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登海默正义观读书笔记【精选3篇】
博登海默正义观读书笔记 篇一
在《正义:我们为什么应该关心》一书中,博登海默提出了一种全新的正义观。他认为,正义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准则,而是一种社会合约,是人们为了共同利益而达成的一种约定。在这个观点下,正义不再是一种抽象的概念,而是可以被量化和衡量的。
海默在书中详细阐述了他的正义观的核心概念:资源公平分配。他认为,社会中的资源分配应该是公正的,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和享受基本权利的能力。他通过举例和案例分析,说明了资源分配不公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以及如何通过调整分配机制来解决这些问题。
海默还提出了一种衡量正义的指标:差距原则。他认为,一个社会的正义程度可以通过测量富裕程度和贫困程度之间的差距来衡量。如果一个社会的差距过大,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不公正的,需要进行调整。海默在书中详细解释了如何计算差距指标,并提出了一些调整措施。
海默的正义观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一方面,有人认为他的正义观过于理论化,不符合实际情况。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他的观点过于简化了复杂的社会问题,忽视了其他因素的影响。
然而,无论如何评价海默的正义观,他的理论都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来思考社会正义问题。他的观点强调了资源公平分配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通过调整分配机制来实现正义。这对于我们理解和解决社会问题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总之,博登海默的正义观是一种新颖而富有启发性的理论。通过阅读他的著作,我们可以深入思考社会正义问题,并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无论是否赞同他的观点,他的理论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讨论。
博登海默正义观读书笔记 篇二
在《正义:我们为什么应该关心》一书中,博登海默提出了一种基于资源公平分配的正义观。他认为,一个社会的正义程度可以通过衡量资源分配的公平性来评判。海默通过举例和案例分析,详细阐述了他的正义观的核心概念和指标。
海默的正义观的核心概念是资源公平分配。他认为,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和享受基本权利的能力。然而,在现实社会中,资源分配并不总是公平的。一些人拥有过多的资源,而另一些人则缺乏基本的生活条件。这种资源分配不公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是我们需要关注和解决的。
为了衡量正义程度,海默提出了一种衡量指标:差距原则。他认为,一个社会的正义程度可以通过测量富裕程度和贫困程度之间的差距来衡量。如果一个社会的差距过大,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不公正的,需要进行调整。海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调整措施,以实现资源的公平分配。
然而,海默的正义观也引发了一些争议。有人认为,他的观点过于理论化,不符合实际情况。他的差距原则可能忽视了其他因素的影响,无法全面衡量正义程度。此外,他的正义观可能无法解释一些复杂的社会问题,如环境正义和文化多样性等。
尽管存在争议,海默的正义观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通过阅读他的著作,我们可以深入思考社会正义问题,并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无论是否赞同他的观点,他的理论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讨论。
总之,博登海默的正义观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来思考社会正义问题。他的观点强调了资源公平分配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通过调整分配机制来实现正义。尽管存在一些争议,海默的理论依然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
博登海默正义观读书笔记 篇三
杨娟
近段时间以来读了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并写下了这篇读书笔记。这本书对每个学习法律的人很重要,要多重要,读过才会知道。现在看了这后有些收益,记录如下。
首先我来介绍下此书作者。博登海默,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海德堡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33年移民美国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荣誉教授,1992年去世。博氏是综合法理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责任哲学》和《英症状法律体系导论》等。然后再介绍一下本书的主要内容。全书的内容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的历史概论中介绍了自古希腊直至20世纪70年代的各派西方法律哲学的概述(包含作者对法律的哲学思考和作用的哲学思考)。第二部分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以及第三部分法律的渊源和技术。20世纪的西方法律哲学,一般来说有三大派别:社会学法学、分析法学和新自然法学。作者倾向于所谓“统一法理学”(或“综合法理学”)观点,既主张不以任何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来解释法律;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受社会、经济、心理、历史、文化以及各种价值判断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全书贯穿了这一思想。该书是作者对法律的基本性质以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进行哲学上的分析。该书的价值不在于面面俱到,而在于它能引起读者认真而严肃的思考。因为时间关系我仅就本书第十一章节中正义部分的内容进行了比较细致的阅读,故本读书笔记也仅就此部分中正义的概念及正义与自然法的关系这两个部分展开重点阐述。
本书第十一章第四十九节关于正义的概念部分作者分了四个小部分来进行论述,分别是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契约正义及个人的非正义观。同时作者分别从主观向度和制度的层面进行了分析。而第五十节分析了正义与自然法的联系。以下就此两节内容内容进行介绍。
一、正义的概念范围
(一)历史上典型的正义概念
第一种是乌尔庇安和西塞罗的观点。这两人的定义强调的是争议的主观向度。“正义被认为是人类精神上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意愿和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向”。据此,作者做出了如下发挥。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正义要求关注他人,而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
而上述定义都着重强调了正义的主观向度。故正义被认为是人类精神上的某种态度、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向。第二种便是圣·托马斯·阿奎拉和埃米尔·布伦纳的观点。作者进一步指出正义不应仅仅局限于精神层面,还要具体化为实际措施和制度性手段。圣·托马斯·阿奎拉和埃米尔·布伦纳这两人就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二)博登海默界定的正义之四重含义
第一种是分配正义。“分配正义所主要关注的是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进行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配置的问题”、。然后,作者提出了一连串有关正义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通常是由享有立法权力的当局来处理的。博登海默还列举了一些分配正义的表现形式, 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家之长发布的令和规定的罚则、采邑的工时、评分制度的公平性和分配奖学金的确当性等等。第二种是矫正正义。习惯法、国际法则、工资水平和矫正正义是指当一条分配正义的规范被某个社会成员所违反时,该社会成员就应承担赔偿、返还不当得利、接受刑罚等责任。矫正正义通常是由法院或其他被赋予了司法或准司法权利的机关执行的。它的主要适用范围乃是合同、侵权和刑事犯罪等领域。
第三种便是契约正义。即在正常情形下, 当事人处于自愿而订立的合同是不存在不正义的情形的。但如果一方当事人隐瞒或故意错误表达相关信息, 或一方当事人倚其优越的实力地位而将条件强加给对方, 或一代表人在毫不考虑他(她)所代表的那些人的利益的情形下就签定集体协议,那么,虽然那些合同在形式上是自愿的,“但它却仍具有不正义的污点”第四种便是个人的非正义观。即“奉公守法的人和公平的人都是正义的”。最后,作者做了一个精辟的总结,认为上述所有有关正义的问题都可以归结为一个论式:“个人应得的归于个人”。
二、正义与自然法的关系
(一)自然法的概念
在法理学思想史中正义观念往往与自然法的概念联系在一起。但自然法概念也并非唯一。主要有以下几种:亚里士多德认为一条正义规则“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样的效力”,那么它就是自然的。按照圣·托马斯·阿奎拉的观点,自然法视为“人类普遍的和根深蒂固的品性”。而赫伯特·哈特认为自然法是“任何社会组织为了存在下去而必须拥有的”。这几个人的.观点相似。与此对应的特里斯琴·沃尔夫持绝对论的观点,认为自然理性永恒不变;鲁道夫·斯塔姆勒与卡多佐法官都用相对论的方法,认为自然法是相对的、可变的。而第三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有约翰尼斯·梅斯纳,艾尔弗雷德·维德罗斯。作者认为,以上这些自然法哲学家的观点尽管有分歧与异议,但仍存在一致性的要素,即“自然法是由应当得到承认的原则和准则构成的,而不管它们在一个国家或其他共同体的实在法中是否得到了正式表达”。也就是说自然法是高于国家法令的一种更高的正义原则。
(二)自然法随着正义观念的发展而发展
把以上的正义要求描述完以后,作者指出,应当根据生物学和心理科学中所取得的进展对人们在立法方面的基本需要进行重新思考和修正。由于人的道德情感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 所以自然法的宽容标准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在很久以前可能被认为是正当的, 而在当代文明社会中则为法律所禁止;在过去,人们对轻微的罪行也适用死刑,但在今天,死刑只被限制适用于少数几种极为重大的罪行;一个现代国家的成员要求的最低限度的安全都比混乱社会所能期望的安全程度高得多。作者在这里再次赞同了自然法的大多数倡导者所提出的“恶法非法”的观点。
(三)自然法是正义的最低层次
从书中不难看出正义制度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次是自然法,它是正义制
度的基础;第二层次是“被一特定的政治和社会制度认为是正义的规范和原则”,这些规范和原则可能得到了明文法的承认, 也可能没得到其承认;第三层次是最高层次,“它是由一个更完美的和更理想的秩序的蓝图规划构成的,而这一规划则是一个国家的实在法所无力实现的”。据此,正义概念范围极广,不仅关注法律有序化的迫切的、即时的目的,而且关注它的远大的、终极的目的。
综上,是我对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近乎皮毛的理解。博登海默对正义的阐述是理性而精彩的,整本书是深刻而又有创意的。博登海默的正义论值得学者们深究,就算仅仅细致阅读了此书的一两个小节我也不得不为他那抽象、发散而丰富的思想而感叹。正义是法律制度的实质,正义也是法律永恒的主题,而博登海默对正义的这场探讨给法学乃至整个人类文明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值得后人细细品味。