估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改造类型,结合城市更新行动,科学编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不得盲目举债铺摊子。优先改造居民改造意愿强、参与积极性高、拆除违建主动的小区。养老、文化、教育、卫生、托育、体育、邮政快递、社会治安、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方面涉及城镇老旧小区的各类设施增设或改造计划,应主动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年度改造计划有效对接,同步推进实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邮政管理局、省公安厅)
(六)完善改造技术标准。各地可参照《贵州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结合相关专业的国家及地方建设标准,因地制宜制定本地改造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的安防系统改造技术标准。鼓励综合运用物防、技防、人防等措施满足安全需求。因改造利用公共空间新建、改建各类设施涉及影响日照间距、占用绿化空间的,可在满足安全要求、相关技术规范并广泛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基础上,一事一议予以解决。(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
(七)推进项目有序实施。对实施综合改造的项目,各地要统筹考虑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及改造后设施运营、后期管理等因素,明确改造项目实施(投资)主体,健全项目的生成、实施、验收等机制。搭建沟通议事平台,广泛征求居民意见,编制改造方案,形成具体改造清单。改造方案应对经认定的违法建设提出处理措施,明确管线改造方式,提高低效用地使用效率,可对建筑立面、屋顶形式提出改造要求。改造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认可后,由相关部门直接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审批。加强老旧小区改造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项目完工后开展居民满意度调查评价。对实施拆改结合改造的项目,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优化审批程序。(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八)加强长效管理。各地要建立多方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推进改造。加强社区党组织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提高小区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改造后的小区可通过居民自治、社区代管、物业管理等方式进行管理。有条件的优先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维护改造效果。(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
三、资金筹措
(九)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省级财政安排资金支持老旧小区改造。中央资金、省级资金重点支持基础类改造项目,要规范、高效使用中央、省级资金。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应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可通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新增一般债券额度等渠道安排资金。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可在政府债券额度内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按程序整合涉及老旧小区的养老、文化、教育、卫生、托育、体育、邮政快递、社会治安等方面资金,统筹投入老旧小区改造,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邮政管理局、省公安厅)
(十)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基础上,支持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融资支持建设。支持规模化实施运营主体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进行债券融资。通过项目整合、片区改造等方式,扩大项目规模,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创新金融产品,依法合规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实施主体和项目提供信贷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贵州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
(十一)落实专营单位责任。实施综合改造的,在对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广电网络等专营经营设施实施线路入地改造时,小区红线内及出入小区地下管道由地方政府负责管沟开挖、管道预埋、覆土,专营单位负责线路埋设及废旧线路规整;小区红线外的线路改造由专营单位负责。实施架空线规整改造的,由专营单位负责。改造后的专营设施产权可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专营单位,并由其负责维护管理。专营单位的改造计划应与县(市、区、特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计划有效对接,同步推进实施。实施拆改结合的,对于改造部分的专营设施,按照综合改造型实施,对于拆除新建部分的专营设施建设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建设管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大数据局、省广播电视局、贵州电网公司、相关专营单位)
(十二)引导居民合理出资。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可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住房公积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研究出台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政策。(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三)推动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原产权单位对已移交地方的原职工住宅小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公房产权单位应出资参与改造。引导社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改造,充分利用存量房屋、场地,将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存量房屋提供给街道、社区用于小区养老、托育、医疗卫生等用途。国有企业通过租赁、参股等市场化方式,参与培育发展养老托育及医疗服务。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落实资产权益等方式,吸引各类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投资参与各类需改造设施的设计、改造和运营。支持各类企业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多种方式,通过直接出资、间接投资、参股等形式参与改造。(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国资委、相关产权单位)
四、配套政策
(十四)财政支持政策。实施综合改造的,鼓励国有实施(投资)主体通过市场化运作,在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将财政投入资金作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资本金,依托改造区域内相关公共服务资源,搭建投融资平台。实施拆改结合的,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通过统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收入等方式支持老旧小区改造。(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
(十五)土地支持政策。实施综合改造的,要加强既有用地集约混合利用,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居民等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土地、房屋建设各类环境及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存量土地、房屋产权属于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可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依法依规交由实施运营主体进行改造和运营。城镇老旧小区内或周边整理出的城镇低效用地应优先用于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对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绿地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加装电梯和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涉及利用闲置用房等存量房屋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可在5年内暂不办理变更用地主体和土地使用性质手续。增设服务设施需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予以办理。实施拆改结合改造的,在不影响城市品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编制和更新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确定容积率、层高、层数、绿化等技术指标。(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国资委)
(十六)税费减免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23号)中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采取积极措施降低改造项目实施(投资)主体相关费用负担,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五、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作用,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协调和督促指导,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结合各自职责开展绩效评价。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明确各方职责,制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十八)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和议事规程,落实好各项配套支持政策,调动各方力量统筹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强社区党建工作,提高基层治理水平。各地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指标,要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落实落地。(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十九)广泛宣传引导。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解读,加大宣传力度,着力引导群众变“要我改”为“我要改”,营造社会各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 篇四
为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和功能品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23号)、《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皖政办﹝20XX﹞2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XX﹞64号)及省民生工程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XX年,全省计划改造城镇老旧小区1411个,房屋总建筑面积2402.95万平方米,涉及住户25.44万户。
二、实施内容
改造范围: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重点改造20XX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有条件的市、县逐步实施对20XX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
改造内容:改造城镇老旧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完善小区内停车、加装电梯、充电、安防、照明等设施,修缮小区建筑物公共部位,提升人居环境及配套设施建设水平。在小区内及周边健全社区养老、托育、医疗、停车场、体育健身、文化、应急救援站、警务室等公共服务设施,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完善家政、助餐、便民市场、便利店等社会服务设施。
三、资金安排
多渠道筹措资金,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积极争取中央基建投资补助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省财政继续安排“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引导和奖励各市县实施改造;市县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统筹保障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市县政府可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集改造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在不同改造内容中明确居民出资责任和出资形式,鼓励个人参与改造。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社区养老、托育、助餐、超市、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有关专营单位应按照规定出资改造,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及商业银行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和金融产品服务。鼓励国有实施(投资)主体将财政投入资金作为老旧小区改造资本金,依托改造区域内相关公共服务资源,搭建投融资平台,提升改造水平。
四、建设标准
以《安徽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20XX年修订版)和国家有关要求为标准,着力消除老旧小区安全隐患,完善基本功能和公共配套设施,完善小区功能,提升居住品质。
1.尊重居民意愿,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加强党建引领,发挥社区主体作用,动员居民提出改造申请,参与制定方案、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后期维护管理等全过程,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2.实施连片改造,补齐和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参照“十五分钟生活圈”范围,对接城市规划和控制性详规,梳理老旧小区及周边资源,通过拆除违建、打通围墙、畅通微循环、设施共建共享等方式,将片区内有共同改造需求的独栋、零星、分散楼房进行归并整合。鼓励拟改造老旧小区与城市建设、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项目捆绑打包,进行跨片区组合改造。加强历史文化的保护,注重风貌的协调和人居环境的改善。支持改造后进行统一的物业管理,维护改造成果。
五、项目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老旧住宅小区改造项目纳入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和建设标准,依法办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实施单位要加强整治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及验收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1.细化前期。根据老旧小区改造“十四五”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年度改造任务,对接规划,谋划项目,编制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委托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或设计文件,编制项目概算,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论证及批复。
2.严格施工。规范组织工程招标采购,精选队伍,精心组织施工。落实好主体责任,加强施工质量和资金跟踪审计,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3.规范验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规范组织工程验收。注重发挥街道、社区、广大业主的积极性,促进共建共治共享。
4.加强监管。工程实施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按照老旧小区整治改造项目管理要求,建立整治改造项目基础数据库,及时跟新项目进度和监管记录,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跟踪监管。
5.明确时限。今年开始实施的改造项目,应在年底前完成基础类改造内容,并开工建设配套设施。
六、建后管养
改造后的小区要落实管理单位,明确管养责任,加强后续管理,巩固改造成果。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完善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四位一体”的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协商确定小区管理模式、管理规约及居民议事规则。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强化巡查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保证服务质量。有关执法部门要建立物业管理执法联动机制,及时解决物业投诉和纠纷,共同维护好改造成果。
七、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各市、省直管县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需要适时对省直管县开展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等重要依据。
八、保障措施
各市、县要建立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部门各负其责、街道(乡镇)实施、社区协调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合力组织实施。加大宣传引导,充分调动群众、专业机构、社会力量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社会各界支持、居民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 篇五
为大力推进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民生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XX〕23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民生工程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一改两为”活动为契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的新期待,大力改造提升城镇老旧小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针对城镇老旧小区配套设施有短板、功能不完善、公共及社会服务不齐全等问题,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修复基础设施,完善基本功能,全面改善居住环境和质量,逐步健全现代社会服务体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20XX年,全市计划改造老旧小区174个,建筑面积480.93万平方米,涉及1902栋楼,惠及47941户。其中,城区计划改造老旧小区68个,建筑面积304.34万平方米,涉及995栋楼,惠及34325户。县(市)计划改造老旧小区106个,建筑面积 176.59万平方米,涉及907栋楼,惠及13616户。
三、实施内容
改造类型分为基础类、完善类和提升类。优先补齐小区功能短板,解决供水、排水、供气、供电、弱电、道路、通信、停车、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等,为基础类改造;在基础类改造的前提下,拆除违法建设、整治小区及周边绿化、加装电梯、配套停车场及充电桩、增设智能快件箱及智能信包箱、改造或建设物业用房及文化体育健身设施和人脸门禁、车牌识别、智慧安防设施等,为完善类改造;进一步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包括增设社区养老、托育、医疗、助餐、家政保洁、智能感知、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为提升类改造。
四、工作原则
(一) 居民自愿,多方参与。各县(市)区(含市经开区,下同)政府(管委会)是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应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放在突出地位,立足小区居民最关心、最迫切的实际需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居住品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使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积极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沟通协调作用,在20XX年城镇老旧小区确定改造实施前,充分了解居民需求,居民征求意见率必须达到80%以上,并启动成立业主大会,协商确定改造后小区管理模式,将老旧小区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范畴。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可通过直接出资(按照不低于1元/㎡的标准)、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用于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加装电梯、维修消防设施等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居民结合小区改造进行户内改造或装饰装修、家电更新。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养老、助餐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营,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新增设施有偿使用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民营企业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各县(市)区应督促引导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将老旧小区需改造的水电气热信等配套设施优先纳入本单位专营设施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并主动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年度计划做好衔接;项目开工改造前,应就改造水电气热信、消防、安防等设施,形成统筹施工方案,避免反复施工、造成扰民。通过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积极性,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二)连片改造,分步推进。坚持政府统筹安排、统一规划,以城镇社区为基本单元,以改善人居环境为切入点,连片整体改造老旧小区。将片区内有共同改造需求的独栋、零星、分散的楼房和老旧小区进行归并整合,通过拆除违建、打通围墙、畅通微循环、设施共建共享等方式,统一设计、同步改造,形成片区,改造后进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凝聚社会共识和各方合力,区分轻重缓急,按照“一区一规划”、“一片区一方案”原则,鼓励打破小区分割,坚持统一设计、统一改造、统一管理,进行集中连片整体改造。各地要合理拓展改造实施单元,推进相邻小区及周边地区联动改造,统筹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共享。加强既有用地集约混合利用,在不违反规划且征得居民意见的前提下,允许利用小区及周边存量土地建设各类环境及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整合周边零星碎片土地,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空置房屋在内的各种社会资源,在老旧小区内及周边健全社区养老、托育、医疗便民等社会服务设施。鼓励拟改造老旧小区与城市更新、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棚户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等项目捆绑打包,进行跨片区组合改造。
(三) 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各县(市)区制定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方案之前,应对小区配套设施短板及安全隐患进行摸底排查,并按照应改尽改原则,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水、电气、燃气等老旧管线,群众意愿强烈的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作为重点内容优先列为改造内容。重点组织对老旧住宅小区进行以水电气、道路、雨污分流、综合管线规整下地、房屋外立面、绿化提升、环卫保洁、消防安防等设施进行基本类改造,优化小区内部及周边区域的空间资源,增加公共活动空间,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设停车场、充电设施、物业用房、活动室、社区养老、托幼、医疗、家政、便民、人脸门禁、车牌识别、智能感知、安防设施等,积极推进“建筑节能”和“适老化”加装电梯等改造内容,打造一批“完整居住社区”“智慧社区”“绿色社区”示范亮点项目。加大“拆违还绿、见缝插绿、立体营绿”等改造力度,有关主管部门应对老旧小区绿化提升方案、苗木搭配、种植施工以及养护管理提供技术指导,保证小区绿化率,严禁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为名,随意拆除老建筑、搬迁居民、砍伐老树,满足居民对环境绿化的需求。
(四)打通生命通道,改善消防环境。各地在启动实施改造前,先完成拆除违法建设、治理开墙打洞等事项。拆除堵占消防车通道的违章建筑,取消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停车位。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立社区微型消防站及消防救援器材点;结合供水管网改造增设室外消火栓,并对现有市政消火栓、室内外消火栓进行检修、维护,确保完好有效。推进电动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增设电动车智能充电桩和电梯电动车禁入模块;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对已有的非机动车库实施提升改造,推广安装智能型充电设备,配备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灭火器,加强物防、技防措施。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和老旧小区实际,有条件的可将智能型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无线智能感烟探测器、消火栓水压在线监测等模块纳入改造范围,在老旧小区周边设置微型消防站、消防宣传角、消防器材点。
(五)严格程序、规范实施。切实加强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将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纳入工程质量巡查体系。改造前在每个小区醒目位置向居民公示改造效果图和详细的施工说明(“五牌一图”),改造小区统一标准制作民生工程公示牌。完善前期各项建设报批手续,优选施工队伍,抓好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和变更,严格按工程规范实施。各地要建立有老旧小区改造经验的设计、施工单位备选库供选择,组织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提供项目改造全过程技术服务。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督,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隐蔽工程验收到位,其中,实施雨污分流改造的,要组织闭水实验;安防设施建设改造的,要严格按照市公安局、住建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安庆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安公治〔20XX〕368号)实施。工程完工后,组织开展建设单位、参建单位、街道(乡镇)、社区、受益居民代表及相关部门等联合竣工验收。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跟踪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六)创新机制、长效管理。以基层党建为统领,改造小区内成立党组织并引领多种形式基层协商,选举业主委员会并发挥积极作用,利用线上手段由居民表决共同决定事项。改造后的小区要落实管理单位,明确管养责任,加强后续管理,巩固改造成果。相关管养单位要提前介入,一揽子解决改造中的相关难题,提高制度化、专业化管理水平,力争做到“一次改造、长期保持”,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协商共治”的城市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执法进小区,配合做好小区长效监管。
五、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确定任务(20XX年10月至20XX年3月)
由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乡镇)、社区配合,开展20XX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调查摸底和申报工作。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科学编制改造规划和设计,提前谋划年度目标任务。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管理的要求,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二)实施改造、全面完工(20XX年4月至20XX年11月)
各县(市)区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年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和改造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措施,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集中力量抓好年度目标任务落实,杜绝工程偷工减料、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所有项目力争10月份基本完工,确保11月底前全面竣工。
(三)督查指导、协调推进(20XX年6月至20XX年11月)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统筹督导、协调推进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根据各地工程进展情况,适时指导,督促各地按时间节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确保当年任务当年完成。
(四)考核评价、完善机制(20XX年12月)
20XX年12月,由市民生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及第三方机构对当年实施的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评价,排出位次,并进行通报。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20XX年是历年启动改造工作项目最多的一年,任务重、投入大、要求高。各地要按照“政府统筹组织、职能部门协调指导、县(市)区具体实施、街道社区协同推进、居民全程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强化工作领导小组和专班力量,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发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居委积极参与,大力宣传引导,广泛宣传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方法步骤和改造成效,形成社会广泛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县(市)区要多渠道拓宽资金来源,积极通过落实专业经营单位责任、将符合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吸引社会力量出资参与,争取信贷支持,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鼓励倡导居民个人出资,或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等形式,以及其他渠道筹集资金。采取小区居民利益捆绑开发(赋予小区特许经营权、建设停车位)、商业捆绑开发(与城镇其他优质项目打捆)等激励政策,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机制保障。20XX城镇年老旧小区改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将继续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严格加强督查和检查,实行月通报、季调度、年度考核,以时间表和路线图抓进度、抓落实,强化过程跟踪,落实奖惩措施。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为城镇老旧小区工作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项目如期顺利完成。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 篇六
为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改善居民生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XX﹞64号)及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XX年,全省计划改造城镇老旧小区871个,房屋总建筑面积2448.11万平方米,涉及住户25.9万户。
二、实施内容
改造类型分为基本型、完善型和提升型。优先补齐小区功能短板,拆除违建,解决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道路、通信、停车等需求的,为基本型改造;在保基本的基础上,实施加装电梯、房屋维修改造、配套停车场及充电桩、活动设施、物业服务、智慧安防设施等,为完善型改造;进一步改善公共服务和公共环境,包括增设社区养老、托幼、医疗、家政、体育设施、智能信包(快件)箱等便民设施等,为提升型改造。
三、资金安排
多渠道筹措资金,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积极争取中央基建投资补助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省财政继续安排“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引导和奖励各地实施改造。市县政府统筹保障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统筹地方各级政府专项投入,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网络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单位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改造,积极探索采取赋予小区特许经营权、建设停车位、商业捆绑开发(与城镇其他优质项目打捆)等激励措施。老旧小区改造涉及土地房屋功能调整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进行调整。对改变土地用途产生的土地收益,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可用于支持老旧小区改造。鼓励倡导居民个人出资,以及其他渠道筹集资金。
四、建设标准
以《安徽省城市老旧小区整治改造技术导则》(修订版)为标准,着力消除老旧小区安全隐患,完善基本功能和公共配套设施,积极推动提升型改造,完善小区功能,提升小区品质。
1.尊重居民意愿,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发挥社区主体作用,动员居民提出改造申请,参与制定方案、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后期维护管理等全过程,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2.推进成片改造,补齐和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坚持政府统筹安排、统一规划,成片改造老旧小区。加强历史文化的保护,注重风貌的协调和人居环境的改善。将有共同改造需求,独栋、零星、分散的楼房和老旧小区进行归并整合,统一设计、同步改造,形成片区,鼓励支持改造后进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坚持规划引导,按照原有资金来源渠道和实施主体,补齐和完善老旧小区公共服务设施。
五、项目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老旧住宅小区整治项目纳入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和建设标准,依法办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实施单位要加强整治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及验收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1.细化前期。根据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年度改造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委托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或设计文件,编制项目概算,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论证及批复。
2.严格施工。规范组织工程招标采购,精选队伍,精心组织施工。落实好主体责任,加强施工质量和资金跟踪审计,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3.规范验收。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规范组织工程验收。注重发挥街道、社区、广大业主的积极性,促进共建共治共享。
4.加强监管。工程实施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按照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管理要求,建立改造项目基础数据库,及时更新项目进度和监管记录,利用信息化手段,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跟踪监管。
5.明确时限。只进行“基本型”改造的项目,在年底前应基本完成改造和工程验收;实施“提升型”和“完善型”改造的项目,在年底前应完成基本型改造内容,并开工实施“提升型”和“完善型”配套设施建设。
六、建后管养
改造后的小区要落实管理单位,明确管养责任,加强后续管理,巩固改造成果。完善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四位一体”的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协商确定小区管理模式、管理规约及居民议事规则。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强化巡查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保证服务质量。有关执法部门要建立物业管理执法联动机制,及时解决物业投诉和纠纷,共同维护好改造成果。
七、保障措施
各市要建立政府统筹组织、职能部门协调指导、县区具体实施、街道社区协同推进、居民全程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大力宣传引导,广泛宣传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方法步骤和改造成效,形成社会广泛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